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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将部分市属工业企业下放属地管理的通知》咸办发[]25号)文件明确要求,将矿业有限公司(原矿务局,以下简称矿业公司)整体下放移交到市,实行属地管理。矿业公司下属4家煤矿企业加上市属蒲首山煤矿(基建矿井)全市境内共有5家煤矿企业(其中,2家生产矿井、3家基建矿井)分别分布在市北部和南部,监管战线长,范围广,任务艰巨,责任十分重大。各地、各部门、各煤矿企业一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从坚持以人为本和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国土、公安、行业办、监察、环保、工商、矿业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建立由安监部门牵头。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协调作用,部署安排专项整治工作,督促落实重大隐患的排查、整治,分析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存在问题,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职责,研究解决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必须以矿业公司现有技术力量为支撑,煤矿企业监管、监察工作是一项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同时聘请专家组与安监部门一起共同参与负责煤矿企业的监管、监察工作,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二、落实责任。加大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监察力度
(一)为了便于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依法对本辖区内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日常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和上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评估“三同时”验收、煤矿企业各种资料和图纸的建档、各种作业规程和措施的审批、安全责任和责任网络体系的建立、五大灾害应急预案的建立和演练、矿难的施救和抢险物资的储备、协助事故调查等。矿业公司对本辖区内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专家组每季度参与一次全面安全检查、每半年对煤矿企业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条件评估、重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三同时”验收等。
安监部门对煤矿企业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和发放、日常检查、督促隐患排查治理、特殊工种培训、安全评估、三同时”验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事故调查等。
负责牵头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配合安全专项整治、安全检查,国土部门依法对煤矿矿区范围、矿产开发利用方案、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等进行审查。负责尾矿(库)排查和整治。
负责对非法买卖、运输、储存、使用民爆器材案件的查处和煤矿企业爆破员的培训、发证工作。公安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行业办依法协助安监部门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申领、发放和瓦斯等级的鉴定与划分。
对没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核定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依法取缔无证经营。工商部门严把煤矿企业准入关。
督促落实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监察部门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环保部门负责对煤矿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环境保护执法监察。
经贸局和煤矿所辖地政府负责安全生产以外日常协调工作。
按照上述分工的规定,各单位、各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通力合作,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从根本上遏制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煤矿企业的主体责任。
一是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业规程,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有效使用。
三是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种岗位人员不得缺位。
四是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制订全年培训计划并报矿业公司审批。注重应急避灾知识的现场培训。
五是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合格的煤矿专用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
六是必须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
七是必须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评估。对评价、评估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安全。
八是必须完善六大系统。
九是必须有应急救援组织。针对五大灾害制订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要认真履行职责,定期召开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排查和治理各种隐患。坚持矿长入井制,深入生产第一线,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三、突出重点。深入开展煤矿专项整治
必须突出重点,煤矿企业专项整治。盯紧盯牢,坚持动态监管,长期不懈地抓下去:瓦斯治理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工作方针和“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十六字工作体系,瓦斯监控必须联网,集中监控,瓦斯记录必须齐全;防治水工作必须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采取“探、防、堵、截、排”等综合防治措施。暴雨或恶劣气候条件下,对防治水工作要进行重点布置和全面检查,各煤矿企业必须配齐钻探水设备,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探放水必须落实到人,记录齐全;顶板管理上坚持敲邦问顶制度,严禁空区作业;机电设备管理上严防电气失爆,杜绝淘汰设备下井,杜绝井下火源;斜井提升运输必须设置可靠的一坡三挡”坚决杜绝行车行人。
四、强化检查。及时排查和治理各类隐患
重点检查的基础上,各单位、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切实抓好煤矿企业安全检查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六证”否齐全并有效、安全机构及人员资质、制度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基础(含图纸、采掘部署、安全出口、规程)通风系统、瓦斯管理、顶板管理与巷道维修、井下电气设备、斜井运输、防治水、防灭火、防尘、应急救援及演练情况等。安全检查要与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全面排查治理各类隐患,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凡能够在短期内完成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到位。暂时难以完成整改的也要列出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监控。
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措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统筹协调好联合检查行动。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深入井下和生产一线加强督促指导。要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
矿业公司和安监局、行业办驻矿人员每月每矿下井检查不得少于1次。
专家组每季度必须下井检查1次。
上述人员必须陪同下井检查。国家、省煤监局的专项督查、三同时”验收检查。
五、严格执法。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要严格执法,对煤矿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规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监管环节上。各相关部门有下列行为的有关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监部门和矿业公司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因监督不力,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公安部门对煤矿企业的民用爆破器材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环境保护执法监察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