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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讯:盐城市开发区法院干警一篇论文被《法律适用》刊载

时间: 2020-07-29 18:28:58 来源:喜讯:盐城市开发 作者: 喜讯:盐城市

近日,盐城市开发区法院干警胡廷霞、王丽娟参与撰写的《非典型性强奸罪司法认定之时间考察与理论转向》一文被《法律适用》2020第12期刊载。

全文如下:

非典型性强奸罪司法认定之实践考察与理论转向

周光营 胡廷霞 王丽娟*

摘要:以违背妇女意志为核心构建的强奸罪刑事司法规则体系,因其主观判断范畴的局限,在处理非典型性强奸犯罪中,无法提供认定是否存在“违反妇女意志”的客观证据,造成司法处理的困境。根源在于意志违反性要件从立法层面照搬进司法认定规则产生的“水土不服”。应当以“缺乏被害人同意”取代“违背妇女意志”推动强奸罪司法认定规则体系的转向,并确立肯定性同意规则,同时结合刑事司法机制职能完善探求破解路径。

关键词:非典型性强奸 违背妇女意志 缺乏被害人同意 肯定性同意

通说认为,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我国强奸犯罪理论体系并据此构建。然而,意志的主观范畴属性需要借助客观化的外在表征来体现。在客观表征阙如的情形中,被害人意志违反性的判断就出现模糊地带,呈现游移性与恣意性特征,影响法律统一与司法权威。

一、非典型性强奸案件行为特征及其司法困境

(一) 非典型性强奸案件行为特征

案例一:李某某强奸案

2019年2月18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会所会员)至某会所,在包厢内与被害人陈某某(会所公主)喝酒娱乐。次日凌晨,被害人陈某某去包厢卫生间,被告人李某某跟随而至,强行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2月19日下午,陈某某报警称被李某某强奸。经鉴定,陈某某左右大腿外部有瘀斑,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公安机关物证鉴定,从陈某某的内裤、阴部检见人精子,其DNA与陈某某男友戴某相符。陈某某脖颈右侧、右手腕、左脚踝、右乳房及李某某棉毛裤裆部内侧检测出陈某某DNA和李某某DNA,其余部位均未检测出被告人李某某的DNA。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某以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辩护人认为本案不能排除双方因嫖资未能谈拢而诬告被告人强奸的合理怀疑,应当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无罪。法院生效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二:储某强奸案

2019年8月1日下午,被告人储某在与认识已有两个月的微信好友施某某微信聊天中,表明想和她发生性关系,施某某称正处于生理期不方便,储某表示可以只在一起睡觉。当晚施某某先至宾馆开好房间,次日凌晨双方在房间内见面。施某某认为储某长相丑陋,在储某要求发生性关系时,予以言辞拒绝。随后储某强行与被害人施某某发生性关系。事后施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辩护律师提出,根据双方案发前是微信好友、经常谈论性话题、案发当日系双方约定发生性关系等情况来看,储某并无强奸故意,事后被害人向储某索要开房费用以及要求为其租房被拒后再报警,不能排除被害人报复的目的,应当认定储某无罪。法院经审理认为,储某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害人在案发前针对被告人的性暗示等行为,不影响犯罪认定,但属于刑法上的被害人过错,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储某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三:张某某强奸案

2018年3月2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等人在酒吧消费。次日凌晨结束后,因王某某严重醉酒,无法说出居住地址,张某某遂将其带至宾馆休息,并与其发生性关系。3月3日上午,王某某醒后,怀疑自己被性侵,于当日18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法院认定其构成强奸罪,系自首,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案例四:朱某强奸案

2016年8月11日晚,被告人朱某与被害人张某(系KTV妈咪)等人在KTV唱歌喝酒。至次日凌晨结束,张某醉酒没有意识,朱某将张某带至自己家中,与其发生性关系。8月12日下午,张某电话联系朱某要求赔偿私了遭拒后报警。法院认定被告人朱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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