推荐阅读:中国历代统治者讲究以“礼”治国,其重要理念之一,便是使民无争,民无争则无讼,这既是“礼”的表现,也是天下太平的标志。孔子曾经自我标榜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1]“无讼”也就成为儒家治国行政的最高境界。《唐律疏义》之为后世奉为立法
一、江西的“讼风”
江西“讼风”始于唐末而盛于宋明,并在明清时期随着江西人口的大规模流动而向湖广以及四川、云南、贵州、河南等地扩散。[5]
《隋书·地理志》说:“豫章之俗,颇同吴中,其君子善居室,小人勤耕稼。……俗少争讼,而尚歌舞。”[6]《宋史·地理志》则说:“永嘉东迁,(江南东西路)衣冠多所萃止。其后文物颇盛,而茗荈、冶铸、金帛、粳稻之利,岁给县官用度,盖半天下之入焉。其俗性悍而争,丧葬或不中礼,尤好争讼,其气尚使之然耳。”[7]是在唐初以前江西尚无诉讼的风气,历唐至宋,则风气大变。
《隋书》和《宋史》的修撰者言及江西习俗,无论是隋时的“俗少争讼”,还是宋时的“尤好争讼”,都将其和“吴中”、“江东”即今日江苏省的南部、昔日人们所说的“江南”地区联系在一起。但是,比起吴中、江东,江西的“好讼”引起了社会的更多关注。
晚唐民谚说筠、袁、赣、吉四州民风:
筠袁赣吉,脑后插笔。[8]
北宋沉括在他的名著《梦溪笔谈》中,直指江西人“好讼”:
世传江西人好讼,有一书名《邓思贤》,皆讼牒法也。其始则教以侮文,侮文不可得,则欺诬以取之。欺诬不可得,则求其罪劫之。盖“思贤”人名也,人传其术,遂以名书。村校中往往以授生徒。[9]
南宋周密《癸辛杂识》也说:
江西人好讼,是以有簪笔之讥,往往有开讼学以教人者,如金科之法,出甲乙对答及哗讦之语。盖专门于此,从之者常数百人,此亦可怪。[10]
江西人的“好讼”,也引起宋廷的关注。《宋会要辑稿》载:
(绍兴)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礼部言臣僚札子:江西州县百姓好讼,教儿童之书,有如《四言杂字》之类,皆词诉语。乞付有司禁止。国子监看详,检准绍兴敕:诸聚集生徒教辞讼文书,杖一百,许人告。再犯者不以赦,前后邻州编管。从学者各杖八十。今《四言杂字》皆教授词讼之书,有犯合依上条断罪。[11]
可见,在两宋时期,江西人“好讼”的风气遍及城乡,其影响则远远超出江西自身的范围;并且,诉讼在一定程度上也超出了民众自发的阶段,形成了专门的职业,为了适应这一职业的需求,“讼学”悄然产生。
宋元易代,但江西的讼风却在延续。
明太祖朱元璋凭借农民战争摧枯拉朽的力量和新政权的高效机制,以重典治天下,希望将所有的社会活动纳入政府控制的范围之内,“讼风”自然不允许继续存在。为此,明太祖一再命户部向既为财赋之地又是“好讼”之乡的江西及浙江、苏松等地发布“榜文”,要求这里的民众息争止讼、应役输粮:
为吾民者,当知其分。田赋、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能安其分,则保父母妻子,家昌身裕,斯为忠孝仁义之民,刑罚何由而及哉。近来两浙、江西之民,多好争讼,不遵法度,有田而不输租,有丁而不应役,累其身以及有司,其愚亦甚矣。曷不观中原之民,奉法守分,不妄兴词讼,不代人陈诉,惟知应役输租,无负官府。是以上下相安,风俗淳美,共享太平之福。以此较彼,善恶昭然。今特谕尔等,宜速改过从善,为吾良民。苟或不悛,不但国法不容,天道亦不容矣。[12]
两浙江西等处人民,好词讼者多,虽细微事务,不能含忍,径直赴京告状。设若法司得人,审理明白,随即发落,往往亦要盘缠。如法司囚人数多,一时发落不及,或审理不明,淹禁月久,死者亦广。其干连之人,无罪而死者不少。详其所以,皆由平日不能互相劝诫,不忍小仇,动辄经由官府,以致身亡家破。如此者连年不已,曾无警省。今后老人,须要将本里人民恳切告诫,凡有户婚、田土、斗殴、相争等项细微事务,互相含忍。设若被人凌辱太甚,情理难容,亦须赴老人处告诉,理事轻重,剖断责罚,亦得伸其抑郁,免致官府系累。若顽民不遵榜谕,不听老人告诫,辄赴官府告状,或径赴京越诉,许老人擒拏问罪。[13]
在发布告民榜谕的同时,对热衷参与讼事的“刁民”进行严厉打击。兹列《大诰》所举洪武十八、九年间明太祖亲自过问的几个案例。
江西郭和卿状告王迪渊等四十五人,称其为害民之胥吏、皂隶、豪民。经通政司提审,令原、被告面质,但原告郭和卿竟“默然无对”,坦言所有被告人的姓名、劣迹,都是一个名叫周继奴的人所提供,自己只是代人投诉。[14]又浙江处州松阳县民杨均育,与同乡叶惟宗不和,便以惟宗的名义,告其兄叶允名为积年老吏、弟叶允槐为逃军。待官府勾提原告,叶惟宗愕然不知。[15]又有福建沙县县民罗辅等十三人,不务生理,专在城乡搬弄是非、起诉词状。经官擒获严惩,仍然不改旧习。[16]
[1] (魏)何晏撰(梁)皇侃疏:《论语集解义疏》卷六。
[2] 《四库全书总目》卷八十二《史部三十八·政书二·唐律疏义》。
[3] 参见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 丘浚:《大学衍义补》卷一百六《治国平天下之要·慎刑宪》。
[6] 《隋书》卷三一《地理志下》。
[7] 《宋史》卷八八《地理志四·江南东西路》。
[8] 《御定全唐诗》卷八七七《江右四郡谚》。按,(元)于钦《齐乘》将这一民谚移于山东:“登莱沂密,脑后插笔。”(卷五《风土》)可见流行之广、影响之大。
[9] 沉括:《梦溪笔谈》二十五·十四条。陶宗仪《南村辍耕录》说:“尝见人戏呼一哗讦者为‘邓思贤’。初不可晓,后读《笔谈》,始得其说云:世传江西人好讼,有一书名《邓思贤》,皆讼牒法也。……”(卷十五《邓思贤》)可见“邓思贤”之说流行甚广。
[10] 周密:《癸辛杂识》续集卷上。
[11] 徐松:《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二六。又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四九:“绍兴十有三年七月丁未,度支员外郎林大声言:江西州县百姓好讼,教儿童之言,有如四言杂字之类,皆词诉语,乞禁示刑部,请不以赦,前后编管邻州,从之。”是所谓“臣僚札子”,乃度支员外郎林大声所上。
[12] 《明太祖实录》卷一五0,洪武十五年十一月。
[13] 张卤:《皇明制书》卷九《教民榜文》。
[14] 《大诰三编·代人告状第三十一》。
[15] 《大诰三编·诡名告状第三十二》。
[16] 《大诰续编·断指诽谤第七十九》。
在明初的高压政策的严厉打击之下,江西有组织的“讼学”及“讼风”曾一度沉寂,但随着严酷冷峻的洪武、永乐时期的消逝,特别是商品经济的复苏和发展,“讼风”重又死灰复燃,并有越演越烈之势。
成化十八年二月,镇守江西太监在奏疏中对当时江西的“讼风”作了全面的描述:
江西地方,虽曰文献之邦,然民俗刁顽,素称健讼。有等刁泼之徒,不务生理,专以捏词告人,图利肥己。有因争斗小忿,就将远年病死人命,捏作打死;有被强盗窃去家财,就告平昔有仇之人强劫;有因争竞一事理,作不干己数事,牵告百十余人。所司审出虚诈,不予准理,私忿不遂,辄便赴京,捏词奏告。及行提问,百无一实。中间又有一等豪恶之徒,因事打死人命,或占人田土、奸人妻女、抢人家财、骗人财物。被人告,自知罪恶深重,不肯出官对理。……妄捏谋逆重情,赴京伸诉,声动朝廷,烦渎圣听。[4]
著名学者、弘治初年官至大学士的丘浚在其《大学衍义补》中也说:
臣按近制,有诬告人十人以上者,发口外为民。盖欲以止嚣讼之风也。然此法行而天下之顽民皆知所警,独江右之民略不以为患,乃有如布(按:指宋曾布)所言者。盖其地狭民贫,游食四方,乃其素业。乞下法官集议,别为法以处之。今日健讼之风,江右为甚,此风不息,良善不安,异日将有意外之变。[5]
江西的“讼风”,又以有“文章节义之邦”美誉的吉安为最盛。
成化四年七月,新任吉安知府许聪刚刚受命,就忐忑不安地向朝廷诉说他所听到的传闻:
吉安地方虽广而耕作之田甚少,生齿虽繁而财谷之利未殷,文人贤士固多而强宗豪右亦不少。或相互争斗,或彼此侵渔,嚣讼大兴,刁风益肆。近则报词状于司府,日有八九百;远则致勘合于省台,发有三四千。往往连逮人众,少不下数十,多或至百千。其间负固不服者,经年行提不出;恃顽变诈者,累发问理不结。[6]
不仅是许聪,当时的各级官员也都对吉安的“讼风”给予密切关注。成化十五年三月,巡视江西南京刑部右侍郎金绅上疏,反复陈述“吉安地广讼繁”,明廷为此升南京大理寺署寺正黄韶为江西按察司佥事,“专分巡吉安府地方”。[7]二十三年七月,吉安知府张锐上疏:“江西多大家,往往招纳四方流移之人,结党为非。如吉安一府,健讼尤甚,囚犯监禁,常累至千人。缘官少不能决断,多致瘐死。今宜增设推官一员,专理词讼,不得以他事差遣。”刑部支持了张锐的请求,增设吉安府推官一员,专司理刑。[8]弘治十七年,巡抚江西都御史张本上疏,极言江西“吉安、瑞州等府刁民妄起词讼”,刑部为此下令:“禁军民奏诉泛及七、八人以上,……仍治其人。”[9]
江西的“讼风”,又随着江西人口的外迁和江西商人的活动而向外省传播,成为朝野高度关注的影响全局的社会问题。
[1] 《大诰续编·断指诽谤第七十九》。
[2] 《大诰·乡民除患第五十九》。
[3] 《大诰三编·代人告状第三十一》。
[4] 《皇明条法事类纂》卷五十。
[5] 丘浚:《大学衍义补》卷一0五《治国平天下之要·慎刑宪·明流赎之意》。
[6] 《明宪宗实录》卷五六,成化四年七月。
[7] 《明宪宗实录》一八八,成化十五年三月辛巳。
[8] 《明宪宗实录》卷二八八,成化二十三年七月壬戌。入清,推官革除,由同知理刑,江西各府同知及通判的养廉银每年六百两,独吉安一府为九百两(据《皇朝文献通考》卷四十二《国用考四·俸饷》)。
[9] 《明孝宗实录》卷二一一,弘治十七年闰四月辛酉。与吉安同处赣江中游且经济发达的临江、瑞州等府,也是“讼风”盛行。成化时由扬州知府改任临江的周源,到任伊始,就感觉到此处比扬州更难治理,并将这一感受告诉友人:“临江民好讼,株连蔓引,动千百人,比扬尤号难治。”(吴俨《吴文肃摘稿》巻四《明故广西左政致仕周公合塟墓志铭》)而宋元以来盛行、在明初受到打击的“讼学”,也在这一带出现。张景《疑狱录》明言:“今古筠等府,书肆有刋行《公理杂词》,民童时市而诵之。”(《疑狱集》卷九《虔效邓贤》)诸晦香《明斋小识》也说:“凡村垫蒙师,多取呈状课童子。”(《明斋小识》卷一《打轿夫》)
[10] 《明英宗实录》卷五,宣德十年五月丙申。
[11] 《明英宗实录》卷一八四,正统十四年十月辛亥。
[12] 《皇明条法事类纂》卷三九。
[13] 《皇明条法事类纂》卷十二。
[14] 《皇明条法事类纂》卷二九。
[15] 王士性:《广志绎》卷五《西南诸省·云南》
[16]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遗补卷三《历法·算学》。
[17] 《明史》卷一七六《李贤传》。
[18] 李贤:《古穰集》卷九《说·吾乡说》:“吾乡地广土肥,民亦竭力其中,而卒无千石之富者何也?岂上之人侵渔,或下之俗侈靡邪?已而觇之,盖非二者之弊,乃贾人敛之耳。吾乡之民朴钝少虑,善农而不善贾。惟不善贾,而四方之贾人归焉,西江来者尤众。岂徒善贾,谲而且智,于是吾人为其劳力而不知也。方春之初,则晓于众曰:“吾有新麦之钱,用者于我乎取之。”方夏之初,则白于市曰:“吾有新榖之钱,乏者于我乎取之。”凡地之所种者,贾人莫不预时而散息钱,其为利也不啻倍蓰。奈何吾人畧不计焉,一有婚丧庆会之用,辄因其便而取之。逮夫西成,未及入囷,贾人已如数而敛之。由是终岁勤动,其所获者尽为贾人所有矣。专此之利,宁有既乎。吾乡之民,坐是卒无千石之富,尚不觉悟,若恃贾人以生者,宁与之利而甘心焉。呜呼,朴钝少虑,一至于此。惟长人者能禁其弊,不数岁而吾民富矣。”
[19] 《明武宗实录》卷五九,正德五年正月己卯。
[20] 《金瓶梅》第四十九回叙西门庆宴请蔡御史及巡按宋御史,费去千两金银,但宋御史只坐片刻即回。如此叙述,本来正常,不料中间却插出一段话来:“那宋御史又系江西南昌人,为人浮躁,只坐了没多大回,听了一折戏文,就起来。”西门庆送了一大堆礼物,回头对蔡御史说:“我观宋公,为人有些跷蹊。”这也本属正常,却又让蔡御史说出一番话来:“他虽故是江西人,倒也没甚跷蹊处。只是今日初会,怎不做些模样。”作者对江西人的成见溢于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