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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院未检科课题组: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刑事司法实践探索

时间: 2020-07-24 20:56:00 来源:松江区院未检科课 作者: 松江区院未检

七、构建以社会调查报告为主要载体的品格证据制度

从上海市松江区未成年刑事司法实践来看,以社会调查报告为主要载体的品格证据的初步探索已经取得了成效,对推进未成年刑事司法工作大有裨益,但还需要在以下一些制度上进一步完善。

(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主体的界定

社会调查报告主体可以说是品格证据本身可靠性、真实性的决定性因素之一。法律尤其是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应该对以下社会调查报告主体进行明确规定:一是社会调查报告的启动主体,二是社会调查报告的适用主体,三是社会调查的执行主体。这样才使得社会调查报告从启动到执行皆有法可依,各职能机关不会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

(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启动

一是侦、诉、审环节社会调查报告的衔接。首先,应该明确在三个环节中社会报告应起到何种作用。其次,要设立出各环节社会报告的衔接机制,并设立合适的主体对各环节社会报告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二是异地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首先,要确立专门的主体并派出专业的人员和提供专门的经费用于异地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其次,要建立一套与异地司法机关合作的机制,使得本地司法机关与异地司法机关能密切合作。三是刑罚执行环节社会调查报告的作用。这往往是实践中所忽视的地方。社会调查报告不仅仅是在案件审判过程中予以运用,更应该在刑罚执行时随时跟进。密切关注刑罚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改造情况的变化以及未成年人有无在社区接受改造或帮教的可能性。从而实现未成年犯罪人的改造程度与刑罚的非监禁化、未成年犯罪人回归社会化相适应。松江地区茸平社工就对刑罚的执行情况中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改造情况、以及社区矫正未成年人的矫正效果做出了相应的跟进评估。这一经验做法值得借鉴。

(三)未成年刑事案件品格证据的新合作模式

不同于以往各主体之间相互推诿,不制作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或者敷衍的进行社会调查报告制作,如在校情况说明形式的调查报告等。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科采取与松江区茸平社等专业的处理未成年人帮教的社区服务机构合作,委托社区的社工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全方位调查,并制作详尽的社会调查报告以及心理测评报告。而且还把社会调查报告与心理测评的内容综合考量,得出一份与未成年人真实相关的、可靠性较高的品格证据。松江区检察院未检科主动地把形成的未成年人品格证据提交给公安机关以及法院,使得品格证据不但能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回溯、补充与印证侦查时搜集的证据,还有利于公安机关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上述品格证据对于法院作出合理判决也十分重要。

这样的模式看似与普通的公检法主体委托社会机构购买服务大同小异,其实却有着其他地区所不具备的优势。因为茸平区等社工组织在上海松江地区是专门处理未成年人矫正、对行为偏差的未成年人进行帮教的专业机构。社区的社工由于专门负责处理未成年人事物,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上海地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大量是外来人员的子女实施的。茸平社工在对上述案件进行与外来人员沟通、调查与对接时有着成熟的方法。而且专业人员无论是从时间上还是精力上都比一般的社会机构或者公检法主体的专门人员具有优势。笔者在茸平社了解到可能一份简单的和外来人员的家庭访谈调查都有可能延续数周之久,社工还要经常请心理专家等专业人士进行辅助,这样一个机构就能解决大量的实践难题。司法机关也节省大量的司法成本。以松江检察院未检科为主导的未成年人品格证据搜集模式,使公检法三个部门很好地配合在一起。检察院的监督职能使得品格证据在各个环节的适用效果得到监督与及时的反馈,从而把司法适用上的问题或难题反馈给相应社工,使其对调查工作方式进行改进或者对上述问题进一步跟进。这就形成了一个良好的司法互动,也使得以社会调查报告为载体的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搜集在实践上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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