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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斥乘舆”一词,且不说一般人,就是从事中华古史专业者,只怕也有相当比例的生疏。但如果换一句现代语,“骂皇帝”,大家就都会懂得。
以下再追溯“大不敬”的刑名由来。《史记》卷96《申屠嘉列传》载,他劾奏汉文帝幸臣邓通:“夫朝廷者,高皇帝之朝廷也。通小臣,戏殿上,大不敬,当斩。吏今行斩之!”同卷《魏相列传》记载,因“大不敬”罪,“长史以下皆坐死,或下蚕室”。《汉书》卷89《黄霸传》说:“夏侯胜非议诏书,大不敬,霸阿从,不举劾,皆下廷尉,系狱,当死。”《后汉书》卷60下《蔡邕传》载,“下(蔡)邕、(蔡)质于洛阳狱,劾以仇怨奉公,议害大臣,大不敬,弃市”。经吕强营救,“有诏减死一等,与家属虑,徙朔方,不得以赦令除”。汉律源自秦律,故大致可以判断,在秦汉时,已有“大不敬”“当死”“弃市”的刑名,但还没有唐律那样细致的规定。
自晋朝以下,历代都有“大不敬,弃市”的刑名,在此不必赘述。《隋书》卷25《刑法志》记载,北齐河清三年(公元564年),定“齐律”,“又列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北周保定三年(公元563年),定“大律”,“立十恶之目,而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之罪。凡恶逆,肆之三日”。隋律则“又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这就是前述唐律“十恶”之所本。
此外,《南史》卷45《崔偃传》说,崔偃“中兴元年(公元501年),诣公车尚书申冤,言多指斥,寻下狱死”。然而据《南齐书》卷51《崔偃传》所录他的两份上疏,并无什么指斥齐和帝的言论。故齐和帝回诏说:“具卿冤切之怀,卿门首义,而旌德未彰,亦追以慨然,今当显加赠谥。”光从此条记载,也找不出“指斥乘舆”罪的蛛丝马迹。
总的说来,尽管今人只能在唐律中看到“大不敬”之“指斥乘舆”罪,但“指斥乘舆”罪并非一定始于唐朝。
“指斥乘舆”罪被唐以后的历朝所沿用。在南宋伟大抗金英雄岳飞的冤狱中,据传言,绍兴十一年(公元1141年),岳飞得知张俊、韩世忠等军在淮西战败后,悲愤的心情再也难以克制,自上一年他被迫班师后,一句郁结半年有余的心声夺口而出:“国家了不得也,官家又不修德!”又岳飞曾说:“我三十二岁上建节,自古少有。”此语被引申和篡改为“自言与太祖俱以三十岁为节度使”。这两句话都被定为“指斥乘舆”的弥天大罪,注3为其“莫须有”的罪名之一。
当时因“指斥乘舆”罪判刑者非止一例。另有太学生张伯麟在壁上题写:“夫差!尔忘越王之杀而父乎!”用春秋时代的典故,讥斥宋高宗向杀父之仇屈膝,被判“杖脊,刺配吉阳军(治今海南崖城)”。注4福州长溪县文士黄友龙在临安府余杭县“听读”期间,“醉酒作闹,语言指斥”,又是犯了骂皇帝的大罪,被“杖脊,刺配广南远恶州牢城收管”,服厢军的苦役。注5有荫补为官的资格者惠俊、无品武官进义副尉刘允中,径山寺和尚清言也因犯“指斥乘舆”罪,被斩或黥配。注6小武官王世雄“作诗有指斥语”,被判“追毁出身以来告敕文字,除名,勒停,决脊杖二十,不刺面,配邕州牢城收管”,服厢军的苦役。注7
不仅是皇帝,秦桧依靠金人撑腰,当上了宋高宗无法罢免的宰相,权势几乎等同于皇帝。有官员吴元美作《夏二子传》,“夏二子,谓蝇、蚊也”,居然被定为“指斥国家及讥毁大臣,以快私忿,法当死”,虽纯属捕风捉影的影射文章,宋高宗算是特予宽贷,改为“除名,容州编管”。注8一时之间,“讥毁大臣”也成了可怕的刑名。
清朝汪由敦评论说:“明代奏章,多伤过激。指斥乘舆,则癸、辛再见;弹击大吏,则共、鲧比肩。迹其事实。初不尽然。但取沽名。颇伤直道。”注9清朝的皇权甚于明朝,也缺少像明朝那样的诤臣,故在汪由敦眼里,明朝诤臣的直言,就成了“指斥乘舆”罪。
然而中国古代还有少量怀抱良知的士大夫,他们反对草菅人命的“指斥乘舆”罪,其理论武器则是先王之道。
北宋人王回说:“指斥乘舆,臣民之大禁,至死者斩,而旁知不告者,犹得徒一年半,所以申天子之尊于海内,使虽遐逖幽陋之俗,犹无敢窃言讪侮者。然《书》称商、周之盛,王闻小人怨詈,乃皇自恭德,不以风俗既美,而臣民俨然戴上,不待刑也。则此律所禁,盖出于秦汉之苛耳。”注10他对“指斥乘舆”罪持批判态度,认为不过是“秦汉之苛”,不合《尚书》中强调的先王之道。 南宋儒学家胡寅在《尚书?无逸》“厥或告之,曰:‘小人怨汝詈汝。’则皇自敬德,厥愆,曰:‘朕之愆。’允若时不啻不敢含怒”一段话的传注中,更明确说:“蔡京继之,专以朋党一言,禁锢忠臣义士,或谓之诋诬宗庙,或谓之怨赂感郑或谓之指斥乘舆,或谓之谤讪朝政。行之二十年,天下之士不仕则已,仕则必习为导谀,相师佞媚,歌功颂德,如恐不及。防民之口甚于防川。”他特别引用了周厉王“监谤”,而“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古训,指出设立“指斥乘舆”罪的后果,无非是营造“习为导谀,相师佞媚,歌功颂德”的恶劣政治环境。另一诤臣彭龟年也有相类似的议论:“夫所谓小人怨汝詈汝者,乃后世指斥乘舆之类,其犯上渎尊,与抗疏陈讥者,盖不可同年而语矣。而四君(按:指商中宗太戊、高宗武丁、祖甲和周文王)闻之,反取之以为德,任之以为愆,然则怒安从而生哉?”注11
宋真宗时,“有百姓争财,以状投匦,辄比上德为桀、纣”。宋真宗“令宫人录所诉事,付有司施行,而匿其状”,说:“百姓意在争财,其实无他。若并其状付有司,非惟所诉之事不得而直,必先案其指斥乘舆之罪,愚民无知,亦可怜也。”南宋人俞德邻在记载此事时,评论说:“《书》曰:‘小人怨汝詈汝,则皇自敬德。’真庙有焉。”注12宋真宗虽然不是好皇帝,但处理此事,还是表现了一定的肚量。
始于1966年的所谓文化大革命,仅就教科文而言,是一场人类史上空前的摧残。讲究文明的现代各民族,无不谴责ISIS摧毁古迹的暴行。其实,文化大革命对教科文的摧残,就远非ISIS之摧毁古迹可比。
1967年1月13日,发布了后来称之为“公安六条”的文件,明确规定,凡是“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彪同志的,都是现行反革命,应当依法惩办”。“公安六条”与1957年的反右派政治口径,有重大差别。1957年时,凡是对本单位的党领导有意见,就是反党,就是右派。不少右派埋怨说,我又不反对党中央,不过是对本单位的领导有意见。回答是党的领导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党中央的正确领导难道不是体现在本单位的党组织的领导中?然而文革时的政治需要,就是要煽动怀疑一切,打倒一切,横扫党政军的各级领导。不少人翻出了往年的“反右派”皇历,出来“保卫”本部门、本地区的党领导,又被纳入所谓保皇派。由此造成了文革中的打派仗,以致爆发严重武斗。依“公安六条”的规定,即使是身为政治局常委,又主持党中央日常工作的周恩来,也不在“公安六条”“监谤”之列,这至少是体现了江青要打倒周恩来的意图。这个文件后来在实际执行中的扩大化,则是将所谓无产阶级司令部首长均列入“监谤”之尊,其中主要是江青,也包括陈伯达、康生等人。江青的部属戚本禹公开示意,周恩来不在“无产阶级司令部首长”的名单中。
就“公安六条”的实际执行情况而论,林彪享有“监谤”之尊,仅4年有余,转眼之间,又成了人人必须口诛笔伐的对象。记得北京大学历史系有位袁良义先生,居然公开为林彪鸣冤叫屈,因此沦为新的反革命分子。“公安六条”对他又如何适用?自始至终享有“监谤”之尊者,其实只有两人。但是,“公安六条”是辛亥革命推翻中国帝制后,再次变相地复辟了帝制时代“指斥乘舆”的可怖刑名,而无可质疑者。从历史长河来看,“公安六条”仍是印证了“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古训。我清楚地记得,时值1975年、1976年,尽管曾经制造了人间无数冤狱惨案的“公安六条”仍然没有废除。特别是江青,成了亿万人民切齿而怒骂的对象。真要按“公安六条”抓“攻击污蔑”的反革命,则人人都是反革命。故“公安六条”的无比淫威,十年上下,即烟消云散,却又余毒犹存。
有位卢显忠,是北大历史系1956年毕业生,比我进北大还早一年,也算是我的学长。在当时的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工作。文革期间,他参加造反派,负责秦汉史组。一次偶尔在一张纸上乱涂,其中有“整毛泽东”,“毛泽东整
群众”几字,与其他文字混在一起。谁都清楚他不过是在纸上乱写,但按当时的“公安六条”,谁也必须与这个“恶毒攻击伟大领袖的反革命分子”划清界限,并向公安部门报告,否则,岂不成了包庇反革命分子,而与他同罪。他终于因此被捕入狱。后来释放时,仍不得完全自由,并已得一身重病,这当然是监狱的严酷环境和他的悲哀恶劣心境所致。人们带他问医。医生不知他方从狱中释放,只是感到奇怪,说从未见过一个病人,全身器官竟有那么多的重病,问为什么不及早医治,竟拖延了那么久?卢显忠不久就去世了。我每忆及此事,就觉得十分的沉痛,一条宝贵的生命,竟如蝼蚁一般!这当然只是当时被无辜关押者的几百万分之一!
依卢显忠的情况,如按唐律的解释,“若使无心怨天”,“不入十恶之条”。据说按法西斯德国的法律,詈骂元首,也不过禁闭几小时。相形之下,“公安六条”之残酷,竟连唐律和法西斯德国的法律也瞠乎其后。这是我作为一个现代中国的治史者,不得不被迫承认的事实。
当年文革时,似乎是上苍在一夜之间,恩赐给中国人一位九天玄女护国娘娘,官方的宣传形容为“文化革命旗手”,圣洁无比。当时进驻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学部的工人阶级宣传队头领,在公开报告中特别强调,要像爱护眼睛一样,爱护无产阶级司令部首长的声誉,绝不准扩散任何反革命恶毒攻击的言辞,云云。有一份华东局书记魏文伯的“反党”言论材料,魏文伯用现代语翻译和转述《尚书?牧誓》“牝鸡无晨。牝鸡之晨,惟家之索”注13一句,就被指为含沙射影,恶毒攻击旗手。但在另一方面,民间关于这个女人当年在十里洋场,当三流电影明星的逸闻,也是真假掺杂,不胫而走。四人帮垮台时,我正好在上海,随便问一邻居家几岁的男孩:“侬晓得江青是啥人?”他完全不假思索地应答:“江青,赖姗总司令!”我还听不懂,将上海方言音的“赖姗”问人,说是近年来上海新出的名词,意为淫娃荡妇。大约是英文licentious的音译。 前辈学者杨希枚的夫人马钟勤女士曾对我说,她文革期间,是在甘肃一个偏僻的小县。有位迁居到此地的上海小青年,回上海一次,听到了有关江青的往事传闻,对人扩散。于是就立时成了小现行反革命,不仅被判处死刑,按当时惯例,家人还须缴纳子弹费!一个蛮好的青年就如此丧失了一条宝贵的生命!他当然也只是当时以“现行反革命”判处死刑的十多万分之一!
以上不过举两个实例而已!想当年,中华神州,冤狱遍地,无辜致死者如麻,谁之罪?
即使按中国古老的开明的政治伦理,尚且有“‘小人怨汝詈汝。’则皇自敬德,厥愆,曰:‘朕之愆。’”。依此政治伦理,如果百姓怨王詈王,王不但不能给百姓加罪,还须反躬自责,省愆念咎。《国语?周语》有周厉王“监谤”的故事,凡是统治者倒行逆施,又自觉理亏心虚,就要“监谤”,以致百姓们不敢乱说,只能“道路以目”,用眼神表达怨愤,最终则是周厉王被放逐。如前所述,由此留下了著名的“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古训。南宋人彭龟年也特别强调:“言路通塞,天下治乱系焉。言路通,则虽乱易治也;言路塞,则虽治易乱也。”注14他真是将“言路通塞”的问题和效应说得非常透彻。难道今人竟连古代开明的政治伦理也做不到?
与中国古老的开明的政治伦理根本不同者,则是人类文明史上先进的马克思主义著名的巴黎公社原则。问题的实质,在于社会主义国家的任何政治领袖应当摆在什么地位。巴黎公社原则上规定了他们的地位只能是公仆。既是公仆,“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人,人人对任何公仆应有直接选举、监督、批评、弹劾、罢免等神圣权利。社会主人对任何公仆可以说三道四,这就是社会主义的人权,马克思主义巴黎公社原则的天经地义。反言之,世上绝不可能有只准百姓歌功颂德并遭“监谤”的“公仆”。如若真有此类“公仆”,难道不是盗用“公仆”的虚名以欺世之真皇帝?
时值20世纪下半叶,在辛亥革命50余年后,中华大地上居然出现完全悖逆巴黎公社原则,比唐律和法西斯德国的法律更为惨无人道的“公安六条”,难道还不是国耻和族耻?难道还不值得每个对祖国有起码感情的人深省吗?一个真正的爱国者,应当绝对正视本民族的一切缺陷和错误。只有有勇气正视所有重要的历史教训,克服和改正所有重要的缺陷和错误,中华民族才能成为一个真正伟大的、不可侮的现代民族。
历史教训是极其沉痛和深刻的,归根结蒂,中华民族仍是一个受专制文化影响和毒害很深的民族。按照马克思主义著名的巴黎公社原则,“用等级授职制去代替普选制是根本违背公社的精神的”。“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如何在巴黎公社原则的指导下,从中国古老的等级授职制的框架中跳出来,在维护祖国统一和发展,避免动乱的前提下,逐步地、稳步地推行直接选举制,这才是中华民族进步之正道。唯有如此,方能从根本上铲除可怖的“指斥乘舆”罪滋生的土壤,而确立社会主人与公仆之间应有的正常政治伦理关系。
注释:
注1《朱文公文集》卷95上《张浚行状》。
注2《本语》卷6。
注4《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51,绍兴十四年六月丙申,《宋史》卷473《秦桧传》。
注5《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65,绍兴二十三年闰十二月癸巳,《宋史》卷473《秦桧传》。
注7《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68,绍兴二十五年六月戊戌,《宋会要》刑法6之33。
注8《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61,绍兴二十年九月甲申。
注9《松泉集》卷20,《史裁蠡说》。
注12《佩韦斋集》卷17,《辑闻》。又早先的《杨龟山先生集》卷13《语录》已载此事,有相似评论。
注13按古人往往改用“牝鸡司晨”。如宋李光《读易详说》卷6:“牝鸡司晨,家道乱矣,唐之高宗是已。”元吴澄《书纂言》卷4上:“妇言是用,犹牝鸡司晨也,国必亡矣。”
注14《止堂集》卷1《论优迁台谏沮抑忠直之弊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