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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无证过票行为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10-02 字体: | |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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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药监部门要竖立“大稽查”理念,五是建立各地长效联合稽查机制。对于在外地药品经营、生产企业进行挂靠、过票的行为。及时地将案件进行移送,高效地对案件进行协查,这样就使无证过票者如同过街老鼠,无从藏匿了

药品市场渐趋规范,近年来随着药监部门大力监管。但另一种更隐蔽的违法行为正在悄然兴起,那就是过票行为。所谓过票就是无经营资质的个人假借合法药品经营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材料,通过挂靠合法药品经营企业,支付一定额度的税款或"管理费"方式,披着合法外衣行违法之实。

主要在于利益所趋,目前这种现象的产生。各有所求:被挂靠企业从挂靠人的经营活动中取得一定利益,如管理费用、利润提成,不劳而获;基层从药人员以低廉的购进价格获取更大的利润空间,也愿接受这畸形的多赢”方式;同时现行的药品流通管理模式对这种行为缺乏有力的监管,这也给无证过票行为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往往难以查处。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点从根源上予以打击:由于这种违法行为具有复杂性、隐蔽性。

推销区域、推销品种及委托期限等相关内容,一是建立电子档案系统。要求企业及时上报为其从事药品推销的人员名单。促进厂家、批发企业规范其委托代理行为。当地药品监管部门则建立当地企业销售人员基础数据库,及时更新、完善并向社会公示,以方便异地监管部门核查,从而更快、更便捷的发现、挖掘无证过票人员。

重点核查药品销售人员持有的法人委托授权书、与企业签订的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用工合同、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岗位合格证以及接受药品相关知识培训等内容,二是建立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要求医药代表到从事药品代理所在地的市、县两级药品监管部门登记备案。对没有按期登记备案的药品经营企业不能与其进行交易。

提高对无证经营者资质的审核、辨别能力,三是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对基层从业人员加强相关的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等培训。从而使药贩或者假冒的药品销售业务员难以将药品推销到经营、使用网点。笔者曾碰见过几例基层从业人员因未辨清相关资质,从而为自己的违法购进行行为买单。

以药品经营企业和专科医院为重点检查对象,四是开展专项检查活动。以药品流通渠道为重点检查内容,彻底查处无证过票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并同时加大惩处力度,让其深刻认识到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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