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讯:盐城市开发区法院干警一篇论文被《法律适用》刊载
时间: 2020-07-29 18:28:58 来源:喜讯:盐城市开发 作者: 喜讯:盐城市三、司法困境破解之犯罪理论转向与刑事司法出路
庞德在《法律史解释》中说道,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一成不变。法的稳定性与变动性之间的博弈促进了“法的成长”。司法反过来推动法律发展,正是司法研究的价值与意义所在。面对非典型性强奸犯罪引发的司法处理困境,刑事理论与刑事司法是一体两面,不可偏废。
其次,强化提审讯问实质化。提审犯罪嫌疑人之前,检察机关已审查案卷证据和材料,对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了初步判断,而通过提审犯罪嫌疑人,既可以增加内心确信,还可以针对审查中发现的疑点、言词证据间的矛盾漏洞进行突破,以便指导侦查机关进一步补充侦查。但也会产生“负效应”,提前阅卷容易造成先入为主的印象,既有 “预判”,后续的讯问环节难免有流于形式之倾向,往往简单制作讯问笔录,重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证据,对其翻供、拒不认罪、证据有争议、程序方面有疑问的辩解等问题可能没有深入调查,关键情节没有讯问到位。对此,建议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以及辩护律师的意见,重视其中矛盾与不合理之处的调查,最大限度排除争议与质疑。
3. 以审判为中心推进庭审实质化
目前,法院所审理的刑事案件以被告人认罪的占绝大多数,仅有少数案件被告人提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意见。即便如此,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非法证据排除、召开庭前会议等少之又少。不可否认,当前司法机关在推进庭审实质化的主动性与力度上仍有提升空间。一旦当事人不在程序上提出要求,庭审按部就班推进,缺乏实质性对抗,很容易形成庭审走过场的局面,不免背离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初衷。
首先,通过阅卷准确预判案情,必要时主动启动庭前会议程序。目前绝大部分庭前会议的召开有赖于辩护人的申请,而一旦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或者委托的辩护人不提出申请,则很难启动。一方面,限于被告人对程序的认知不到位,另一方面,庭前会议制度自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直至2018年才有明确的规程,对该制度的程序价值认识不到位的情况依然存在。作为裁判者,应当摒弃当事人及辩护人不申请即不启动的惰性心理,主动召开庭前会议梳理案件,确保庭审质量与效率,明确传递司法机关同等保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强烈信号。
其次,慎用刑事强制措施。强奸罪的法定最低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而超过三年的刑罚不能适用缓刑,因此,实践中涉嫌强奸案件一旦刑事立案,其强制措施基本上为“拘留→提请逮捕”,极少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客观而言,非典型性强奸案件在犯罪事实的认定上确实存在诸多的疑点、难点,司法人员无法保证作出准确判断。在疑点不能有效解决的情况下,出于刑罚谦抑性的要求,司法更应该保持审慎。即便在存疑的情况下予以刑事立案,在强制措施的适用上亦应慎重。这样既可以有效避免司法惯性的消极影响,同时也为后面的审判环节留足余地。
第三,询问、讯问应当依法、规范。此类案件中,往往存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多次改变供述以及被害人同步修正陈述的情况,这就使得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的合法性与效力存疑。客观展现言辞证据取得全过程是对质疑的最好释疑,因此建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询问、讯问尽量采取全程录音录像的办法。另外,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还存在可能忽视被害人陈述前后矛盾或者逻辑错误的情况,使得被害人通过重复询问进行“修正”。对此,在被害人询问中存在矛盾或逻辑不通的地方,应当仔细询问并进行认真调查,尽可能排除其中的“水分”,揭开事实真相。
2.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审查过滤”作用
首先,审慎审查批捕。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当前强奸犯罪案件批捕率较高,仅有少数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具有犯罪中止或者犯罪未遂,没有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形,才有可能不被批准逮捕。实践中,非典型性强奸案件情况比较复杂,侦查机关囿于思维惯性经验办案,对案件具体情况缺乏直观感受,办案容易“一刀切”,对犯罪发生过程的认识、分析、判断,对证据的收集、固定,其侦查思路、侦查手段、方向与普通强奸犯罪案件无异。对案卷材料、证据审查往往重视“有罪证据与材料”,忽视“矛盾证据”,重点放在查明双方已发生性关系、被害人陈述不自愿的细节上进行是否批捕的审查,极易使司法活动陷入被动境地。在处理非典型性强奸犯罪案件中,建议审慎行使批捕权,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及时建议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司法活动留足转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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