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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主义与中国政治改革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10-03 字体: | |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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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年邓小平提出政治体制改革,迄今已有二十年。较之经济体制改革,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不仅仍然滞后,而且没有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思想上的障碍,有利益上的牵制,但与理论资源的匮乏也不无关系。因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中没有现成的答案,中国传统的政治理论十分抽象,不能照搬西方的政治模式。这个时候,谈到中国的政治改革,我认为不妨把目光重新投向孙中山先生的民权主义,我想这将会给困惑中的人们带来意料不到的发现和收获。

何谓民权?孙中山先生说:“民权就是人民的政治力量。” “政就是众人的事,治就是管理,管理众人的便是政治。”“今以人民管理政事,便叫做民权。”民权主义作为孙中山先生三民主义思想中的重要内容,其核心是主张“共和主义”、“主权在民”,期望建立“民主立宪政体”的“合众政府”。“我们中国处在这个世界潮流之中,也当然是应该提倡民权、发达民权。”在孙先生的政治设计中,他把革命建国程序分为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和宪政时期。他认为,我们也“拿欧美已往的历史来做材料”,但“不是要学欧美,步他们的后尘”,去建立一个“旧式的共和国”,而是要“以俄为师”,建立一个“驾乎欧美之上”的国家。他坚信“一个类似(俄国苏维埃共和国)的新的制度一定会在东方建立起来”。

孙中山先生的民权主义思想,既对西方民主制度的学习“取法乎上”,吸收了列宁领导的俄国革命的先进经验,吸收了法国大革命中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的理念,吸收了美国建国先贤提出的“民有、民治、民享”的共和原理,同时又吸取了“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等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菁华。这是怎样一份丰厚的政治思想遗产啊!毛泽东同志在延安时期,曾高度评价过孙中山先生的民权主义。他在解释什么是新民主主义宪政时,称孙中山先生在《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里的话“近世各国所谓民权制度,往往为资产阶级所专有,适成为压迫平民之工具。其国民党之民权主义,则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得而私也”,是“讲得最好的”。(可惜蒋介石背叛了孙中山先生的遗训)毛泽东还曾指出:“人民民主主义的共和国,就是革命的三民主义的共和国”,“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这是孙先生的伟大的政治指示”,我们“必须尊重这个指示而坚决地实行之”。孙先生的这个“政治指示”,“除了谁领导这个问题”没有解决以外,“如果加上工人阶级的领导,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了”。

如今孙中山先生的共和之梦,早已由共产党人领导实现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社会主义新中国工人阶级不仅“做全国人的指导,作国民的先锋”,而且这个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共和国,像巨人一样巍然屹立在世界的东方。中国,正步向真正的宪政时代。

孙中山先生关于宪政的设计,主要有两点,一是直接民权和间接民权同时并用;二是权能区分,用公民权制约政府权。

为什么孙中山先生提出直接民权和间接民权同时并用?因为在他看来,尽管“间接民权”这种“代议政治”有巨大的进步意义,但流弊亦不少。因为这种间接民权,不是“人民直接参与”,“有权者们为少数人,大多数依然在被治地位”。他还抨击“法美等之采用代议政体,不得谓真民权”,“人民选举了官吏、议员之后,便不能够再问”,若其“悍然违反人民之意以行事,而人民亦莫如之何”。什么是理想的民权呢?孙先生认为“于间接民权之外,复行直接民权”,“以人民集会或总投票之方式,直接行使创制、复决、罢免各权”,即全民直接参与管理国事,才能“制裁议会之专恣”,“根本之刷新”“代议制之流弊”。

借鉴孙先生上述思想,今天的政治改革中,能否逐步扩大直接民权,把现已实行的村级直接选举逐步扩大到乡、县两级,即县以上仍然实行间接民权,通过人民代表选举国家权力机关和政府行政机关首脑;县及县以下实行直接民权,由人民直接选举县(市)长和乡(镇)长,直接投票决定行政区划内的重大社会经济事项。

有学者分析西方发达国家基层治理经验时说:一切政治都是地方的。要探索中央和地方纵向分权的形式。县以下的自治模式,有利于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而直接选举权的落实,又使公民的政治参与具有更实在的意义。就像马克思早就指出的那样:“选举是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直接的、不是单纯想像的而是实际存在的关系。因而显而易见:选举构成了真正市民社会最重要的政治利益。由于有了无限制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市民社会才……上升到作为自己真正的、普遍的、本质的存在的政治的存在。”





权能区分,用公民权制约政府权,是孙中山先生民权思想的又一硕果。孙先生认为应当把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相分离,人民只有充分享有法律保障的主人权利,能够用公民权制约政府官员的工作权,才算真正实现了“主权在民”、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孙先生把人民享有的“权”,称之为“政权”、“公民权”,把政府具有的“能”,称之为“治权”、“工作权”。他还以“阿斗”(君主)与“诸葛亮”的关系、股东与总办的关系、汽车主人与汽车司机的关系,生动地比喻公民权与政府权的关系,认为人民与官员之间就是主仆关系。为此,孙中山先生的政治设计中,“在上面的政权,就是人民权;在下面的治权,就是政府权。人民要怎样管理政府,就是实行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政府要怎样替人民做事,就是要实行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有了这九个权,彼此保持平衡,民权问题才算是真解决,政治才算有轨道”。“政府替人民做事要有五个权,就是要有五种工作,要分成五个门径去做工。人民管理政府的动静要有四个权,就是要有四个节制,要分成四方面来管理。政府有了这样的能力,有了这些做工的门径,才可以发出无限的威力,才是万能政府。人民有了这样大的权力,有了这样多的节制,便不怕政府到了万能,没有力量来管理。政府的一动一静,人民随时都是可以指挥的。像有这种情形,政府的威力便可以发展,人民的权力也可以扩充。”孙先生还谈到:“从前说美国有一位学者,对于政治学理上的最新发明,是说在一国之内,最怕的是有一个万能政府,人民不能管理;最希望的是要有一个万能政府,为人民使用,以谋人民的幸福。有了这种政府,民治才算是最发达。”“中国能够实现这种政权和治权,便可以破天荒在地球上造成一个新世界。”在上个世纪二十年代,孙中山先生就提出了这种用人民直接参与权来制约政府官员权力的构想,应该说是十分难能可贵的。

21世纪的中国,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要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如何用公民的权利制约政府的权力,确实是需要积极探索的。当前一是要进一步树立宪法权威,落实公民的宪法权利,要建立完善违宪审查制度,实现宪法的可诉性;二是要充分吸收孙中山先生提出的权能区分理论。选举权和罢免权是人民积极或消极地针对人行使的权利,创制权和复决权是人民积极或消极地控制政府的权利,要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直接行使这些权利。毛泽东说过,我们的权力是哪里来的?是天上掉下来的吗?不是,是人民给的。这就是说,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权力来自于人民授权,这是权力合法性的基础。选举权解决了权力授予的问题,同时还必须把罢免权落到实处。无产阶级革命的导师列宁曾经指出:“任何由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的民主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这样,在代议制政府的间接民权中,虽然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委托给了自己选出的代表,但最后控制权或者说国家的最高权力仍然掌握在人民手中。这样的政府才会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三是要加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系统的权力制衡。权力需要约束,否则会像没有堤岸的河流那样洪水泛滥。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告诫人们:“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我们不能实行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也不一定实行孙中山先生提出的五权分立,但在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下,仍可以探索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法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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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容讳言,孙中山先生的民权主义自然有它的历史局限性,我们既不能一概否认,也不能全盘照搬,我们只能采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科学态度。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我们对人类政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可以兼容并蓄,取法乎上,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雷打不动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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