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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在19世纪50年代因镇压红兵起义而在广东普遍设立的公局,后来演变为广东士绅控制乡村基层社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它拥有武装,征收局费,有稽查、缉捕、审判、仲裁等权力,甚至在地方上有一定立法权,使清朝的统治得以延伸到县以下的基层社会。研究广东公局,有助于进一步深入了解晚清士绅的地位、作用以及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摘 要 题】社会·经济
【关 键 词】公局/士绅/乡村基层社会
【正 文】
以往有不少学者在自己的著作中论及士绅控制基层社会的问题(注:例如吴晗、费孝通等的《皇权与绅权》(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张仲礼的《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贺跃夫的《晚清士绅与近代社会变迁》(广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王先明的《近代绅士——一个封建阶层的历史命运》(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对此均有论述。),还有学者对广东的士绅机构作过研究(注:杨念群的《论十九世纪岭南乡约的军事化——中英冲突的一个区域性结果》(《清史研究》1993年第3期)也涉及了本文论及的问题,予笔者很大启发。杨先生的论文重点论述士绅机构“军事化”的问题,这些机构的其他职能并非这篇论文关注之点。杨先生似乎没有注意到广东不同区域(例如珠三角与客家地区)的差异,也没有提及19世纪中期以后普遍设立的“公局”。),但关于各地士绅如何在基层社会中发挥作用,具体研究似乎还不多。晚清广东的“公局”是普遍设立的士绅控制乡村基层社会的机构,有一定代表性(注:刘志伟、陈春声的《清末民初广东乡村一瞥——〈辛亥壬子年经理乡族文件草部〉介绍》一文(收入柏桦主编:《庆祝王钟翰先生八十五暨韦庆远先生七十华诞纪念论文合集》,黄山书社1999年版),提及番禺沙湾的仁让公局,并对其做了个案研究。两位教授向笔者提供了有关史料的照片。《辛亥壬子年经理乡族文件草部》是笔者所知的惟一一种公局的原始档案。本文引用该项资料时按刘、陈两教授文章的编号。),本文拟做一专题探讨。
一、咸丰、同治、光绪年间公局在广东普遍设立
吴趼人的《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56回提到:“我们广东地方,各乡都设一个公局,公举几个绅士在那里,遇到乡人有什么争执的事,都由公局的绅士议断。”[1] (P439)
“局”一般指官署或办事机构。在清朝,官署被称为“局”的多为临时性或新设立的机构,如善后局、保甲局、厘金局、缉捕局之类。非官方的办事机构往往也称为“局”,例如,香山县的士绅“为文武新生致送教官册金贽敬,免受苛索”,建立“印金局”;为“合邑致送京官炭金”建立“炭金局”[2] (卷4,建置·局所)。“公局”一词常见于晚清的文献,从字面看,“公局”的含义是“公同办事的机构”,如1906年,粤督“札饬广东藩司,克日择地设一公局,名曰广东铁路公局,以便接见绅商”[3]。但在晚清的广东,“公局”在多数情况下是指士绅在乡村地区的办事机构,通常是“团练公局”的简称。
在有些地方,公局甚至成为县以下行政区划的一个级别。如番禺县分捕属(省城城区)和各司,下属的茭塘司有南洲局、彬社局、岗尾局、石楼局、赤山局(陈族置立);沙湾司有仁让局、石桥局、萝西局、鳌山局、韦涌局、古坝局、龙湾局、沙亭局、沙圩等乡十三约公所,茭塘、沙湾两司还有沙茭总局“为沙茭两属士绅集议之所”;鹿步司有鹿步总局、升平局(客民公立);慕德里司有升平公所、安和局、凤凰局[11] (卷5,置志三)。
清末公局在广东成为乡村基层权力机构,自有其社会原因。
清王朝得以平定咸、同年间的农民大起义,很大程度是靠士绅的力量,在广东尤其如此。在镇压19世纪50年代的红兵起义时,筹募军饷、收集情报、缉捕起义者等事项主要靠各地士绅,有时,士绅的武装甚至成为战事的主力。镇压红兵起义使广东士绅的队伍膨胀,“十余金可捐一监生,红匪闹得六七品功牌亦多”[8] (第5册,同治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士绅的势力也进一步扩大。事后,大的动乱虽然暂时平息,但动乱的因素仍潜滋暗长,到了清末便形成所谓“广东盗风,甲于天下”的局面,面对急剧动荡变化的社会,官、绅共同的反应便是设法加强对乡村基层社会的控制。
从《续修南海县志》等方志的人物传记来看,任县以下公局局绅者多为贡、举、生员,出身进士或任过较高官职的高级士绅很少见。士绅有时可以在自己的家乡之外的公局当局绅。公局与宗族通常密不可分,番禺县沙湾仁让公局的局绅,同时也是何姓宗族树本堂的族绅[14] (P433~435)。由于宗族的矛盾,有时同一地点还会成立不同宗族控制的公局。如同治年间广宁县妙村陈姓、谢姓“不协”,知县谕令该地建立公局,结果两姓各建立了一个[8] (第5册,同治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公局在实际运作中无疑必须同宗族配合。
时人说:“计一乡局之设,局绅数人,局勇十人廿人不等。局绅薪水需费,局勇口粮需费,年中支销,极少亦须筹备的款千余金。”[15] 局费的筹措方法可谓五花八门。例如,顺德县的东海护沙局和各乡镇的公局,经费来源就有按亩抽费、沙骨、鸭埠、铺捐、行捐、各乡分认、庙宇收入、茧捐、桑花捐、筑堤羡余、会廉银、族尝拨款、约租收入、仓田会借拨、匪乡花红、圩场秤用等名目[7] (卷3,建置略二)。各种罚款通常会拨充局费,有的公局甚至打算“开设铺票(一种赌博),抽款充公”[16]。局费的征收、保管、开支,制造了大量谋取私利的机会。
二、晚清广东乡村基层社会的权力机构
清末民初番禺县沙湾《辛亥壬子年经理乡族文件草部》收录了52件文件,其中明确注明属于公局的有12件,有些没有落款的文件,从内容看应该也是属于公局的。这些文件涉及的事项包括:禁铁匠造剑仔、禁赌博、禁止藉查烟抢劫、通知领取烟牌、禁米店抬价、解劫匪、组织蚕业公司、暂停收谷、增加练勇自保、试演土炮、请委任团练团长、请领团防枪械等;从文件反映出,清末民初仁让公局拥有的武装力量(不包括在沙田区的护沙队)有陆勇130名、水勇70名、义勇队108名,武器有毛瑟单响枪50杆、毛瑟抬枪30杆、长杆十响无烟枪70杆、土枪50杆、土抬枪40杆[14] (P433~435)。从仁让局的例子,可知公局拥有武装,有权处理本乡的公共事务,有稽查权、缉捕权,还可以通过订立乡规或“奉谕告示”等形式有一定立法权,其主要权责在维护治安方面。
公局尚有一项重要的权责是“攻匪保良”(指证、揭发盗匪,担保、保释良民)。1906年岑春煊在通饬各属办理会匪札文中称“攻匪保良,系局绅专责。且又耳目切近,平空拿送事所必无。此等匪徒诡计多端,既无飘布可据,到案狡展又属惯技,若有局绅具结而仍不办,是永无惩办之日”;要求“以后各局拿获会匪,或据局、族绅耆捆送,无论有无起获飘布,务须悉心研讯,核其情罪之轻重,照章分别禀办。倘畏罪狡赖,始终坚不认供,亦即取具局绅‘如诬反坐’甘结,即行禀请惩办”[17]。公局本有缉捕、审讯权,岑春煊规定只要局绅坚持“指攻”,即使疑犯没有口供也可以惩办,这样,局绅实际上也就掌握了一乡居民的生杀大权。
公局实行稽查、缉捕,但按清朝法律,局绅对刑事案件并无判决、执行权,然而,对一般案件,局绅往往自行判处。1894年,顺德县陈村拿获拐妇一名,“公局绅董以此妇行拐未成,免其死罪,决押令游刑示儆”[26]。有些局绅甚至敢于杀人。佛山近郊石湾乡局绅吴景星“处事明决,不避嫌怨”,“族人有嗜赌受母责反殴其母者”,吴景星认为按法律应治凌迟,但这会累及家族,“遂白其母,命子弟缚沉诸江”[27] (卷20,列传)。民国初年报纸报道,清末广东谘议局议员刘鲲海,“在乡局办事多年”,被视为“绅界之屠伯”[28],这类报道至少说明时人认为公局常有杀人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