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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主义的一般性定义极为广泛,其争议遍及古今。民族主义的例子极其多样,论及民族主义不时引致极端性的情绪,使得表述并定义民族主义极为困难。一个反复发生的争议是,人们以自身地区性的经验来定义民族主义。对布列塔尼的民族主义者而言,国家民族主义与文化民族主义之争为论战焦点;对其他地区而言,其间的差异或无关紧要。
民族主义的支持者经常担忧,因民族主义冲突所产生的负面结果、种族冲突、战争、与内政上的冲突,会归结至民族主义本身,导致旁人以负面角度看待民族主义的一般性观点。他们认为经由最负面的观点看待民族主义为扭曲原意。过份强调争端,定将对一般性争论的注意力转移至民族国家的特征等个案。
民族主义者的运动不一定声称自己的国家优于他国。他们或者就是主张,一个民族在容许自治的情况下,最好能够分离,即民族自决之原则。然而,这经常承受来自有不同身份认同与法统的“敌对阵营”作意识型态上的攻击。在以巴冲突中,双方皆主张对方并非真正的民族,故无权建国;沙文主义(chauvinism)与极端爱国主义(Jingoism;主张对外实行战争政策)过份主张民族间的优越性;民族性的刻板印象极为常见,多具侮辱性。以上这些都是民族主义运动者抬头的现象,也值得注意,但不足以成为民族主义的一般性理论基础。极端类型的民族主义者几乎全然自认为本国优于他国,而最极端的民族主义甚至会寻求摧毁非我族类的文化,导致种族灭绝以及世界性的浩劫。
首次对民族主义之研究为民族主义运动者的整体性的历史论据。马克思主义者与社会主义者在十九世纪末对民族主义运动所提供的政治性分析,后来活跃于中欧与东欧。民族主义大部分的社会学理论始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
若干的民族主义理论为民族主义者自身所顾虑之争议,如属不属于同一民族,以及“归属”一词的确切意义。新近的一般性争议专注于潜在性的争议,以及国家民族孰先孰后的问题。民族主义运动者自认代表现存之民族,与民族主义基本教义派相互一致,将民族─至少是族裔团体─视同两千年前的社会现实。
现代主义理论暗示,在公元1800年之前,并无人对居住地以外之处效忠。在欧洲,民族认同与国家一统为因应经济与社会现代化所需,自上而下所强加。据此,民族主义冲突为意料之外的副作用。
较新的民族主义理论受后现代主义所影响,强调民族为社会结构现象。潘乃迪克·安德森将民族表述为“想像的共同体”(imagined communities)。恩斯特·格尔纳(Ernest Gellner)评论道:“民族主义并非民族自我认知的觉醒:它只是在不存在民族的各处虚构出(invent)各民族。”(安德森与盖尔勒的“想像”与“虚构”等词为描述用的中性用法,并非暗示民族为虚构或者想像。)现代的理论则视印刷术与资本主义等事物为民族主义之所必需。
安东尼·史密斯(Anthony Smith)则提出综合传统与后现代的观点。据史密斯所言,形成民族的先决条件为(现存或历史上的)确定的祖国、高度自治、具敌意的环境、争斗的记忆、宗教性的核心、语言文字、特殊的习俗、历史记录与想法。史密斯认为民族经由全体人民(非仅精英份子)、法制与政治体制、民族主义意识形态、国际承认、与划界等条件的汇聚,而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