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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讯:盐城市开发区法院干警一篇论文被《法律适用》刊载

时间: 2020-07-29 18:28:58 来源:喜讯:盐城市开发 作者: 喜讯:盐城市

在意志违背论到缺乏同意论的理论转向的语境下,肯定性规则是我国当前强奸犯罪外在行为司法认定的最佳选择。肯定性同意规则的本质是发生合法性行为必须有肯定性意识表示存在,这与强奸罪“缺乏被告人同意”的核心特征最为契合。而否定性同意则不可避免地扩大和模糊了同意的外延,并且无法解决被害人沉默场景下的质疑。肯定性同意也是对妇女性自主权的充分尊重和保障的表现。肯定性同意属授权范畴,系妇女对自身性权利的合法处分。而否定性同意则向被害人施加了必须实施特定行为的义务——如此,刑法才能给与保护。这样的逻辑,实质上是对性自主权的漠视,使性自主权的刑法保护力度明显弱化。

(二)司法困境破解之刑事司法进路

非典型性强奸案件并非单一刑事案件,背后可能夹杂卖淫、自愿性行为、敲诈勒索等情况,不但对社会治理能力提出挑战,更是对我国司法体制的考验。如何实现司法困境破解,实现保障权益与惩罚犯罪的有机统一,成为当前刑事诉讼体制亟待解决的问题。

1.强化公安机关的“第一道关口”作用

2.刑事案件立案与否,除了案件前期证据收集,更在于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初核、初断。

首先,立案标准较一般刑事案件应更严格。近年来非典型性强奸案件比重节节攀升,而在此类案件中,存在根据性关系的有无来决定立案与否的情况,即对于发生性关系的情形,不论是否存疑,先予立案,待进入侦查程序后取得被告人供述再行验证并补正前期判断犯罪事实环节出现的漏洞。笔者认为,对该类型的案件不能仅仅以被害人报案说辞的判断即认定符合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要结合被害人有无出现体表伤情、报案前的活动轨迹、行为表现等等综合判断,如仍对犯罪事实的发生存疑的,建议暂缓立案或不立案。这样既有利于钝化矛盾,同时也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以防司法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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