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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借贷活动在我国古代社会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近年来引起学术界普遍重视,并有不少研究成果问世,但其中仍有许多空白和薄弱环节。有关借贷活动的最初发展及演变即是其中之一,本文拟对此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先秦;借贷;探析
借贷活动是我国古代社会经济运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关其最初发展及演变的考察是先秦史研究中长期被忽略的一个课题。就笔者管窥所及,对此做专门研究的学术著述寥寥。刘秋根先生曾结合民族学材料对中国古代高利贷的起源和发展进行探讨,他认为高利贷经历了由原始互助到借贷再发展到高利贷这样一个演变过程①。徐祗朋则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对西周时期借贷性质的演变作了大体梳理,他指出西周时期的借贷多以实物形式,一般无任何附加条件。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借贷经礼崩乐坏的春秋时代,到战国时代逐渐演变为以攫取高额利息为主要目的的高利贷②。以上两篇论文对先秦时期借贷活动的研究,尚缺乏深入系统的考证,对“借贷”本身的含义更无明确解释。但它们无疑为本文的进一步研究打下了良好基础。本文拟结合现有史料从社会结构、政治、经济等方面对先秦时期借贷活动的发展及演变进行初步探讨。
一、西周时期的借贷
有关殷商及殷商以前的借贷情况,尚存资料很少,偶有记载,也极零星,难见其详,因此,确切考证目前还不可能。从现有文献看,我国古代借贷之事的最早记载出现在西周。
西周处于我国阶级社会初期,生产力水平低,经济发展处在“真正的自然经济”阶段。所谓真正的自然经济是指“农业生产物全然不加人流通过程,或仅有极小的部分加入流通过程。”④西周建国之初,不仅大封周族贵族为诸侯,“众建亲戚,以藩屏周”,并将古代有名氏族如唐、虞、夏族,乃至于被击败的殷族的子孙分封为诸侯,各氏族领主在其封国内又以采邑形式分赐其同姓,于是,全部封建领主系统渗透了原始氏族的因素。建立在这种经济基础和物质生产关系上的社会生活领域较多地保留了氏族公社时期的组织结构和血缘观念。
周人很讲究“亲亲”和族属,他们聚族而居,死后还要葬在一起。在家族或者宗族内部,互通有无。各支子“异居而同财,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⑤“异居”指不同室而居,但他们仍集中居住在一定地域内,财产出借没有利息并且不用偿还。作为礼的重要内容的宗法制度要求大宗的宗主有义务收恤其族属。“大宗者,尊之统也;大宗者,收族者也。”⑥在宗族统治的社会里,一个宗族的离散,就意味着它的灭亡。当时的宗主,都是有封土的君主,为了强宗固族,他们有能力也有必要照顾好族人。“分贫振穷,长孤幼、养老疾、收介特、救灾患、宥孤寡”⑦,正是这种情况的描写。从中也可以看出当时对于族人的借贷,多是无偿的给予赈济。以分贫赈穷为主要特征的借贷活动,早在西周建国初期即得到统治者的大力提倡和施行。史载武王灭商后“出拘救贫,分财弃责,以赈穷困。”⑧并提倡“怀保小民,惠鲜鳏寡”⑨政府不仅在灾害歉收之年大规模实行荒政,在一般年景为了照顾那些贫缺之民,还专任官员“聚野之锄粟、屋粟、间粟而用之。以质剂致民,平颁其兴积,施其惠,散其利而均其政令。”⑩这就是当时的借贷具有救济功能的道德和法律约束。可能那时把发放赈济物称为“贷”,所以“贷”的本义为施。
当然,西周的借贷并非全是无偿施与或不取利息的。从有关文献的记载看,必须偿还的借贷和有息之贷已经萌生,只是尚不普遍,居于次要地位而已。如周穆王时的留鼎铭中记载:有一年饥谨,匡季手下的人盗走舀的十秭禾,舀将此事上告打官司。判令匡季偿还一倍,如果第二年不偿还,又要增加一倍,即“偿舀禾十秭,送十秭,为廿秭。来岁弗偿,则付卅秭。⑾”这段材料反映了当时可能存在牟利倍称的谷物借贷。另据《周礼》记载:“泉府,掌以市之征布,敛市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者,以其贾买之……凡赊者,祭祀无过旬日,丧纪无过三月;凡民之贷者,与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国服为之息。”泉府相当于近代的财政部和国家银行的混合体,它在进行借贷时,根据贷款用途不同,决定是否取息及利息水平的高低。“赊”是因祭祀和丧事需要可由国家提供实物或货币,祭祀、丧事属于消费性借贷行为,不创造财富,也不会增加盈利,倘若计息必将加重借债者的负担,对封建统治不利。因此,只要求限期归还,不计取利息。“贷”是对经营农、工、商、虞(山泽)等业的小生产者放贷,以供他们调剂余缺和周转资金。这种贷放属于生产性借贷要收取利息,即“以国服为之息”。对生产者放贷,不仅可以增加其收入来源,更是促进生产,活跃商品经济的需要。具体的取息方式和利息水平,则根据各地和各行业的实际生产情况分别确定。“贷者,谓从官借本贾也,故有息使民弗利,以其所贾之国所出为息也。”⑿假令其国出丝絮,则以丝偿,其国出綿葛,则以紼葛偿。”⒀各业利润率不同,利息率也不一样。“盖贷息轻重,不能一率,自当随民间所便。但其等衰,约区五等,或二十而一,或十一,或二十而三,或十二,或二十而五,以此为限,明不得逾溢耳。”⒁将贷款按用途划分为生产性与非生产性贷款,并对生产性贷款收取利息的思想,反映了《周礼》作者对利息来源于利润已有一定程度的认识,尽管还非常粗浅,但足以说明其思想的可取之处。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分析利润为利息和企业利润问题时,引证过一位经济学家的意见说:“在我国现时期,是利润率规定利息率;在那个时期(指欧洲中世纪),是利息率规定利润”。可见,欧洲人在中世纪对此问题还是模糊的,就此而论,《周礼》的取息思想在古代世界范围内也是早熟而先进的。对生活性消费提供无息之贷,是由于因此种需要而举债的人,往往是那些并不富有或已趋衰败的贵族世家,这些没落贵族囊中羞涩,为维护等级尊严,讲究“礼”制,只好向官府举债,而官府从稳固本阶级统治出发也情愿对贵族阶级提供优惠信用。它是从维护封建统治的“王政”思想出发,而不是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反映了封建领主经济极端重视封建等级制度的特征。这是《周礼》的取息思想囿于阶级和时代的表现。
随着私有观念日益发展,贫富分化渐趋严重。贵族为了维护自己的财产,积累更多的财富,除了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弱病残孤寡仍给予赈济外,对一般有能力偿还的族人,都是必须偿还的借给了。“贷”由过去的“施”变成了“借”,春秋时期的借贷就以这种无息之贷为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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