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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国际社会共经历三次民族主义浪潮,前两次的民族主义运动使世界上大多数民族摆脱殖民压迫建立了独立的民族国家,而第三次民族主义运动带来的更多的是民族分裂和国家解体。同样的民族主义运动之所以会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是因为第三次民族主义浪潮中,民族分裂主义领导者将民族主义和分裂主义偷梁换柱,披上民族主义民族自决原则的外衣,实现了分裂原母国的目的。因此,掌握民族主义和分裂主义的关系及实质,对于维护民族团结,打击民族分裂势力意义重大。
一、民族主义和分裂主义的界定
在分析民族主义和分裂主义的关系之前,需要对两者的概念进行了解。关于民族主义的概念,学术界众说纷纭,至今无一确切定义。美国学者汉斯·科恩认为:“民族主义首先而且最重要的是应该被看作是一种思想状态。”英国学者爱德华·卡尔认为:“民族主义通常被用来表示个人、群体和一个民族内部成员的一种意识,或者是增进自我民族的力量、自由或财富的一种愿望。”英国民族学家安东尼·史密斯认为:“民族主义是一种意识形态运动,目的在于为一个社会群体谋取和维持自治及个性,他们中的某些成员期望民族主义能够形成一个事实上的或潜在的民族。”我国学者李少军认为:“民族主义既指一种思想、观念、意识形态,亦指一种社会运动。”尽管以上学者对民族主义的表述各不相同,但不难发现他们对民族主义的定义存在共性,即都认为民族主义是一种意识形态,是一种体现主观性的思想。 和民族主义的概念具有争论性一样,分裂主义的定义至今仍无统一界定。阿伦·布坎南将分裂主义定义为,国家的一部分把国家的政治权威限制在自身群体及其控制区域以外的行为。上海合作组织将分裂主义定义为:分裂主义,是指旨在破坏国家领土完整,包括把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分裂出去或分解国家而使用暴力,以及策划、准备、共谋和教唆从事上述活动的行为。笔者在这里采用兰州大学杨恕教授对之进行的界定,将分裂主义定义为:现存国家的一部分人口在所属国家的反对下,力图将其居住的领土从现属国家脱离,建立一个新的独立国家或并入其他国家的系统思想和行为。
从民族主义和分裂主义的定义来看,两者在理论上并无太大关系,然而现实中,两者存在千丝万缕联系。分裂主义之所以能与民族主义产生互动,重要的原因便是分裂主义往往以民族为载体。关注当下受分裂主义影响较为严重的国家和地区不难发现,其国内的分裂主义势力往往是某一民族,如斯里兰卡的分裂势力主要是泰米尔人、西班牙的分裂势力主要是巴斯克人、塞尔维亚的分裂势力并已成功将科索沃分离出去的主要是阿尔巴尼亚人,中东地区的分裂势力主要是库尔德人、英国的主要分裂势力为爱尔兰人等,从中可以看出分裂势力往往以民族为载体。选择民族为载体,一方面是民族的民族主义情绪容易被煽动,可为以后的分裂运动搭桥铺路。另一方面则是只有以民族为载体,才能利用民族自决为分裂主义合法性提供法律保障。同时,民族主义是催生分裂主义的主要政治因素。
民族主义的本质是民族认同高于国家认同,将本民族的利益置于国家利益之上。当民族认同在高度政治化基础上进行极端化诉求使时,则表现出排斥国家政治权威的特征,演变成分裂主义。可以说,当民族主义演变成民族分裂主义的时候,民族主义已完成其角色转变,成为分裂主义。民族主义与分裂主义能够互动的另一方面原因,则是两者在政治认同上存在相似性。就民族主义来讲,民族主义的实质是民族认同高于国家认同。就分裂主义而言,分裂主义是文化隔离和民族对立基础上产生的政治问题,它的根本问同样是政治认同问题。可以说,催生民族主义和分裂主义的因素具有惊人相似性。如两者在产生过程中均包含封闭的地域环境、文化差异、民族精英的领导和煽动等因素。
二、民族主义与分裂主义的差异
尽管民族主义与分裂主义存在一定的联系,但两者依然有很大差异。就合法性而言,民族主义是合法的,分裂主义则是非法的。民族主义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民族主义的重要原则民族自决权在一战结束后签订的《凡尔赛条约》中被确定下来,并在随后的中东欧国家重组中得以实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族自决原则被写入联合国宪章,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准则。第二次民族主义运动浪潮就是在民族主义和民族自觉原则的基础上进行的,它使一批国家实现了民族独立及民族建国的梦想。与民族主义相反,分裂主义是非法的。
尽管国外许多学者试图从民主自由角度证明分裂主义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但在实践中往往充满矛盾和缺乏解释力。通常,受分裂主义影响的国家往往强烈反对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赋予分裂主义合法性。如中国、俄国、塞尔维亚、英国、土耳其等。分裂主义是非法的。就分裂主义的性质而言,它是针对所在主权国家提出的单方面脱离行为,并不为所在国同意。由于分裂势力很难通过和平方式获得成功,因此其在分离过程中往往伴随暴力甚至恐怖主义手段,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灾难,它是以破坏国家领土完整、民族团结为代价的。同时,由于国际制度是主权国家互动的产物,是为维护现存国家领土主权完整服务的,因此,任何分裂现存国家的分裂主义行为,都是违反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的。即使科索沃成功从南斯拉夫分离,国际社会对其承认也只是基于民族自决原则而非民族分裂主义的合法性。
民族主义和分裂主义取得成功的方式也截然不同。民族主义取得成功更多的依赖民族内部的团结,而分裂主义则更多的需要依靠外部力量才能取胜。纵观国际关系史,依靠民族主义取得民族自治或是独立国家地位的,往往是该民族民族内部团结的结果,这在第一次及第二次民主主义浪潮中体现的尤为明显。半殖民地殖民地人民取得反压迫反剥削胜利的,往往是民族团结力量的产物。与民族主义主要依靠内部团结力量取胜不同,分裂主义力量获得胜利往往是外部力量支持的结果。唐纳德·霍尔威茨指出:“分裂主义运动能够获得什么样的政治目标,是由国家以外的利益和力量平衡决定的。”当今分裂主义试图获得独立国家地位大都需要依赖外部力量的支持,没有外部力量的军事支持与经济援助,分裂主义很难获得成功。如二战后取得独立的孟加拉和东帝汶,均是外部势力支持的结果。冷战后,科索沃能成功从南斯拉夫分离出来,得益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大国的支持,南奥塞梯与阿布哈兹成功脱离格鲁吉亚,是俄推波助澜的结果。
悬而未决的乌克兰危机背后,亦是大国之间的博弈。民主主义和分裂主义取得成功建立真正的独立国家后,国家受外部势力干涉的程度即国家的处理国内外事务的独立程度不同。通常,民族主义依靠自身民族团结获得独立身份,在未来的国家建构中,通常能够独立的处理本国内外事务,受外部力量干涉的力度较小。而分裂主义则不同,由于其靠外部势力获得成功,因此分裂势力在获取成功后往往需要对外部势力的支持做出回报或兑现承诺。兑现的承诺和回报或是自然资源,或是战略要地,或是经济利益。无论回报的是什么,都是损害新生国家利益的,因为外部势力在介入前通常会考虑介入的收益与成本,毫无疑问收益必定大于成本。当然,这也是分裂势力获取成功的代价。
三、分清民族主义与分裂主义的本质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王联认为,尽管分裂主义借助外力和环境的改变而与民族主义挂上钩,但二者在理论层面实无共通之处。分裂主义有时被等同于民族主义,主因在于对文化民族向政治民族的过渡缺乏认识。究竟何为文化民族、何为政治民族,安东尼·D·史密斯对这两类民族进行了定义,他将政治民族nation(他称之为“民族”)定义为“一个有名称的人类聚居形式,它有共同的神话和记忆,有共同的大众公共文化,有既定的祖国,具有经济统一性,所有成员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而将文化民族ethnic(他称之为“族裔”)定义为“具有共同祖先神话和历史记忆,具有共享文化成分,与历史版图有一定联系,具有一定团结的(至少在精英层面是这样的)、有名称的人口单元”。根据安东尼·D·史密斯的定义,可以看出,我们平时所讲的汉族、回族、满族等这些民族,他们在历史、文化、宗教等方面拥有自己的独特性,属于文化民族。
而我们通常所讲的中华民族、法兰西民族、美利坚民族等这些通常与领土、主权、国家等联系并经常代表国家意义的民族,属于政治民族。按照王联教授的观点,文化民族的民族主义极易演变为分裂主义,而政治民族的民族主义则属于“真正”的民族主义,即民族主义通常由政治民族发起,且具有合法性,而分裂主义通常由文化民族发起,常因追求高度的政治化而逐渐演变为分裂主义。因此我们在不断完善民族政策加强和巩固民族团结的同时,还要对追求高度政治化的文化民族保持高度警惕,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民族主义向民族分裂主义转换,维护国家传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