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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院未检科课题组: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刑事司法实践探索

时间: 2020-07-24 20:56:00 来源:松江区院未检科课 作者: 松江区院未检

(四)社会调查报告的形式规范

社会调查报告作为涉及品格的内容材料要上升为刑事诉讼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关联性与客观性。一是调查报告符合书证的法定形式。社会调查报告应由专业的调查人员独立制作,所制作的调查报告具有科学性、广泛性,以便于在法庭审判和判决书中使用。二是社会调查报告的格式化。一定要在全国范围内都建立起一个标准化、规范化的社会调查报告统一范式。要避免再使用诸如在校情况说明等内容来充当社会调查报告的情况。最好形成在社会调查报告后附上心理测试的内容并得出准确结论的格式。三是社会调查报告的规范内容。应该参考西方品格证据的内容来规范社会报告的具体内容,并形成统一的标准。尽量杜绝完全开放式的回答以避免行为人的敷衍。四是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法属性。要通过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明确社会调查报告属于何种证据,在定罪或者量刑的哪个环节具体进行使用。

(五)刑事诉讼程序中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

一是社会调查报告在量刑中的运用。要在量刑阶段尤其是判决书中明确社会调查报告的量刑作用,如从轻减轻等,并形成相应的量刑指南,如社会调查报告证明当事人有良好的品格而给予多少量刑上的恩惠等。二是社会调查报告的庭审教育功能。这需要对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进行分析,进而指出当事人具备何种品格以及犯罪时出于什么样的动因,从而对当事人进行鼓励或警示,增强庭审教育功能。三是社会调查报告在社区矫正中的运用。把社会调查报告交给社区矫正的具体人员,使得矫正员在矫正时能对未成年人有着全面的了解,从而辅助矫正的效果。四是社会调查报告的监督机制。要建立合理的机构并派出专门的人员对社会调查报告进行监督。一方面监督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如是否真实,能否经得起质证。另一方面要对社会调查报告在各环节上的运用进行监督。

(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品格证据规则的确立和完善

司法机关应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品格证据的收集、内容形式、采信标准、质证规则等制定有利于办案的指导性意见或规范性文件,以保证品格证据的规范运用。规定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必须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在深入研究、积极探索的基础上,构建未成年刑事案件品格证据取证、举证、质证、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规则,以满足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的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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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品格证据的司法实践

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运用正是对未成年人实施刑罚个别化处遇的基础。只有掌握、了解未成年人的个人性格、精神状态、健康状况,犯罪前的一贯表现以及犯罪后的悔罪态度等,才能使法官准确裁判,从而实现刑罚个别化。因此,未成年刑事案件品格证据的收集指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征、精神状态、知识水平、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兴趣爱好、家庭环境等方面情况的考察,可分为一般和特殊两种途径。

一般途径是通过搜查、询问等手段获得的书证、言词证据、视听资料等,法定的搜集主体一般是公检法。公安立案侦查时搜集上述品格证据以证明未成年人的罪名、是否使用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等、并把搜集到的品格证据一并随卷宗移送给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检察院也可以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搜集未成年人的品格证据以作为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或者提起公诉的依据。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少年法庭也会派出专门工作人员搜集上述品格证据,或者对品格证据进行质证。实践中也出现当事人的辩护人、监护人或者社会团体(如共青团、妇联等)、公益组织甚至是志愿者搜集或提供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情况。

特殊途径则包括制作社会调查报告和进行心理测试。

1.社会调查报告。指的是专门机构对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犯罪背景、人身危险性等进行调查和系统评估并将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据此对当事人免于起诉或量刑的一种制度。社会调查制度起源于美国的缓刑资格调查制度。我国目前有三种模式:公检法三机关独立完成社会调查;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社会调查;委托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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