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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吸收的自由、平等、民主、法治与契约伦理所蕴涵的基本价值,从本质上来讲是一致的,二者所倡导的价值观都是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文章将尝试以发展伦理学的价值关怀(即以自由、平等、诚信为前提的契约伦理)为基准来探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
【关键词】契约伦理;核心价值观;培育
一、契约伦理视域下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背景
我国正处于社会改革时期,社会改革,不仅造成社会经济结构的巨大变化,同时也将带来社会的政治、文化、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等一系列的深刻变化,特别是价值观的变化。随着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入和逐步完善,当代中国社会的价值观也开始了从“中国传统伦理价值”向“现代西方普世价值”的变迁,社会改革把社会主义价值观培养带入到传统与现代的巨大矛盾张力中,使得我国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日益多元多变。社会要保持稳定和发展,必须推进文化建设,首要的任务就是重构价值观,在价值共识的基础上重塑文化认同。纵观当今时代,任何社会的生存和发展都需要有一种普遍的文化认同和凝聚能力,以维护社会的协调与稳定,而这种文化认同和凝聚能力则主要来源于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要体现生活中的高度、广度、精度以及深度;又要符合逻辑与科学,同时还需要有自由意志、人文关怀的体现和友善精神。党的十八大从国家特殊历史环境、发展愿景、社会时代精神、公民道德风貌等方面概括和凝练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内涵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既为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清了基本思路,又为进一步概括和凝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出了指导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路径是多元的,本文将尝试以发展伦理学的价值关怀(即以自由、平等、诚信为前提的契约伦理)为基准来探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
二、契约伦理视域下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基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吸收的自由、平等、民主、法治与契约伦理所蕴涵的基本价值,从本质上来讲是一致的,契约伦理可以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伦理基础,二者所倡导的价值观都是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正确把握契约伦理的科学内涵将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契约伦理体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伦理内涵和要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伦理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精髓,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和民族文化认同的共同思想基础,其科学内涵体现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一内涵和要求蕴涵着深刻的契约伦理精神。首先,“民主”、“法治”的要求蕴涵着政治自由的契约伦理价值。契约伦理精神是一种倡导个体自由与民主的伦理精神,这种自由与民主的伦理精神是保证民主得以有效发扬的重要支撑。其次,“公正”、“和谐”的要求蕴涵着“公平正义”的契约伦理价值。改革时期,只有在社会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处理中坚持“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且切实保障每个社会公民自由发展的平等机会,才能实现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最后,“诚信”、“友善”的要求直接体现着契约伦理“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及维护社会秩序的伦理价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契约伦理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伴相生、互惠互益的关系,契约伦理应当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伦理基础。
三、契约伦理视域下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保障
笔者认为,培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恰当可行的路径就是将其落实到契约规范的实践活动中去,把契约规范中所蕴涵的基本伦理价值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的结合起来,且加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约束力和影响力。
契约规范具有极强的现实规范功能,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当风俗一旦确立,偏见一旦生根,再想加以改造就是一件危险而徒劳的事了;人民甚至于不能容忍别人为了要消灭缺点而碰一碰自己的缺点,正像是愚蠢而胆小的病人一见医生就要发抖一样。”卢梭将风尚、习俗、尤其是舆论,视作与政治法、民法、刑法相并列的第四种法律,并认为它是“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种。”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的,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的,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契约规范具有道德塑造和社会教化的功能,所谓契约规范,一般指公民在其生产、生活中由于利益的驱动,使其根据自身利益需求出发与他人协商制定新的满足利益需求的个别性契约规范,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利用公民的外在监督及契约规范的内在伦理约束性来共同保障契约规范的执行,最后实现双方利益需求的最大限度的满足。无论契约规范的制定者是哪一方,最终契约关系结成的关键都是取决于契约规范的内容。
以我国的村规民约为例,村规民约作为契约规范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同样具有极强的现实规范功能。村规民约可以有效调节村民社会交往和利益分配、达到规范整个村庄顺利运行的规章制度。从内容层面解读,村规民约是在村民自治章程的指导下所制定的,以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为原则,且必须与国家法律法规不得相冲突。从形式层面解读,村规民约是不具备法律的客观强制性的,其主要是通过村委会的调解和群众的舆论压力来发生约束力的。从表现层面解读,村规民约表现为一种禁止性的行为规范,且全面系统的规定了村民的日常交往行为准则,通过该规范,可以不断激发村民崇德向善的上进心。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落实到契约规范中去,将会是一次大胆的创新与尝试。因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吸取了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即以自由、平等、诚信为前提的契约伦理,其代表了历史前进的方向,具有世界意义,能够吸引人类的认同和向往,同时也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提供更多元的伦理思考。
参考文献
[1] 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出版,1980.
[2] 晏辉.契约伦理及其实现[J].道德与文明,2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