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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院未检科课题组: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刑事司法实践探索

时间: 2020-07-24 20:56:00 来源:松江区院未检科课 作者: 松江区院未检

2.心理测试。刑诉法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测试主要是指采用标准化的量表来测量犯罪嫌疑人的智力、性格以及其他个性特征,并把测试结果作为刑事诉讼工作的参考。主要表现为明尼苏达多项个性调查表、卡特尔十六种人格因素测试表。我国目前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评估是一种人格测验,主要适用的是明尼苏达多项人格调查表。

五、我国未成年刑事案件品格证据运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品格证据难以保证客观真实,实践上困难重重

有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愿意做心理测试,把心理测试的答卷毁坏或乱填;还有的未成年人受共同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影响,做出的心理测试答卷可能不是其自身思想的真实反映。外地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品格证据收集困难,不能反映全貌。如果仅以问卷的形式搜集就会陷于类似心理测试出现的当事人推诿、敷衍等问题;如果派专门工作人员跨省市异地搜集,又会出现经费不足、人员不够等实践难题。如果委托异地司法机关进行搜集,又缺乏相应的协调机制。品格证据的搜集方式无论是一套严格的心理测试还是一份完整详尽的社会调查报告,都需要大量的专业人员进行大量的数据搜集和统计。在实践中往往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经费。而笔者在松江检察院调研期间发现为了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一般只留给未检科一周左右的时间进行审查起诉,所以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搜集时间就极其有限,各地区提供品格证据的质量也就参差不齐。

(二)取证主体不尽科学,诉讼地位不明确

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各自办理案件的环节均可以进行调查。而《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等将社会调查员主体确定为被调查对象户籍地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可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社会调查,或委托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调查。可见,法律规定不尽一致。

因不存在利益关系,受检察院和法院委托,社工组织已成为未成年人品格证据调查的重要主体。但是在我国,聘请社会调查员承担社会调查工作需要大量人力和经费支持,绝大多数地方不具备条件,推广存在困难。社会调查员在诉讼中的地位,以及庭审中介入的时间和方式,尚缺乏明确规定。

(三)社会调查报告内容过于简单

实践中,调查报告的内容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没有形成报告的依据性材料,报告缺乏材料支持,可信性不足;二是报告通常不就调查事项形成结论,更不对被告人的处置提出建议,而只是对被告人相关情况的描述。社会调查取证方式上也缺乏明确的规定。社会调查报告的形式各地区间也有着不同的模式。大体分为以下几种:一种是在校表现证明,基本格式就是“某某,系我校某年某班学生,在校期间常年旷课逃课/团结同学,遵守学校规定,特此证明。”一种是调查笔录形式,一种是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最后一种是以表格或者公文形式为主的社会调查报告。从形式上看,在校表现证明为主的社会调查报告根本就无法起到应有的品格证据的作用,仅仅是把上述内容作为刑事政策适用的一个依据。而调查笔录和情况说明性质的调查报告又往往和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混为一体,无法体现社会调查报告的特殊作用。表格或公文性质的社会调查报告又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模式,地区间适用差异较大。上海松江地区的社会调查报告的表格是经过心理学家严格设计,并在其后附有心理测试的部分内容,并引进美国明尼苏达等多种测评机制,这样的社会调查报告可信度与证明力就比上述一些仅提供姓名、地址和简短的品格评述的调查报告要高。

(四)缺乏统一、规范的品格证据采信标准

当收集的品格证据材料与诉讼参与人说法发生矛盾时,办案人员难以做出取舍。当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并将其有关的品格证据材料随案移送法院后,因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品格证据材料也难以像其他证据一样在法庭举证阶段进行举证、质证,并在量刑时大量使用。而且在整个诉讼过程之中,品格证据是否使用,是在定罪或量刑时起了何种作用也没有一个明确的体现。判决书中一般只粗略的提起品格证据,其能否起到相应的作用往往是和其他的情节与政策糅杂在一起而进行使用。这就使得品格证据的采信标准和证明力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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