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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院未检科课题组: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刑事司法实践探索

时间: 2020-07-24 20:56:00 来源:松江区院未检科课 作者: 松江区院未检

徐 建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原未成年人检察科检察官(已退休);

茅浩楠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

许蔓莉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检察官;

赵健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检察官;

张再龙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李慧怡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戴 忞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内容摘要

文章从品格证据的定义分析切入,列举我国刑事程序中开展涉罪未成年人品格调查与运用品格证据的法律依据,通过对域外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相关规定及运用的比较分析,结合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收集和考察品格证据的司法实践,指出我国未成年刑事案件品格证据运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从“社会调查报告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品格证据之间的关系”以及“我国未成年人品格证据构建”两方面内容着手,以松江区未成年刑事司法实践来探讨品格证据制度在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本土化构建。

在世界各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未成年人一直被作为一类特殊的主体受到各国重视。青少年刑事司法制度更是在各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的权利、未成年被告人诉讼权利与对未成年犯罪人从轻处罚已在世界范围内达成共识。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设置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专章,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并通过对未成年进行社会调查报告或心理测试帮助司法机关了解其身心状况、一贯表现、个性特点和道德品行,对于认识其人身危险性、重犯可能性和改造成功率具有重要意义。但心理测试的实施本身存在巨大的实践难题,社会调查报告和心理测试的内容如何在未成年刑事司法过程中运用、怎样运用、在哪个环节中运用、能起到什么作用、以及未成年的社会调查报告等内容能否成为法定证据、应该作为定罪证据适用还是量刑证据等一系列问题都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制度体系加以规范。本文将从“社会调查报告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品格证据之间的关系”以及“我国未成年人品格证据构建”两方面内容着手,并以松江区未成年刑事司法实践来探讨品格证据制度在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本土化构建。

一、品格证据的定义

品格证据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中的重要概念。所谓品格,美国麦考密克认为,“是指对某人性情总的描述,或者说是指对与某人一般特征有关的性情总的描述,如诚实、节酒或温和”。而品格证据并没有一个具体的定义。布莱克法律词典将品格证据界定为能够证明个体的性格特征在名誉、道德方面的表现的评价材料。我国法学界对于品格证据一词的称呼是对西方英语单词“Character evidence”的直接翻译。通常指通过一个人日常的行为特点、性格与习性来形成相应的品格以印证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是基于此特定的品格的相关证据,反映的是一个人在生活中的各种场合都会表现出的一般做事风格及其共同体现出的一种性格倾向,具有对人身危险性的反映及预测功能。从定义上来看,品格证据的构成须具备如下要素:一是该项事实可以证明一个人的品格或品格特征;二是该项事实可以证明行为人会依其品格行事。如果一项事实的存在只能够证明行为人的品格或品格特征,但是并不能由该项事实推知行为人会依照其品格行事,那么这项事实就不能成为证据链条的有效组成部分,从而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证据地位。品格证据通常包括声誉证据、意见证据及具体的行为证据这三种形式:

名声,包括不好的名声和好的名声。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良好的品格证据与不良的品格证据;评价,指与诉讼参与人熟悉的人,对其品行、能力、性格的看法与意见;前科劣迹,指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告人曾因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被有关机关处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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