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讯:盐城市开发区法院干警一篇论文被《法律适用》刊载
时间: 2020-07-29 18:28:58 来源:喜讯:盐城市开发 作者: 喜讯:盐城市上述案例虽然案情各异,但背后均呈现相对稳定的共性特征和规律,带有与传统强奸犯罪案件截然不同的“非典型性”特征。具体而言,“非典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奸对象熟人化。从上述案例来看,被害人与被告人均非陌生人,既有通过微信交友等方式相识,也有在KTV、酒吧等娱乐场所熟络,强奸犯罪熟人化特征明显。二是事发时间特定化。此类案件往往发生在深夜、凌晨,或是相约深夜开房,或是唱歌
喝酒至凌晨,在特定的时空环境刺激下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三是暴力手段弱化。与传统暴力强奸犯罪不同,此类案件反抗轻缓甚至不存在,缺乏伤痕等客观证据。四是“被害人过错”因素明显。部分被害人案发前曾大量饮酒,甚至处于醉酒状态,期间与行为人存在搂抱、抚摸等暧昧行为;也存在网友之间聊天“一起开房”等带有性暗示的内容并自愿前往酒店,半推半就发生性关系。甚至有部分性工作者通过“场所内搭识客人再约出去”的方式隐蔽卖淫。五是事后报警迟延化与骑墙化。被害人事后当即报警的比例不高,有的行为人会先寻求与被害人私下和解,和解不成后被害人再去报案;也有部分被害人主动要求行为人提供金钱赔偿或其他好处,索财目的落空后再报案。
与传统强奸犯罪不同,上述几则案例所反映的以双方关系特殊、过程对抗迹象甚微、事后寻求钱财私了等为特征的非典型性强奸犯罪,无法提供认定是否存在“违反妇女意志”的客观证据,严重影响此类案件的司法认定。有统计研究发现,从我国强奸案件的立案情况看,熟人强奸所占的比例近50%。与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的强奸犯罪相比,熟人犯罪呈明显上升趋势,更使得该问题日益严峻。
(二)非典型性强奸案件之司法认定困境
我国司法实务界将违背妇女意志作为强奸罪的核心特征,意志违反性的判断是强奸犯罪司法认定无法回避的问题,直接关乎罪与非罪的认定。非典型性强奸案件中反常行为的存在以及客观证据的匮乏,使得此类案件的司法认定与处理陷入困境。
1.“定放”两难
当下理论与实践均将强奸罪认定的核心聚焦于被害人意志违反性的判断层面,但在缺乏反抗特征的情况下,对于意志违反性的判断常常引发巨大争议,这在非典型性强奸案件中表现更为显著。越来越多的辩护人作无罪辩护,主张无法排除被害人事前同意事后反悔的合理怀疑,但控方只能以被害人陈述、报警情况等进行回应,明显乏力。法院内部也存在罪与非罪观点的对立,尤其在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情况更为明显,甚至有人民陪审员直接提出此类案件“不太符合强奸的情形,更像是卖淫嫖娼价钱没谈拢”。违背意志判断的模糊,使得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易把握,导致司法裁判处于定罪与无罪释放两难的境地。
2.量刑难以实现罪刑相适应
罪刑相适应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从社会发展角度来看,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与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整个社会的性观念日趋开放,强奸行为的实质危害性相对降低。反观强奸罪刑事立法,自1997年刑法典以来,法定刑的设置就未再作过调整,社会性观念的发展并未传导至刑事立法层面。从横向比较分析,较之陌生人强奸犯罪,非典型性强奸案件在作案手段、作案地点、引发的社会恐慌等方面所呈现出来的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且此类案件中被害人往往还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因此,量刑应当与传统的陌生人之间以暴力等手段强奸的犯罪有所区别,尤其在被害人暧昧行为导致行为人产生认识错误的情形下,这种罪刑不相称的感觉更加强烈,而强奸罪刑事立法及法定刑设置的刚性,使得这种情绪无法得到法律层面的表达。
3.不能排除刑事司法保护被滥用的可能
刑法乃公器,以其强制性特质对其规范法益提供平等保护,刑法的公法气质决定了其权威性、严厉性、最后保障性,对滥用刑法保护的否定性立场不言自喻。
其次,强化证人出庭作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或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提出异议,且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鉴于前文分析的非典型性强奸案件中存在的司法认定难的问题,程序上最好的判断方法就是要求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被害人出庭作证,必要的情况下可让被害人与被告人进行当庭对质,以进一步增强法官的内心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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