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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传统的国家责任建立在国际不法行为的基础上,是一种过错责任。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一种以严格责任作为归责方式的新型国家责任出现了,即国际损害责任。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传统国家责任之外,专门就国际损害责任开展了编纂活动。国际损害责任作为一种严格责任源自国内法。它的法理基础在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应不损及他人的权利”这一法律原则。尽管国际损害责任存在不成熟的地方,但是我们不能否认严格责任已经被引入国际法。同时,应当认识到国际损害责任在短期内不可能形成国际习惯,因为它严重依赖国际条约。
关键词:国家责任;国际损害责任;严格责任;国际法委员会
一、国际损害责任的产生原因
根据传统国际法,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就其国际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143它有两个构成要件:第一,不法行为在主观上可归因于国家;第二,不法行为在客观上违背国家所应承担的国际法义务。
现代国际法之所以会产生国际损害责任,是因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传统的国家责任暴露出越来越多的不足――越来越多的人类活动尽管可能会
造成巨大的危害,但国际法并不禁止国家实施这些活动,甚至明确肯定国家拥有实施此类活动的权利,例如核电开发和空间探索等。对于这类活动导致的损失,传统的国家责任显然是无法适用的,因为它们在客观上没有违反任何国际法义务。于是,在研究国家责任的过程中,国际法委员会决定将原来“国家责任”的主题分割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继续研究因违反国际法义务的行为所产生损害的责任问题;另一部分开始研究由不违反国际法义务的行为所产生损害的国际责任及其预防。
在2004年第56届会议上,国际法委员会又通过了《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
二、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
传统的国家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而国际损害责任则是一种严格责任。正是因为存在这一区别,所以国际损害责任才构成新型的国家责任。然而,笔者认为这仅仅是问题的表象,如果我们追根溯源,就不得不探究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
当然,也有学者从其他角度来解释国际法上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例如慕亚平教授认为:“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是违反国际义务。而这种义务有别于国际不法行为所违背的直接的、积极的义务。国际损害责任的义务是消极的、派生的义务。”[4]这种解释的理论实质是“义务产生责任”。这是因为法理学一般认为:“法律责任是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5]事实上,慕亚平教授所提出的“消极的、派生的义务”(即“义务产生责任”)与“行使自己的权利应不损及他人的权利”并不是矛盾的。不过,笔者认为后者(“行使自己的权利应不损及他人的权利”)更加全面,因为慕亚平教授只是从义务角度来考察问题,但我们也能从权利的角度得到同样的结论。正如林灿铃教授在论及此问题时所说的那样:“离开责任谈权利,乃是一种妄谈,是谬论。”[6]也就是说,林教授是从权利的角度来看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即拥有权利意味着承担责任,其实质就是“权利产生责任”。这一点同样是有理论依据的,因为“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行使权利超过其正当界限,则构成权利滥用(应承担侵权责任)。”[7]然而,无论是“义务产生责任”,还是“权利产生责任”,都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行使自己的权利应不损及他人的权利”很好地将两者统一起来。该理论的起点是两种权利,而将两种权利联结起来的却是一种消极的义务。 三、国际损害责任的法律地位
(一)严格责任已经被引入国际法
之所以首先论述严格责任是否已经在国际法中得到确立,是因为仍然有学者对该归责方式被引入国际法领域心存质疑。最典型的就是国际法委员会特别报告员罗伯特?昆汀?巴克斯特(Robert Quentin Baxter)。他认为:“如果委员会将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规定为严格责任,那么这将超出国际社会的发展步伐,也将导致这样的风险,即遮蔽国际法进步真正的和潜在的动力。”[8]然而,巴克斯特的观点很快就遭到他的继任者――胡里奥?巴博萨(Julio Barboza)的反驳。巴博萨认为国家责任的研究将不可避免地谈到这种风险责任,即国际损害责任。在他看来,不可否认的是,该研究的基础就是严格责任。[9]在他的第一次报告中,巴博萨就将严格责任明确定性为“研究主题的非常核心”(the very heart of the topic)。[10]事实上,不论巴克斯特是否愿意承认,严格责任作为国际损害责任的归责方式已经得到确立。这体现在一系列国际条约的明文规定中。
(二)国际损害责任有不成熟之处
虽然很多的国际条约已经开始采用严格责任,但就巴克斯特的担心本身而言,他也有一定的依据,那就是这种归责方式在国际法中还远没有达到成熟的地步。这一结论既可以通过将其与国内法中的严格责任进行比较得出,也可以通过将其与国际法中的过错责任进行比较得出。对于国际损害责任之所以有不成熟之处的原因,联合国秘书处在研究报告中认为:国际损害责任及其所包含的严格责任制度只是刚刚起步。“之所以起步晚,一个原因可能是导致跨境损害的活动类型比较新。此外,并不是在一国境内进行的许多活动都会造成重大跨境损害作用。当然,也不应忽视将赔偿责任的概念和其他得到确认的国际法概念(如国内管辖和领土主权)结合起来的困难。”[11]
不过,笔者认为最重要的原因是国家对严格责任的担心和迟疑。部分国家在一些案件中对严格责任采取的是抵制态度。即使在对严格责任做出同意表示时,很多国家仍然是犹豫的,因为在它们看来这将对国家主权造成潜在的损害。[12]面对这种抵制和犹豫,甚至有学者提出:“发展中国家应当被允许拥有一定的过渡时期,在这时期内这些国家应当可以获得更大的回旋余地从而减轻这些新标准带来的艰难。”[13]严格责任对国家的挑战由此可见一斑。有鉴于此,国际法委员会特别报告员彭马拉朱?斯雷尼瓦萨?拉奥(Pemmaraju Sreenivasa Rao)坦言:“(部分国家)不愿将国家责任限定为严格责任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14]
尽管如此,但有特定的几种活动会对共同的或者他国的环境造成非常严重的威胁,例如核能活动和海洋污染等。因此,虽然国际法进展缓慢,但是全球化正在促使世界各国在治理危害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活动方面取得进步。[15]所以,这种不成熟既不能否定严格责任已经被引入国际法的事实,也不能否定国际损害责任的发展前景。
(三)国际损害责任并非国际习惯
既然国际损害责任已经被引入国际法,于是,有学者认为,随着国际损害责任的不成熟因全球化的加深而逐渐消退,它非常有可能成为一种剩余规则(residual rule)以适用于相应的情况。[12]然而,另一部分学者却更加激进。他们认为“不仅应加强严格责任原则在损害责任中的地位,而且应使其超越其剩余性质,成为一项一般性的原则,至少在涉及所谓极端危险的活动领域中是如此。”[6]也就是说,后者认为国际损害责任可以成为国际习惯。
所谓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1]16国际习惯对所有国家都具有约束力,而不论该国是否接受。笔者认为,国际损害责任在短期内不可能成为国际习惯,因为它很大程度上离不开国际条约的规定。
最后,国际法委员会的编纂活动也并非是要明确或者促进一项国际习惯。在编纂《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过程中,“国际法委员会的一些委员的确想使用这些原则作为工具来确认和发展各种作为有关环境保护和赔偿的国际习惯法的标准。事实上,这些原则也的确重申了一些国际习惯法中的概念……然而,国际法委员会做出澄清,即这些原则并不期望被用以宣称或发展国际习惯法。”[24]
由此可见,在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损害行为中,国际损害责任短期内不可能成为国际习惯,因为它严重地依赖国际条约。因此,与其说将其发展为一项国际习惯,到不如说促使它成为一项国际惯例更可行,即“在国家实践中尚未形成法律约束力的通例或常例。”[1]16
结语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国际法在传统的国家责任之外发展出一种新型的国家责任,即国际损害责任。它适用于由不违反国际法义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传统国家责任之外,专门就国际损害责任开展了编纂活动。传统的国家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而国际损害责任则是一种严格责任,它植根于国内民法中严格责任的法理基础,即“行使自己的权利应不损及他人的权利”。该法理基础的起点是两种权利,而将两种权利联结起来的却是一种消极的义务。尽管严格责任已经被引入国际法,但国际损害责任显然有不成熟之处。不过,这种不成熟随着全球化的加深而逐渐消退。即使如此,就法律地位而言,国际损害责任短期内不可能成为国际习惯,因为它严重依赖国际条约。
参考文献:
[3]U.N.Doc. A/51/10[Z].p.103.
[4]慕亚平.周建海.吴慧.当代国际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88.
[5]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93.
[6]林灿铃.论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家责任[J].比较法研究,2000(3):277-283.
[7]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66.
[8]U.N.Doc. A/CN.4/373[Z].para.57, p.128.
[9]U.N.Doc. A/41/10[Z].para.197, p.56.
[13]Daniel Barstow Magraw,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s study of international liability for non-prohibited acts as it relates to developing states” [J].Washington Law Review, Vol.61, No.3, 1986, p.1060
libcat/docs/multilateral/en/TRE000585.doc, Jan.3, 2013.
[21]Protocol on Liability and Compensation for Damage Resulting from Transboundary Movements of Hazardous Wastes and their Disposal [EB/OL].at http://www.basel.
int/meetings/cop/cop5/docs/prot-e.pdf, Jan.3, 2013.
[22]U.N.Doc. A/CN.4/384[Z].para.484, p.101.
[23]U.N.Doc. A/CN.4/384[Z].para.505, p.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