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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开展干部职工教育集资以来,全县绝大多数单位高度重视,积极组织收缴资金,为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也有极少数单位对教育集资工作重视不够,收缴工作缓慢,为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教育集资工作,规范对教育集资的收缴和使用,加快教育事业发展步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教育集资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干部职工教育集资工作是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决定,做好教育集资工作,对于有效缓解教育经费紧缺问题,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办学规模,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教育集资的重要性,积极支持,精心组织,认真抓好教育集资工作,切实加快我县中小学建设步伐,提高办学效率。
二、集资范围和对象
全县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包括全额、差额拨款单位)及中央、省、市驻昌单位在职和离退休干部职工。
三、集资比例标准
在职干部职工按月工资总额的3%集资,离退休干部职工按年工资总额的1%集资。参加第一轮集资的干部职工,集资额保持不变,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按参加工作当月人事部门批准执行的月工资总额计算集资额。集资额一次确定5年不变。
四、集资时间和办法
(一)集资时间
从年7月开始至年6月,共5年。
(二)集资办法
集资每月收缴一次,由财政专户储存。县财政拨款的县直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含差额拨款单位)在职干部职工的教育集资,由县财政局直接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存入教育集资专户;中央和省、市驻昌单位(含驻乡镇单位)干部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的教育集资,由单位按月收缴县财政局储入专户;在县社保局发工资的离退休人员的教育集资,由社保局按月扣收后,缴县财政局储入专户;乡镇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含差额拨款单位)在职干部职工的教育集资,由乡镇财政所直接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存入乡镇教育集资专户。
五、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干部职工教育集资主要用于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和贫困生救助。县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集资,由县教育局提出使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后,由县财政局划拨。乡镇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集资,由乡镇教育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使用方案,报乡镇主要领导审批后,由乡镇财政所划拨。
(二)县财政局收取的教育集资,用于县直学校,特别是昌三中建设;各乡镇收取的教育集资,用于乡镇学校建设。
(三)教育集资款在使用过程中,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六、组织保障
为切实加强对教育集资工作的组织协调,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充实教育集资领导小组,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