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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社会 ——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研究引论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10-03 字体: | |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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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研究,如果说其题域的一部分主要论涉国家正式体制以外的领域,那么较不严格地来看,在中国八十年代的改革进程中,随着中国1978年以前的城乡二元结构向变迁着的城乡结构与新生的主要发生在城市中的体制内与体制外的结构并存的双二元结构〔1〕的转换,中国的一些学者就已经提出了种种市民社会式的观点:例如,梁治平的家族与国家论点、樊纲的“灰色市场”论、鲁越的马克思的“国家—社会关系”观、“公民社会”观等等〔2〕,尽管他们大多没有直接采用市民社会的分析框架或市民社会的概念。然而,必须指出的是,此类讨论因种种缘故而未在八十年代形成某种话语。市民社会的研究,从话语建构的角度来看,真正兴起是在九十年代初,经学者自己主办的《中国社会科学季刊》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的《中国社会科学》等刊物〔3〕的推动,而逐渐形成了一很严肃的理论思潮和论争,并在某种意义上为研究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以及中国社会发展等论题提供了一个新的分析框架或解释模式。

毋庸置疑,中国市民社会话语的建构,本身便是一多个角度、多个层面的论辩过程,而其中最重要的论辩则集中表现在两个题域:一是对市民社会这一源出于西方历史经验的社会模式能否在中国作为一种社会实体而加以建构的论辩,二是对市民社会作为一种解释模式所反映出来的“现代与传统”的思维架构及其理论预设中的各种理论问题而进行的论争。应当承认,这些极富学术意义的讨论或论辩在对一些问题加以廓情的同时也拓深了中国市民社会的研究。但是,也正是在这些论辩或讨论中出现了一个妨碍进一步拓深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障碍,即一些论者所持有的一系列因实体社会之建构方面存在的问题而否定其作为思维模式所可能具有的意义的论点。作为结果,这些论点既阻碍了对中国式市民社会内涵及其实现的道路的研究,也妨碍对市民社会作为解释模式所具有的正面意义的深入分析。

我们必须指出,中国市民社会的研究论题之所以按这种方式提出、讨论也依这种路径展开,是因为一个更为根本的但却被忽略的问题所致,即市民社会对于中国市民社会论者来讲,无疑具有两大可资运用的资源:一是市民社会可以作为中国现代化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实体社会的资源,另一是市民社会可以作为一种认识中国现代化发展的解释模式的资源;这在中国市民社会论者的具体研究中便表现为他们在将市民社会作为中国现代化的具体道路和某种目的性状况加以建构的同时,也将市民社会作为认识及解释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分析框架加以采用。当然,市民社会对于中国论者之所以具有这两种资源,最主要地是由中国市民社会论者——与其他研究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学者一样——既关注中国发展的具体道路又承担认识中国发展进程的知识增长的学术使命而规定的。但是,市民社会因这两种取向而凸显的实体社会与思维模式这两种资源,在中国市民社会论者的具体研究中并没有得到明确的分殊,也没有得到自觉的探讨,而是处在极度的含混之中。实际上,市民社会之于中国论者的这两种资源,一开始就存在着深刻的内在紧张。正是对这种内在紧张缺乏足够的知识自觉,导致了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在研究中的种种问题。

对中国市民社会研究这两种路径之间所存在的紧张进行分析,可以沿循不同的进路予以展开,然而为了强调这种紧张以及因此而产生的种种问题在中国场域中的具体感,本文将把分析的范围限制在对中国于九十年代提出的各种市民社会观点的检视,从而遵循的是一种[HTH]反思及批判的理路,在某种意义上即是Pierre Bourdieu所主张的那种对知识界业已形成的学术性常识(scholarly commen sense)进行反思社会学的分析的理路〔4〕:这就是说须对市民社会研究中形成的各种“学术性常识”展开清厘和批判。当然,对中国市民社会研究进行Bourdieu那种反思社会学的再思考,显然不是本文所能完成的任务〔5〕,但是,正是对中国市民社会研究所持的检讨和批判的立场,反映出了他所主张的作为一名学者对知识应有的批判立场;毋庸置疑,我们在作为批判者的同时,本身也正在变成研究的对象或者成为我们所批判的对象的一部分〔6〕。我以为,透过对既有的各种市民社会观点的检讨而揭示出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中这两条路径的区别以及其间存在的紧张,不仅可以使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在进一步的研究中对这个问题保有知识上的自觉,而且还有助于对这两个既相关又不尽相同的问题采取不同的研究策略并做出各自的回答。

本文的具体分析步骤又与中国论者采用市民社会概念并展开其研究过程中的另外两个因素紧密相关:市民社会这个概念以及由此产生出的一般性框架,无论如何都源出于西方的历史经验和西方人对国家与社会间关系的认识,因此它对于并无此种经验和观念的中国论者而言无疑是一舶来的观念;更为重要的是,中国论者并不是在国家高度统合社会的时期,而是在国家变更其职能而逐渐地撤出其不应干预的社会经济领域或者说以一些新形式与社会经济领域发生互动〔7〕以及社会体制从基础社会撤出〔8〕这样一个社会转型时期展开市民社会研究的。指出这一点的目的是要说明中国学者的市民社会观,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看,很难摆脱中国现代化实际发展境况的规定性以及西方〔9〕思维框架对中国论者的影响。据此,本文根据分析范围的限定以及因社会性因素的影响而形成的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特性,而将分析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就中国论者采用并提出市民社会观所针对的现实问题及知识背景进行分析,第二部分对中国学者所提出的市民社会主张以及在此基础上展开的理论争论进行分疏,第三部分将这些主张和争论与其产生的背景相联系并对这些研究中所存在的种种问题进行探究和批判,并试图指出这些研究中所可能引发的、值得中国学者进一步思考的一些问题。


一、 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背景

1. 结构性挑战与“活乱”循环

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展开,除了理论资源以外,主要是针对中国自身场域的两项因素为背景的,简单言之,一是中国的现代化发展的现实问题,二是针对这个发展的问题而在知识界形成的相关论争。就前者而言,自鸦片战争始,中国现代化发展便始终面临着一个严峻的结构性挑战:作为现代化的迟—外发型国家,中国现代化的展开,在某种意义上讲,并不是一客观的自然进程,而是一由国家强施的政治计划或安排;据此逻辑,中国在引入种种并不为其历史文化所知的现代性的变革过程中,就必须作出相当幅度的政治和社会结构调整,以容纳和推进这种现代化的发展。在这一结构性调整的过程中,一个特别引人注目的事实是,政治、社会及经济变革引发或导致了既有权威的合法性危机,进而导引社会结构的解体、社会的普遍失范、甚或国家的分裂,作为对这种失序及失范状态的回应和救济,政治结构往往转而诉诸传统文化的、军事的、象征性符号等资源来解决合法性危机的问题,这又使政治、社会及经济的变革胎死腹中。

1949年以后,在高度政治化和计划经济安排的架构中,历史上形成的两极徘徊逻辑表现为“一放就乱,一乱就统,一统就死,一死再放”(中央与地方关系方面)以及“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政府机构变革方面)的恶性循环〔10〕;而在1978年经济改革以后,这种逻辑在经济领域较为典型的表现是,林毅夫等经济学者所称之为的经济变革中的“活乱”循环:“在宏观政策环境没有根本改变的情况下,应付这种经济周期的办法就是采用旧的治理手段,进而导致传统经济体制复归。‘一收就死’是传统经济体制复归的必然结果;效率与速度的要求便又被突出出来,于是再一次放开" ”〔11〕。

2. 新权威主义与民主先导论的论争

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展开的另一方面的背景,则是知识界在八十年代为回应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种种困境而展开的一系列的论战,其间最为凸显的则是于八十年代末就中国现代化道路的选择问题而展开的新权威主义的讨论,此一讨论后因作为反对新权威主义观点的民主先导论的加入,而将论争的焦点极为明确而具体地转向了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关系这一题域〔12〕。

新权威主义对改革进程中出现的社会失序现象充满忧虑,故其强调权威的重要性,主张在原有体制向现代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建立强有力的具有现代化导向的政治权威,以此作为社会整合和保证秩序的手段,为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政治环境和条件。新权威主义对中国现代化的道路的选择,依据于这样一种逻辑:在中国对政治民主和经济发展具有共时性需要的改革过程中,必须首先关注市场经济的营建,因为“在市场化的前提下,每个个人的权力都不可能达到独裁的程度,地方的分权也难以造成地方的割据。这就保证了民主政治的健康运行。……因此,在市场化之初,实行普选制,最有可能的结果就是成为各种抗拒市场的传统力量分割权力的‘狂欢聚会’,而只有新权威才有可能从经济生活中拉出政治干预的有形之手,推进市场化的进程”〔13〕。

然而,新权威主义的上述观点首先受到了民主先导论的强烈回应。民主先导论认为,新权威主义立基于任何一个国家要走向经济现代化都必须经过一个集权政治和市场经济相协调发展的“密月期”,而主张中国的改革道路将不是全面地推进政治民主化,而是实行必要的政治权威集中,这种观点显然将中国历史背景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历史混为一谈了。“我国历史上的封建制并非庄园式的,从秦始皇统一六国以后,我国就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主义国家。直到慈禧太后以至民国以后的袁世凯等,所有这些统治者都是专制君主,他们不允许有任何发展商品经济的自由,根本谈不上什么‘专制与自由的密月期’。要发展商品经济,必须建立民主政治,要使经济体制改革取得成功,必须有政治体制改革加以配合甚至先行,这已经为我国以及其他国家的历史经验所证明”〔14〕。可见,民主先导论强调的是原有政治体制对中国现代化进程的障碍面向,因此它主张中国的改革必须以政治体制改革为先导。

尽管新权威主义和民主先导论的论战表现出了二者在如何选择中国现代化道路的问题上的巨大差异性,但是,如果我们对其作进一步的深入探究,我们却可以发见他们二者间仍存在着某些相同的地方;此处至少可以简单地概括出如下几点:首先,他们在思考中国现代化的进程问题时,实际上都将这个复杂的问题化约为政治—经济关系的问题,换言之,他们乃是在政治(无论是集权制还是民主制)与经济的框架支配下思考中国现代化道路的,至少在中国现代化的动力方面是从政治驱动角度进入的;其次,无论是新权威主义还是民主先导论,在思考和讨论中国现代化道路的问题时所采取的思维方式是相同的,亦即一种自上而下的思维方式:具体来讲,新权威主义及由此变异出的新保守主义明确信奉“开明权威”、“具有现代化头脑”或“具有现代化导向”的权威,而民主先导论中的一种观点则主张从国家政治生活的最高层面考虑问题:呼吁修宪、议会政治、多党角逐等,进而自上而下地推进社会层面的大众民主政治以及中国现代化的发展。3.市民社会理论对上述问题的论辩

正是针对上述发生在中国经验场域中的问题和知识场域中的论辩,一些中国学者经过认真而严肃的思考,于九十年代依旧在现代化的脉络中提出了市民社会的理论。因此,上述经验层面的问题和理论层面的论争,不仅构成了中国学者展开市民社会研究的背景,而且实际上也成为中国市民社会论者试图回答的问题:从经验的层面来讲,市民社会论者力图根据国家与社会的分析框架解释中国改革为什么会出现上述所谓“活乱”或“松收”的恶性循环并陷于其间的现象;而从理论的层面言,市民社会论者则力图对新权威主义与民主先导论所共同依据的“政治—经济”框架以及“自上而下”的思维路径进行质疑和论辩。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市民社会论者就上述两个方面的努力,并不是截然分开进行的,而是兼而混合于其讨论之中的。

首先,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对新权威主义和民主先导论者所采用的“政治—经济”分析框架提出了质疑〔15〕。市民社会论者认为,尽管新权威主义与民主先导论所依据的是“政治—经济”架构,但他们的这一框架却与那个为现代化理论所主张的已具经典性意义的“政治—经济”分析框架不尽相同,因为一般而言,现代化理论尽管不追究自由民主政治的前因后果,但却往往认定经济发展对政治民主化的正面的经验性关联〔16〕;然而,不论新权威主义主张的集权制还是民主先导论倡导的民主制,却都认定了政治对经济发展间的正面相关性,或者说预设了政治安排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经济的发展。此处必须指出的是,新权威主义和民主先导论的这种“政治主义”的政治—经济架构,在某种意义上是对政治安排与经济发展间关系的简单解读,因为复杂的历史经验表明,政治安排的选择与经济发展并不存在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仅就经济发展而言,更为关键的可能是对有效的产权制度的选择〔17〕。与此同样重要的是,在市民社会论者看来,新权威主义和民主先导论将中国发展进程中的“活乱”或“松收”问题简单地化约成“政治—经济”问题,无疑掩盖了中国现代化问题的复杂性,至少忽略了国家与社会间良性的结构性安排以及这种安排的制度化在中国社会转型的具体场域中对于政治—经济关系的极为重要的意义;正是由于他们对中国现代化种种问题的简单化处理,所以他们也未能提出一条使中国改革走出“活乱”或“松收”循环困境的道路。国家与社会间“良性的结构性安排以及这种安排的制度化”,在这里是指,在中国日渐营建市场经济的前提下而逐渐形成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结构,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整或必要干预与社会自主化进程(或称为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市民社会的建构进程)间确立制度化的关系模式和明确的疆域。

二、 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展开及其核心问题

所谓“文明社会”,是指与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相区别,亦即与自然状态相对的政治社会或国家;在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那里,所谓civil society(即koinonia politike)一词,系指一种“城邦”(即polis)〔24〕。后经西塞罗于公元一世纪将其转译成拉丁文societas civilis,不仅意指“单一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25〕。这种含义的societas civilis后为人们广为采纳,“霍布斯称由国家保证其和平秩序的社会为civil society。……事实上,在卢梭的著作中,civil society 指的就是国家,因为civil society与自然状态最大的不同点就是前者包含了雄居社会之上的国家”〔26〕。在这里,“文明社会”显然不是指与国家相对的实体社会,所以,civil society(societas civilis, societe civile)与the state(civitas, etat, staat)也就可以互换替用,N. Bobbio曾经对这种状况做过概括:在传统自由主义时代,众所周知的两个相对概念不是“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而是“自然状态与文明社会”,换言之,前国家人文阶段的观念主要不是受“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对概念的促进,而是为“自然状态与文明社会”这两个相对概念所提升〔27〕。 所谓“市民社会”,则是指在那些源出于保护个人自由的思考以及反对政治专制的近代自由主义政治思想、源出于对市场经济的弘扬以及对国家干预活动的应对的近代自由主义经济思想的基础上而逐渐产生的相对于国家以外的实体社会;而这在国家与社会的框架下又形成了市民社会中的两大智识传统,一为洛克式的“社会先于国家”或“社会外于国家”的观念〔28〕;洛克式的观念,从其自由主义的根源看,隐含有显而易见的但未必截然二分的两种思想导向:其一是透过市民社会前国家(或前政治)的身份或品格(identity)而表现出来的所谓捍卫个人权利或反权威的“反政治”导向,套用杰里米·瓦尔德伦的话说,这种理论“首先是一个反抗的理论”〔29〕。在这里,国家的存在是为了维护个人的天赋权利,而个人权利的不可取消性则构成了国家权威及其权力的限度;其二是透过市民社会外于国家(或非政治)的规范框架而显示出来的社会完全可以不需要国家权威干预而自己管理自己的“非政治”导向;这种导向受到重农学派和古典经济学的激励,进而在实践层面导致了一个受制于自身规律(“看不见的手”)而毋需国家干预的经济体系的出现。这在某种意义上表现为近代社会的基本组织原则开始从宗教、政治等传统权威式组织原则向自由放任经济的自发性组织原则的演化。

“市民社会”传统于本世纪中叶以后在全球的复兴,一如查尔斯·泰勒所言,所要复兴者“并不是那个使用了数个世纪的、与‘政治社会’具有相同含义的古老概念,而是体现在黑格尔哲学之中的一个比较性概念。此一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它包括了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33〕。但是,需要辨明的是,无论是在东欧还是在台湾地区,所主张的“市民社会”理念并不是黑格尔式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观,相反却主要是根据其实践策略而从洛克式市民社会观那个“社会先于国家”的反政治面相或其后的葛兰西的“市民社会”观中衍化出来的,论者通常把东欧的市民社会观转译作“公民社会”〔34〕,而台湾论者则自己将此一术语译成所谓符合或诉诸于中国传统文化资源的“民间社会”。

论者们之所以将东欧的市民社会观一般译作“公民社会”,主要是因为东欧论者对civil society 的定义“不仅包括了私域,而且包括了公域;不仅包括了不受国家干预的负面自由,而且包括了参与国家政治事务的正面自由。这样定义的civil society 不许国家公共权威涉足,却有权过问国家事务。……它不再是与自然状态相对而言" 的‘文明社会’,也不是消极保护私域免遭国家权力染指的‘市民社会’。也许只有称它‘公民社会’才恰如其分,因为每一个人作为公民都享受国家无权侵犯的基本人权和影响国家政策过程的参与权”〔35〕。而另一方面,台湾论者之所以将civil society 译作“民间社会”,是因为台湾论者相信台湾70-80年代民主政治的发展乃是各种由下而上的社会运动所致,因此他们认为台湾民主政治的实现仍须依赖民间社会进一步的自下而上的抗争〔36〕;据此,“民间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在台湾论者处,便更多地被构设为一种由下而上的单向度的反抗威权“国家”的关系,因此他们更倾向于将民间社会视作一种抗争“国家”的手段,进而“民间社会对国家”关系的建构也就更侧重于如何有利于实践层面的动员和抗争;这也是台湾论者为什么一开始就将西文civil society 转译成“民间社会”这个载有中国传统的“民反官”之强烈历史记忆的术语的原因,一如何方所言,台湾民间社会理论的欲求,“当然最明显的是‘反国民党’,因为‘民间对抗国家’很容易简化为官民对抗,(因此把civil society翻译成‘民间社会’就非常重要,‘市民社会’的译法就难达此战略效果)在一般人的心中,民间哲学清楚地划出‘统治(国家)—被统治(民间)’的界线,立刻孤立了国民党政权;民间哲学就成了‘造反哲学’”〔37〕。

这两种市民社会观之间存在着很多差异,但在我看来,其基本取向却是相同的,即它们都立基于原有的国家与社会的分野,寻求社会透过民主参与、社会运动、自治结社以及舆论影响而对国家政治决策进行参与和影响,而正是这些取向决定了东欧论者将civil society译成“公民社会”,也决定了台湾论者依据其可获致的传统资源将civil society 译成“民间社会”。

从上文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发见,对于civil society的不同翻译,表明了此一术语使用者对其已然潜在地注入了主体性的倾向,也明确标示出使用者的取向;就知识论的角度言,这一点也同样适用于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情形。一方面,坦率而言,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展开,也无疑是全球市民社会复兴的一部分,基本上也是在查尔斯·泰勒所言的黑格尔式与国家相对的实体社会的框架下展开的,然而另一方面,中国市民社会的研究,在某种意义上又可以说,是对洛克式传统中“外于国家”的市民社会观的修正和发展。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中国市民社会论者经由对自己所置身于其间的中国现代化发展现实的体认而形成的一种强烈的本土关怀及对西方种种市民社会理论的分析和批判,所以中国论者并没有依循上述东欧或台湾论者的“公民社会”或“民间社会”理路〔38〕,而将civil society 转译成了“市民社会”。但是,与洛克式“外在于国家”的市民社会观又有不同,中国论者的市民社会观不仅仅只是对市民社会与国家二元结构的主张,更是在可欲可行的基础上强调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39〕。这一点将在下文讨论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关于中国市民社会道路选择以及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型构方面的问题时得到充分阐述。

另一方面,市民社会则是作为认识及解释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分析框架或解释模式而为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加以采用的,这在具体的研究中便表现为对知识脉络中业已存在的忽略社会面相或无视自下而上的动力的各种分析架构的研究和批判,结果表现为对中国现代化进程的认识的视角转换。一如上述,这方面的努力表现为中国市民社会论者从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的互动角度提出并认识中国现代化的种种问题〔46〕。

从上述讨论中我们可以发见,不论是洛克式或黑格尔式的市民社会观,还是本世纪复兴以后的市民社会观,实际上都没有摆脱其在发生学上与民族国家的紧密关系,因此市民社会论者一般都认为,市民社会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概念,它实际上更是在与国家的相对关系中获得其自身的规定性的,西文中所谓“civil society vs. state”的论题便体现了市民社会的这一特性。与此相同,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在其讨论中所涉及的最为重要的问题也是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在此一题域中,讨论主要集中在两个既相关又不同的方面,一是关于[HTH]国家在建构市民社会中的作用或者从另一个角度说是建构市民社会的道路选择的问题,二是关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结构性关系。

(1) 市民社会建构或具体发展的道路问题。

这个问题之所以在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处成为问题,背后的深层原因大致有如下述:一是一些中国市民社会论者经过对西方早发现代化国家及后发现代化国家的分析而认识到这二者之间的区别〔54〕;他们认为在西方或者说早发现代化国家,市民社会的生成一般是经市民社会由下而上自发地孕育和形成的,[HT]它与国家的关系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即体制外抗衡、一体化发展、体制内自治〔55〕。但是他们认为作为后发现代化国家的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道路不仅不可能效法西方国家,而且只有根据中国的特定资源和制度安排来确定自己的道路,市民社会的建构才有可能。另一个原因是他们认为中国历史上不曾有过市民社会〔56〕;虽然市民社会的基础是市场经济而且中国当下的改革也正在确立市场经济,但市场经济并不是市民社会的充分条件,而只是一必要条件,换言之,如果没有确当的道路,即使在市场经济中也不可能建构起市民社会。正是因为如此,中国市民社会论者才认定建构市民社会的道路在中国当下的经济改革中所具有的重大意义。

在关于中国市民社会道路方面的讨论中,中国市民社会论者的观点主要可以归为两种模式,一是所谓的市民社会建构二阶段论模式:“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具体策略是:采取理性的渐进的分两步走的办法,亦即我们所主张的‘两个阶段发展论’。第一阶段为形成阶段,其间由国家和市民社会成员共举:国家在从上至下策动进一步改革的同时,加速变更政府职能,主动地、逐渐地撤出不应干涉的社会经济领域;社会成员则充分利用改革的有利条件和契机,有意识地、理性地由下至上推动市民社会的营建。这一阶段的活动主要集中和反映在经济领域。第二阶段为成熟阶段,其间社会成员在继续发展和完善自身的同时,逐渐进入‘公域’,参与和影响国家的决策,并与国家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57〕。其他一些论者则将市民社会建构的“形成阶段”称之为“社会自主领域”,它“指的是传统体制下的社会个体、社会利益集团从国家直接支配和控制下脱离出来并获得相对独立性的阶段”,而将“成熟阶段”称之为“市民社会”〔58〕。

另一种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模式乃是在以上的论点基础上所形成的所谓“滚动式驱动理论”,在此一理论中,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将循着三阶段三种动力滚动式驱动的模式发展。第一阶段(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为“政策驱动”:市民社会生长发育时期。在现代化的这一阶段,社会资源的配置主要通过政府政策进行,因此在调整它们与社会和公民的关系中自然处于积极主动的支配地位。这一阶段中国的市民社会还只是生长发育、积聚能量,尚未获得独立自治的地位,它还不可能起到对国家和政府监督平衡的作用。第二阶段为“体制驱动”:市民社会成长壮大时期。体制的逐步健全使中国社会的现代化有可能超越政策驱动的某些能量限制,而转向更为持续的发展动力的开发,即体制驱动。体制驱动将自然而然地导致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二元化,从而将在政策驱动继续起作用的基础上更持久、更强有力地推进中国市民社会的成长壮大。第三阶段为“市场驱动”:市民社会进入成熟时期。与中国社会现代化进程推进到这一阶段相伴随,中国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结构关系将发生重大转型:市民社会与国家、公民与政府将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一体化相互关系的建构。可以说,在三个发展阶段中这三种力量同时存在并互补增益,但在不同阶段,其主体驱动力各有侧重交互更接。市民社会本身将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发展完善,并对现代化进程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59〕。 从中国市民社会论者的上述两种模式看,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差异,而最主要的区别可能在于“二阶段发展论”侧重于在国家与社会力量之间的互动和紧张中寻求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道路,这是一种“关系或互动”的角度,而“滚动式驱动理论”的三阶段分析却都将视角置于外部条件对市民社会的作用,这是一种“动力”的角度,它显然忽略了国家与社会间“讨价还价”或竞争本身对市民社会建构的意义。但是这里必须指出的是,这两种模式都没有采用西方早发国家通过“社会对抗国家”来型构市民社会的模式,而是考虑到了中国——后发现代化国家的既有条件,认定建构市民社会的目的之于中国在于形成市民社会与国家间的良性互动关系,进而使中国步出上文所述的恶性循环逻辑;显而易见,这种良性互动关系不仅不同于“零合博奕”的关系,也很难通过“零合博奕”或你死我活的方式达致;因此,这种所谓的良性互动关系在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处既是一种欲求达致的结果,同时也是达致这种结果的方式。

(2) 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结构性关系问题。

中国市民社会论者除了在建构中国市民社会道路中讨论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以外,还从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结构性关系方面论涉了这个问题。这个问题主要表现出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对市民社会与国家应然性结构的关照,但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他们对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学理取向。
然而,中国市民社会论者认为,无论是从国家的角度还是从市民社会的角度对“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做单向度的强调,尽管在某种意义上反映出西方社会的发展历史,但却很难适用于中国社会发展的当下状况,因为一方面中国当下的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要变革“全权国家本位”的状况,因此“国家宰制社会”的主张是与这种改革相悖的,而另一方面中国历史上的无数“民反官”运动所表现出来的政治私性品格并未能使中国走向良性的民主政治,因此“市民社会对抗国家”的主张也是与包含实现民主政治的中国现代化背道而驰的。立基于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中国市民社会论者主张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良性互动说”。正如上文所述,“良性互动说”,在中国论者处,既是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运作方式,又是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理想形态。

具体而言,从国家的角度看,它对市民社会的功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承认市民社会的独立性,并为市民社会提供制度性的法律保障;二是国家对市民社会进行必要的干预和调节:为市民社会活动确立对人人适用的普遍法律规则、对市民社会自身无力解决的矛盾或冲突进行协调。而从市民社会的方面看,其对国家的作用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从消极的意义上说(即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第一阶段),市民社会具有制衡国家的力量,亦即市民社会在维护其独立自主性时力争自由并捍卫自由,使自己免受国家的超常干预和侵犯;从积极意义上讲(即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第二阶段),市民社会的发展培育了多元利益社团,这些社团发展到一定的阶段,便会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要求在政治上表达它们的利益,在这一意义上,市民社会为民主政治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显而易见,中国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乃是二者间的一种双向的适度的制衡关系;透过这种互动,双方能够较好地抑制各自的内在弊病,使国家所维护的普遍利益与市民社会所捍卫的特殊利益得到符合社会总体发展趋势的平衡〔68〕。


三、 中国市民社会研究所存在的问题及其突破

从上文对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分析来看,中国论者关于市民社会的讨论无疑都与中国现代化进程正在展开这一特点以及与此一概念的“舶来”特性紧密相关,而这两个特性在某种方面又规定了中国市民社会论者的市民社会观的基本取向:一个方面将市民社会作为中国现代化的具体道路和某种目的性状况加以建构,这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出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对其生活于其间的中国社会转型的强烈的现实关怀;另一方面,中国论者则是将市民社会作为认识及解释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分析框架而加以采用的,这在具体的研究中又表现为他们对知识传统中研究范式转换的学理关怀。因此,可以说,市民社会在中国既是一种实体的建构,同时又是一种研究范式或解释模式的主张。一如上文所述,正是对这个问题缺乏足够的知识自觉,导致了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中的许多问题;在我看来,其间最主要的问题也是围绕着这两个方面而存在的。

从解释模式来讲,一如上文所述,中国论者在研究中国现代化尤其是1978年以后的改革开放进程时,采用“市民社会”的分析架构,无疑具有很重要的学理意义。维特根斯坦曾经对思维方式的转换的重大意义做过精辟的讨论,他认为,“洞见或透识隐藏于深处的棘手问题是艰难的,因为如果只是把握这一棘手问题的表层,它就会维持原状,仍然得不到解决。因此,必须把它‘连根拔起’,使它彻底地暴露出来;这就要求我们开始以一种新的方式来思考。这一变化具有着决定意义,……难以确立的正是这种新的思维方式。一旦新的思维方式得以确立,旧的问题就会消失;实际上人们很难再意识到这些旧的问题。因为这些问题是与我们的表达方式相伴随的,一旦我们用一种新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旧的问题就会连同旧的语言外套一起被抛弃”〔69〕。尽管维特根斯坦的“思维方式”并不等同于研究范式,然而它们所涉及的问题具有相似性,因此可以从某种角度说明市民社会作为研究框架对于中国学术研究的重要意义。仅从中国史学研究的角度来讲,“对于‘市民社会’、‘公众领域’的讨论,可以促使我们从固有的‘线索’、‘分期’、‘高潮’、‘事件’等空泛化格局中解脱出来,认真研究中国走出中世纪并向现代社会转型的曲折而又复杂的历史过程,现代化的主要载体及其如何产生、演变,以及它的活动空间与活动方式等等”〔70〕。 然而,尽管中国市民社会论者通过理论上的分析而认识到了作为解释模式的市民社会的意义,但他们却将作为研究范式的诉求仅仅停留在理论主张上或与前此的解释模式" 的论辩上,而未能根据这种新的研究范式,亦即“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互动范式,对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与社会间的真实互动关系进行范例性的解释和分析,即使一些研究论涉到了中国社会的转型进程,但它们也“以西方市民社会模式为依据,在中国社会之历史中寻求发现或期望发现中国与西方二者间的相似之处”,或“以西方市民社会模式为判准,对中国不符西方市民社会的现象进行批判;尽管此一方向的努力所针对的是中国与西方的差异,但其间却认定西方式市民社会发展之道为中国走向现代化的唯一法门。进而,上述两个方向的努力便在研究过程中演化出个误导:其一是将理论模式设定为研究的出发点,遂在中国的历史与现状中寻觅一些符合既有理论模式之前提的的事实作为依据;二是依循这种路径或既有模式,对中国多元且多重性的历史现象进行切割,或者说对中国原本可以做两可性解读或解释的经验材料做片面性的解读或做片面性的评论及批判”〔71〕。然而,这种将作为解释模式的市民社会仅停留在模式论辩层面以及对它的简单套用,结果却使我们不能在对中国现代化进程的解释过程中就此一解释模式的效力加以证明,更不可能将其本身作为论辩的对象加以检讨。

从另一向度来看,中国论者对作为解释模式的市民社会的这种强调,在一个方面导致他们忽视了其作为建构的实体对象的方面,或者说掩盖或忽视了其在实体建构中所存在的种种问题,进而未能对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与社会间种种具体的互动关系以及这些互动关系的变化进行详尽的分析和研究。特别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另外一个方面,即无论是一些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对市民社会作为实体在中国建构的问题的简单化处理,还是一些学者因此而对这方面的研究所持有的怀疑或质疑,都因此而忽视了对一个更为深层的问题的探讨,也就是对支配中国论者在将市民社会作为中国发展具体道路加以建构所赖以为基的思想框架及其隐含的预设的探讨。我曾在“中国发展研究的检视”一文中,专门以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为分析个案,指出了中国论者关于建构市民社会的道路选择,严重受到了“现代化框架”以及此一框架所具有的预设的影响,具体表现为,“首先,中国市民社会论者认为,西方发展的经验乃是在自由经济的基础上建构市民社会、进而在市民社会的基础上实现了政治民主化。这一认识的向中国现代化发展的投射,强烈地暗含了对西方实现政治现代化的道路具有普遍有效性的预设”〔72〕,“其次,……我们便会发现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在某种意义上是在承认西方现代化对中国传统的两分界定的基础上进行的,其间最为凸显的方面是,大多研究都否定中国以亲情血缘为基础的文化网络之于整合中国市民社会的正面意义,忽视中国自身发展的经验对于形成中国市民社会品格的可能性”〔73〕。 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中所存在的上述主要问题,严格而言,并非是市民社会观或“市民社会与国家”解释模式本身的问题,恰恰相反,我认为这些问题的出现乃主要是因中国论者的研究路径所致。因此,这些问题的解决,就需要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在进一步的研究中变革视角或改变具体研究策略,首先当是对实体建构及解释模式两种取向加以分殊,进而通过具体的分析打通这两个层面、消除其间的紧张;而这种努力有可能形成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突破:

综上所述,市民社会研究于本世纪九十年代在中国学界展开以来,取得了一些严肃而认真的研究成果。这些研究成果可以说在为解释和认识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种种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亦即社会与国家的互动关系视角,但与此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值得我们认真检讨和反思的问题。此处需要再一次强调指出的是,无论是因简单地套用西方市民社会模式而不意识其作为实体在中国的建构的种种问题,还是因认为作为实体的市民社会在中国建构存在种种问题而否认市民社会解释模式所具有的可能的正面意义,都不是解决中国市民社会研究所存在的问题的路径。


【注释】

〔3〕关于市民社会研究的文献还主要见于下述刊物:《现代与传统》、《天津社会科学》、《社会学研究》、《中国书评》、《欧洲》。

〔4〕Bourdieu指出,“要构建一种科学的对象,首当其冲的是要与常识划清界限,也就是说,与那些被大家共同持有的见解划清界限,不管它是日常生存状态里的老生常谈,还是一本正经的官方见解。这些常识性东西往往嵌入在制度之中,从而既体现在社会组织的客观性上,又反映在社会组织参与者的思想里。预先构建之物无所不在”,见P.Bourdieu and L.T. Wacquant, Invitation to Reflexive Sociology, pp.235-238。

〔5〕Bourdieu所主张的那种“反思社会学”,要求对知识分子和社会学的对象化“观注”方式进行分析,“也许可以首先粗略地把这种反思性定义为将有关学术实践的理论纳入整个社会批判理论,成为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和必要条件。布迪厄与其他倡导反思性的学者不同,这首先表现在他的反思社会学的基本对象不是个别分析学者,而是根植于分析工具和分析操作中的社会无意识和学术的无意识;其次,他的反思社会学必须成为一项集体事业,……而在第三个方面,他的反思社会学不是力图破坏社会学的认识论保障,而是去巩固它。布迪厄的反思性远不是要削弱客观性,而是旨在扩大社会科学知识" 的范围,增强它的可靠性”,同上,pp.36-37。

〔6〕Bourdieu认为,“对这样一个对象进行研究,人们必须每时每刻都要提醒自己,客观对象化的主体本身正在变成研究的对象(被对象化),因为在撰写最尖锐严厉、不留情面的客观化分析的同时,必须敏锐地意识到这样一个事实,即这些分析也可以应用到那些正在撰写这些分析的人身上”,同上,p.62.

〔8〕参见王沪宁,《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对中国社会现代化的一项探索》,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页156-159。

〔9〕这里的西方,当然不是指整体的西方,即使在一同质性程度很高的社会中,人们也会采取种种不尽相同、甚至彼此竞争的思维框架。

〔12〕限于篇幅,本文对此一论战观点的概括,显然只能集中在核心论点上。假如我们将这两方的观点视作一连续谱,那么这些核心论点更可能是此一谱续中的两极,而在这两极中间则存在着种种调和的观点或居间性观点。当然,我们对于这两方的观点是进行了真正的交锋,还是在曲解对方的情况下为自己的主张加以论辩,可以另作更进一步的思考和分析。更为详尽的资料,请参阅刘军和李林编,《新权威主义——对改革理论纲领的论争》,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
〔14〕 刘军和李林编,《新权威主义——对改革理论纲领的论争》,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页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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