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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民主政治在运作上是代议民主或间接民主,这就意味着权力的所有与权力的行使之间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分离。这种分离可能引起权力失控,使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志有可能违背或凌驾于人民的意志之上,从而出现权力的违规运作或权力腐败。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方法就是让人民依法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就是说,要以法制权。所谓以法制权,就是坚持法律至上,一切权力的来源应当是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一切权力的范围、界限、行使方式都要由法律来确定,权力的缺位或越位现象必须依法受到制裁,要通过政治权力运行的法治化,保障广大人民各项权利的实现。
邓小平历来反对“人治”,主张实行法治,认为“搞法制靠得住些”。他关于以法律制约权力的思想,莫定了依法治国、政治权力运行法治化的基础。
历史上,我国长期缺乏法制,形成了人治重于法制的局面。邓小平在总结“文革”的教训时指出,十年内乱是忽视法制的结果。他认为,与人治相比,法制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在谈到党与法的关系时,邓小平指出,某些同志以党治国的观念,“是忽视民主的表现之一”。他指出:“党的领导责任是放在政治原则上,……不是党权高于一切。’,①他强调:“在整个改革开放中都要反腐败……还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②
邓小平强调,一定要严格守法和执法。一切国家机关、政党、团体、个人都必须严格守法和执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享有法外特权。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行事。邓小平指出:“谁也不能犯法。不管谁犯了法……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⑧邓小平还强调:对于权力腐败案件,要按照法律办事,该受惩罚的。不管是谁,一律惩罚。不管牵扯到谁,都按照党纪国法查办,这是以法制权的关键。
邓小平要求,要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全民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各级干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尽快增强法律意识,学会使用法律武器,以利于依法领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保证权力的良性运行。
邓小平提出,要依法行权就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⑥这是加强杜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以法制权的基本指导方针。
江泽民继承了邓小平以法制权的思想,并对之进行了丰富和发展。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江泽民指出:“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临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贵任制和评议考核制。’,⑧他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又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依法治理国家,这对实现党和全国人民意志的统一,对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中央的权威,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在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从建设有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高度,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国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郑重提了出来。他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在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提出,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证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在这里,江泽民明确提出了“法治国家”的概念,其意蕴就在于要依法治国,实现政治权力运行的法治化。政治权力运行的法治化是社会稳定、政治发展和人民充分享有各项权利的根本保证。"
首先,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人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对法治的理想—良法的追求,是政治权力运行法治化的依据。
其次,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否定任何人、任何组织超越法律的特权。这是政治权力运行法治化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第三,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使一切政府机关都依法行政,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切实减少或避免权力的违规运作,使公民权利得到切实保障。这是政治权力运行法治化的重要保证。
第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惩治司法腐败,建立冤、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诉讼程序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政治权力运行法治化的体制保证。
第五,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执法和司法队伍。这是政治权力运行法治化的组织保证。
第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教育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这是政治权力运行法治化的社会环境保证。
第七,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保障全体公民减少或者免受权力违规运作的伤害。
第八,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
法治即法律的统治或法律主治,是指以良法为依据和准则行使权力、治理国家而形成的一种稳定有序的社会状态。从法治的涵义可以看出,要想建成法治国家至少需具备三个条件:良法、治国方略(一系列法治原则及其所决定的法律制度、程序)、法治现实。在现代民主社会中,法治是政治权力运行的基本方式,法治化是政治权力运行的内在需求。依法监督和制约政治权力,可以保证政治权力为实现人民的共同利益服务;法治本身就是程序,有利于政治权力运行的程序化;法治化可以使政治系统以较少的政治资源消耗取得最多的政治效果,可以创造一种公平竞争、和平共处、稳定合作的政治权力运作环境。
在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党的领导的推动可以说既是特点又是优点。正是在中国共产党第二、三代领导集体的领导和大力推动下,我国政治权力运行的法治化才有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在邓小平以法制权思想的指导下,我国加快了立法步伐,以宪法为中心,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部门法在内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按照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的规划,到2010年我国将建成代表人民意志、反映人民利益、体现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富有时代精神和切实可行的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样的法律必然是良法,它具有科学性、正义性和民主性,而这正是法治所要追求的理想或目标。
在第二代领导集体努力的基础上,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重申或强调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律具有崇高权威、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立法机关依法定程序立法、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司法、公民依法活动、国家权力受法律保障和制约、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等法治原则,并不断地健全民主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度等法律制度,这为我国权力运行的法治化或日法治国家的建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通过以邓小平、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二、三代领导集体的领导和大力推动,从社会现实来看,我国不仅允许法律存在,而且赋予其在国家生活中至高无上的地位,使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与制约功能得到了有效发挥。总体上讲政治权力正在合理、有序地按既定方向运行,也就是说,政治权力运行的法治化或法律主治的状态正在逐步形成。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党坚持和完善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评议,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扩大基层民主,拓宽了群众监督的渠道和范围,建立了政治权力运行的强力纠错机制,保证了政治权力的依法运行,有力地减少和避免了政治权力的违规运作。
在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中江泽民还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了起来,有力地补充了政治权力运行法治化的不足,使我国的治国方略更为完善。作为治国方略,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各有利弊。法治体系规定人们不能怎样做,是一种刚性体系,这种体系不能达到规范、制约政治权力运行环境;德治体系则向人们标示着一种境界和目标,鼓励人们应该怎样做,是一种柔性体系,它依赖于掌权者的内在素养,缺乏刚性制约,这种体系有望达到规范、制约权力运行的理想状态,但也可能对权力失去控制,从而造成不良后果。事实上,法治与德治是有机统一的。德治靠法治去硬化,法治靠德治来补充。只有二者有机结合,才可保证政治权力的运行是合理的、有序的,是按既定方向前进的,我国也才有望臻于建立法治国家。也就是说.江泽民提出的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是最佳的治国模式。
综上所述,民主政治要发挥其功能,就必须以制度化、法治化为前提,缺乏制度化和法治化的民主政
治或者走向专制、独裁,或者走向无政府主义。因此,从根本上讲,把民主政治纳入法治的运行轨道,实现政治权力运行法治化是政治现代化的核心内容。没有法治,则没有民主政治的正常运行;而没有民主政治,就根本谈不上政治现代化。可以说,政治权力运行法治化是一个社会政治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结果和标志。在以法制权思想的指导下,我国政治权力运行的法治化进程有了长足的发展。认真学习和贯彻邓小平、江泽民的以法制权思想,对于严格规范权力运行,实现中国政治的现代化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