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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仲裁制度在中国实践的理论问题的研究
临时仲裁制度在中国实践的理论问题的研究
临时仲裁制度在中国实践的理论问题的研究
【摘 要】临时仲裁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已经是一种通行的做法,而我国目前的仲裁法却排斥临时仲裁,事实上,在我国建立临时仲裁制度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临时仲裁 必要性 可行性
一、国际范围临时仲裁盛行的原因
第一,经济上的原因。在经济全球化的总体趋势不可逆转的今天,国际经济贸易迅猛发展,伴随而来的是商事纠纷的不可避免和增多,而这一切都促进了临时仲裁制度的扩张,以及在商事活动中地位的不可或缺。
第二,机构仲裁自身的缺陷,促进了临时仲裁制度的应用。机构仲裁逐渐发达,但是它自身也暴露出极大的缺陷。比如,费用较贵,时间较长。可以说,机构仲裁自身的不足是临时仲裁得以应用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第三,网络技术的发展。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上国际贸易也蓬勃发展,网上国际商事仲裁应运而生并且从其诞生的那天起就具有经济、高效的优点。临时仲裁制度的优点此时得到凸显。特别是随着网络信息的发展,互联网确实使人们进入了信息爆炸的社会,可以在互联网上看到大的商务贸易机会。
二、地位之失衡:中国仲裁形式的单一化 三、我国建立临时仲裁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临时仲裁在国际商事、海事纠纷处理中是主要法律救济手段,建立临时仲裁制度符合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趋势,有助于弥补我国仲裁方式单一化的不足。
其次,建立临时仲裁制度是维护我国当事人在执行临时仲裁裁决时正当利益的需要,也有助于实现我国对《纽约公约》的有效履行。我国于1986年成为《纽约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自然对我国产生法律效力。1987年4月10日,最高法院向地方各级法院发出《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要求对另一缔约国领土内做出的仲裁裁决予以承认和执行,这自然包括对国外临时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更为关键的是,如果裁决对外方不利,外方则不予执行裁决,中方无法在中国法院或外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因为中国法院依据《仲裁法》认为临时仲裁的仲裁协议无效,中方当事人的利益势必受到损害。
第三,建立临时仲裁制度是改善我国投资软环境的需要。国际商事仲裁之所以已成为解决跨国合同当事人之间争议的通常可接受的方式,部分原因在于国外商人希望避开外国法院解决争议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确保交易的安全。在我国,仲裁的方式仅限于机构仲裁,而
外国人担心的就是仲裁机构受到政府的指示和不当干涉。因此,建立临时仲裁制度也是完善
我国投资软环境的需要。
四、我国建立临时仲裁制度的可行性 总之,我国应尽快建立起临时仲裁制度,这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推动法制建设的进程。
参考文献: [2]李广辉.入世与中国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J].政治与法律,2004,(4).
[3]陈绍方.仲裁及其在中国的发展——世纪之交的回顾与展望[J].学术探索,2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