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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超载整治工作措施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10-02 字体: | |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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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超载整治工作措施范文

保护公路建设成果,为进一步强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力度。提高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九部委和 省、宣城市治超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1年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积极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 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30号)和交通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 〕596号)精神,形成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全面治超的网络,在政策制定、站点建设、信息化水平提升、执法方式转变上实现我市治超工作新突破。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严格执法、源头监管,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的原则;坚持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长效治理相结合,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文明执法相结合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强化治超联动机制建设,加大路面、源头两个方面治超力度,研究解决非法改装、农用车超载等问题。2011年全年超限超载率控制在4%以下,货源单位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率控制在10%以下。

四、工作措施

1.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治超综合领导机制。通过加强治超考核、完善治超法规等,进一步明确政府和各个部门在治超工作中的责任分工,提高治超工作合力。完善我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发挥我市治超办综合协调作用,落实月度治超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治超联动长效机制。强化基层交管站货运管理职能,加大源头治超力度。

2.完善治超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完善治超制度体系,根据7月1日实施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明确交通、公安、质监、农机等相关部门职责,建立治超综合治理工作长效机制,为治超工作提供有效制度保障。

3.完善抄报制度和黑名单制度。突出抓好相关部门对抄报单位的处理反馈工作,做到每个抄报案件都有处理结果、有反馈,提高抄报制度效力。对列入治超黑名单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控、严厉处罚,切实消除超限超载侥幸心理。

4.进一步完善治超统计、监测、考核、奖惩制度。建立治超工作基础台帐,统计治超相关工作数据,监测超限超载形势,提高治超工作科学性和针对性。进一步完善治超考核办法和奖惩办法,采取各种经济、行政手段,强化治超工作约束,实现奖优罚劣,促进治超工作良性发展。

5.提高治超工作科技化水平。充分利用先进信息技术、科技手段,整合各方资源,推动建立治超长效机制。加强治超站点标准化建设,特别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做到科学取证,文明执法。加大源头治超科技投入,配置相关科技设备,提高源头治超管理水平。

五、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组,下设源头治理工作组和路面治理工作组,具体人员名单见附件。

六、工作职责及分工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分别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交通、公路部门

1.组织公路路政、运管执法人员,联合公安部门开展货物运输源头及路面综合执法,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

2.派驻运管人员进驻监管的重点货源单位,在源头开展运输装载行为的监管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整顿规范运输市场秩序。

3.以国家Ⅱ类治超站为依托,在省道干线公路出入口和检测站点设立超限超载车辆认定标准、标志和限速标志及引导标志,负责稳重检测、卸载和卸货场站管理,做好治超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

4.加强公路运输市场的监控跟踪,防止运输企业和车主因一时抵触而引发的集体罢运。要制定应急运输保障预案,做好治超期间的紧急运输保障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调整和优化运力结构,引导和鼓励运输户采用符合规定的集装箱、封闭厢式货车等运输车型。

5.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二)公安部门

1.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依法查处阻碍源头治超等违法犯罪行为。

2.安排专人参与固定治超检测站和流动检查点的治超工作(每班不少于2名公安干警,其中至少1名正式干警),负责指挥引导超限车辆至检查点,负责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

3.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违法行为。依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违法超载未达30%的机动车驾驶人给予2分的记分处理,对违法超载30%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给予6分的记分处理。对记分累积超过12分的驾驶人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按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4.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准备足够的警力,防止治超过程中发生的堵塞道路、聚众闹事等突发事件,确保社会稳定。

5.依法查处阻碍交通、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活动,净化执法环境,切实保护一线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物价部门

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核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

(四)工商部门

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五)质监部门

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对《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宣传,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六)安监部门

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超限超载车辆卸载基地。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越载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责任。

(七)财政部门

将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正常的部门预算支出范围,及时拨付治超专项经费,并检查治超罚没款收支两条线的执行情况,做好治超办公经费保障工作。

(八)法制部门

政府法制部门做好有关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依法裁决因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而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

(九)宣传部门

组织协调新闻单位(报纸、电台、电视台)做好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协调相关单位利用网络资源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十)监察机关(纠风办)

对相关部门在治超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和违纪违规行为。

七、工作内容

(一)加强源头监管

1.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从车、货、路三个源头实施有效监管,严把车辆生产销售、注册登记、市场准入、货物装载四个关口。

2.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生产、改装、拼装和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并做到经常化和制度化,对违法、违规行为要给予严厉处罚,防止违规车辆注入社会。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规定,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并将相关信息抄告发改、经信和质监部门。

4.对现场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给予违法记分处理。对累积记分超过规定限值的驾驶人,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5.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市运输企业、营运车辆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并实行黑名单制。对一年内超限3次以上(含3次)的车辆和驾驶人,撤销其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对车辆所属单位也一并列入黑名单曝光。

6.交通运管机构对货运源头单位通过进驻、巡查等措施实施货运源头治超监督。从源头上对货物集散地实行全程监管,对违规装载、超载行为要严管重罚。具体监管措施按照宣城市政府办《宣城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专项工作方案》精神落实。

(二)加强路面治理

1.交通、公路、公安等部门要建立长效治理机制,密切配合,并肩作战,确保人员投入,始终保持路面联合执法,形成合力,改变单打独斗局面。同时,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分工,进一步加强路面执法力度,统一标准,统一行动,共同做好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2.大力加强治超工作秩序整顿。严厉打击非法“车托”护送车辆、引导超限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以及野蛮冲卡、暴力抗法、威胁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净化执法环境。在省道干线公路坚持采取固定检测和流动检测相结合的办法,在农村公路重要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设置限宽限高设施,防止超限车辆驶入。

3.对被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要责令其停驶,责令车主对超限超载部分的货物实施卸载或采取强制卸载等纠正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对公路、桥梁造成损坏的,还应按赔(补)偿标准及实际损坏程度给予赔(补)偿。同时,要建立超限超载车辆数据库,逐步实现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4.重点查处超载30%以上及纳入本地超限黑名单的违法超限车辆;对非法改装超限车辆及货源单位要抄送运管部门。要及时利用路面信息系统,收集阻塞交通、集体闯卡、危及执法人员安全的证据,配合公安部门坚决打击。运管部门要继续按照《货运源头治超专项工作方案》要求,保持对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力度,对无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营运车辆应现场处罚,吊销一批恶意超载运输人员的运输资格证及从业资格证,并向相关单位抄送违规装载源头单位。

(三)建立长效机制

1.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治超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日常化,做到有组织、有领导、有机构、有编制、有人员、有装备、有经费,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联手治超,增强治超合力,切实建立治超长效机制,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有序开展。

2.以固定治超检测站为依托,建立辐射全市的流动治超检测点,做到固定检测与流动检测相结合,集中治理与日常治理相结合,短期治标与长期治本相结合,形成长期有效的路面治超网络。

3.强化治超队伍学习、培训、考核机制,做到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健全完善治超工作制度,做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内容标准化,执法程序合法化,执法监督经常化,执法管理制度化。

八、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治超工作的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治超工作的重要批示和全国、全省、全市治超工作会议精神上来。要从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加强安全生产、促进道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的角度,按照“力度不减、机构不散、责任不变、措施不松”的原则,强化治超领导,建立长效治理机制。

(二)完善机构,有效推进。由市政府牵头,建立各相关部门参与的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究治超工作形势,针对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制定工作措施。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联合治超执法制度,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治超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三)落实责任,强化考核。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明确目标,将治超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一并布置、一并检查、一并考核,确保治超工作落实到位。市交通、公路、公安等部门要把治超工作作为保护公路产权、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点工作,要确保治超人员落实到位、治超设备配备到位、经费使用到位。

(四)保障经费,专款专用。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安排及时拨付治超经费,并监督治超经费专款专用。市治超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要开设专户,确保治超经费专款专用。

(五)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部门要建立治超宣传保障机制,加大治超宣传教育工作力度,要把宣传教育始终贯穿到治超工作的全过程。宣传部门要配合做好治超宣传工作,及时报道治超工作进展情况,以及治超工作的做法和经验,积极营造有利于治超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完善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执法人员要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杜绝以罚代管、只罚不卸现象,严禁乱收费、乱罚款和重复罚款以及吃、拿、卡、要行为。

(七)加大力度,严管重罚。坚持24小时工作制,节假日不休息,实行轮班全天候监控。对检查的超限超载车辆,必须做到不卸载不放行、违法行为不消除不放行、执法对象不受到教育不放行。重点开展对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专项整治,把“迅雷治超行动”长期有序地开展下去,确保全市公路桥梁安全通行。

(八)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标准、统一执法,严防发生公路“三乱”。除市治超工作办公室统一安排外,其他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能再上路进行“双超”重复检查,避免造成新的公路“三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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