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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债务应当依法清收 乡村债务应当依法清收 乡村债务应当依法清收
被由律师参加的清欠队伍打伤,受伤的村民至今还想不通。不错,乡村债务难收是不争的事实,不理解基层乡镇干部的苦处,那也不是实是求是的态度。造成欠债的原因再复杂,都不可能成为放弃清欠工作的理由。但是,清欠工作应当在合法的轨道上运行,不能以不恰当的方式从而使本来正当的权利在老百姓看来也不那么正当了。
以法度量自己的将“行”之“为”,这是法治社会每个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应当具备的基本意识。村干部以“法院要不回钱,还得提供吃喝”为由认定法律走不通似乎可以理解,但真的便不去走这条路就不对了。村干部讲的或许是一种现实,现今法院的司法能力和法官形象可能多有不如人意的地方,但如果人人面对这些存在的现实便都回避法律而选择自己认为更直接的方式,那么我们就最终可能只有回到“森林社会”。当我们要扒农民粮食的时候,当我们对农民大打出手的时候,法治还是我们所期待的吗?
法治既是全社会共同选择的目标,也就成为全社会共同担当的义务,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事件、行为、关系都在具体演绎着法治的实践,法治的每一次具体的成就肯定无法通过把法律变成自动售货机那样轻易获得,它需要我们去实践,去斗争,去排除那些与法治不和谐的因素而获得,包括针对司法的当为而不为,当办好而没有办好。
在上述报道的事件中,律师充当的角色显然是不太光彩的。依法办事不是律师的一般义务,而是职业。在自己成为债权债务关系一方的情况下,不是将事情引导向法治的轨道,反而表现得很不专业。首先,村民欠东胜村的债与东胜村欠瑞邦律师事务所的债是两个法律关系,在前一个债权没有依法转让给瑞邦律师事务所之前,该律师事务所直接参与向村民要债显然不符合债权人的主体资格;其次,如果从律师职业的角度要参与到东胜村向村民的要债行为中来,则应当建立起合法的代理关系,依据其代理权限而作为。但从共同要债行动及其引发的后果来看,该律师事务所似乎已经忘了自己法律上的身份。
农村在中国对于法治具有最广大的示范作用,乡村债务又是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敏感点,必须慎之又慎。只有认真站在法治的立场上加以对待,才能为从根本上破解乡村债务开出有益于社会健康发展的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