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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理重点
(一)生猪规模饲养场和养猪专业户。督促生猪规模饲养场和养猪专业户建立健全养殖档案,规范生猪养殖行为,自觉抵制“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使用。
(二)生猪贩运商。规范生猪贩运商的行为,切断“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供应渠道和含“瘦肉精”生猪等销售渠道。
(三)定点屠宰场。严格把握生猪宰前关和肉品上市关,杜绝含“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生猪入场屠宰。
(四)饲料和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主要清查饲料兽药生产企业、饲料加工点、兽药饲料经销商、企业营销员,全面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提高饲料和兽药产品质量。
(五)农贸市场、超市。主要查猪肉经营企业(户)证照、台账等。
二、治理目标
(一)饲料产品中“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检出率为零。
(二)生猪“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检出率控制在1%以下。
(三)不屠宰含“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生猪。
(四)不发生食用猪肉品因“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的群体事件。
(五)不发生因“瘦肉精”等违法药品影响生猪外销的禁运事件。
三、实施步骤
专项治理行动时间,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制定方案、宣传发动阶段。
第二阶段:为排查、抽样阶段。
第二阶段:为集中治理阶段。
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
四、治理措施
(一)开展地毯式清查。针对“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涉及面广、销售和使用方式隐蔽等特点,市畜牧兽医局重点对饲料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猪养殖场(户)贩运商和屠宰场进行地毯式清查。
(二)加强监测。加大对生猪主产乡镇的监测力度。市畜牧兽医局在地毯式清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抽取生猪尿样进行检测。检测的要求是出栏猪不足30头的每户抽检1头,超过30头以上的按3%比例抽检;屠宰场待宰存栏猪按5%比例抽检。抽检呈阳性的将原样送市检测中心进行定性检测。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相关媒体和横幅、板报、资料等工具,进行广泛深入的综合治理行动宣传,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瘦肉精”危害性,印发“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专项治理的通告,发放至养殖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始终保持全市严打“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高压态势。
(四)严格执法,严厉打击。专项治理行动中,按照农业部“五不放过”原则,即“瘦肉精”来源不查清不放过,涉及的单位责任人不查清不放过,发生“瘦肉精”事件的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对有关人员未得到应有的处理不放过,今后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对生猪屠宰场、肉品销售市场检测到含有“瘦肉精”生猪或肉品,进行销毁等无害化处理,并追根索源;对饲养场(户)瘦肉精”残留检测为阳性的生猪,其同群猪必须滞留一个月后,经检测合格才能出栏;对涉嫌经营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相关人员,构成犯罪的要按照“两院”司法解释,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专项治理行动依法、有序的开展,市政府成立以常务副市长为组长的瘦肉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二)明确分工,加强协作。参加治理行动各成员单位要在市政府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下,切实履行职责,紧密配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快从严打击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不法行为,坚决打击非法屠宰、加工、销售含“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生猪及产品。
(三)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对贩运户、经纪人实行备案制度,对生猪进入定点屠宰场实行准入制度,对贩运户和经纪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饲喂“瘦肉精”生猪实行追溯制度,对举报制售和使用“瘦肉精”有功人员实行保密和奖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