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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讯:盐城市开发区法院干警一篇论文被《法律适用》刊载

时间: 2020-07-29 18:28:58 来源:喜讯:盐城市开发 作者: 喜讯:盐城市

再次,引导控辩双方实质对抗。司法实践中,对于控辩双方各执一词,公诉人不能针对无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给出有针对性的答辩,或者辩护人预设前提,脱离案件本身发表辩护意见时,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应适当引导双方围绕争议的证据或者事实进行对抗,以实现去伪存真的目的。

最后,有条件探索法院提前介人工作机制。目前,在涉黑恶案件的司法处理中,以证明标准和侦查方向上的指导为主要内容的提前介入机制的积极现实意义已得到充分证明。笔者认为,可以尝试将该机制引入非典型性强奸案件的办理中,通过证明标准和侦查方向上的指导,引导侦查工作围绕以审判为中心开展,将程序正义、疑罪从无等原则贯彻始终,当出现法定事由时,刑事程序当停则停,避免将错就错、一错到底。(供稿:王昕)

非典型性强奸犯罪中,相当一部分被害人本身就是性工作者或娱乐场所的有偿陪侍,以提供与“性”相关服务赚取钱财是其工作目的,如本文案例一、三、四中,事前与被告人之间存在明显超出一般关系的搂抱、触摸隐私部位等行为;案例二中,被害人虽非娱乐场所服务人员,但在案发前长达两个月的时间里与行为人网聊“尺度大开”的性话题,在行为人明确表示想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仍同意与其深夜开房见面,明显有不合常理的挑逗、引诱性质。四则案例均存在被告人反映事后未同意被害人索要钱财的请求,被害人才报警的情况。总体来看,虽然被告人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办案机关也以其系借口脱罪为由予以回应,但客观上确实无法排除被害人假意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事后再以报警强奸为要挟索要财物的可能。

二、司法困境产生的理论根源与实践追问

(一)违背妇女意志认定规则混乱

我国刑法中所指强奸罪之概念,通说认为源自两高一部于1984年颁布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自此,我国刑法学界与理论界将违背妇女意志作为强奸罪的核心特征。虽然该解答早已失效,但其观点作为主流通说的地位仍呈无可撼动之势。

就立法层面来看,强奸罪罪状采简单罪状模式,以行为外部特征作为限定条件,包括“意志”和“手段”两个必备要素。与盗窃、抢劫等行为本身即是违法的犯罪不同,性行为不存在先天违法性的基因,意志违反性是强奸被评价为犯罪的根源性依据,手段行为则是对被害人生理、心理上的强制,是意志违反性特征的外化。因此,理论研究将目光聚焦在被害人意志违反性层面,司法实务界则围绕“违背妇女意志”构建刑事司法判断规则。然而,意志的主观范畴属性,使得司法认定规则依然存在模糊的问题。

有学者对当前强奸案件进行统计研究,发现主要存在三种判断标准:一是“手段非法性”特征标准。这一观点认为只要证明性行为伴随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就视为符合刑法关于强奸罪状的描述,无须再对被害人主观态度进行证明,而暴力手段或反抗情节则被认为是认定强奸罪手段的关键证据,甚至可以作为成立“以其他手段强奸”的依据。二是“被害人主观上的否定”特征标准。部分案件存在以被害人在发生性行为后的行为来推断其主观态度的做法。及时报案、公开犯罪事实往往被视为被害人主观否定的依据,据此认定强奸罪成立,理由在于刑法罪状中关于手段的兜底线规定“其他手段”。三是“犯罪分子主观意志”特征标准。此观点以被告人躲避公安机关的行为推定其主观上应当知道发生性行为“违背被害人意志”。另一说认为被告人应当认识到其行为会对被害人形成精神强制,但依然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因此成立强奸罪。上述标准分歧的背后,正是强奸犯罪核心特征的不明确与模糊性,导致司法认定规则的混乱。

(二)意志违反性要件不当限缩法益范围

在一般社会观念中,不同程度的性表达与人际关系的密切程度基本呈正相关。恋爱、婚姻等特殊关系中,一般观念倾向于推定双方处于同意的状态,也即未反对视为同意。而普通异性之间一般是不会随意发生性关系的,除非他们之间存在特殊关系,或者达成合意。在本文论述的非典型性强奸案件中,法官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的强奸案件的认定正是受到上述思维定式的影响,使得非典型性强奸案件的司法认定并不如陌生人场合之间那般直接与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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