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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保护环境,认真落实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着力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构建和谐,实现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当前与长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治理。
2坚持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有效治理污染,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和谐。
3坚持淘汰与发展、关小与上大、治理污染与优化结构相结合。淘汰落后生活能力。促进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
4坚持严格执法与有情操作相结合。实施过程中。保证工作目标实现,又要科学规划,精心组织,以人为本,努力解决好下岗分流职工的困难。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努力从源头上控制污染,以治理小纸厂、小水泥、小炼铁、小炼钢、小印染、城市污水为重点。改善水环境、大气环境、人居环境质量,优化经济结构。
(三)小炼铁治理取缔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环保整治不达标的违法炼铁生产企业;淘汰容积200立方米及以下的高炉。市发改局牵头
(四)小炼钢治理取缔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环保整治不达标的违法炼钢生产企业;淘汰公称容积20吨及以下的转炉和电炉。市发改局牵头
(五)小印染治理淘汰污染严重、无法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小型印染企业。关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禁止新建的74型染整生产线。市环保局牵头
市在建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同步建设收集管网等配套工程;确保在年5月底前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年底前收费标准达到0.8元/吨。市建设局牵头六)加快城市污水治理:加大城市污水管网配套建设的力度。
三、强化措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一)区别对待、分类处置。各地在开展环保专项治理工作中。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区别对待,分类处置。对未在工商部门进行企业登记注册,或无生产许可证等违法经营的企业,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取缔、撤销,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对已在工商部门进行企业登记注册,但产品质量连续两次在省以上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合法登记、许可但在环保方面未达标的企业,由环保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其限期治理,期仍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停止或者关闭。对地方政府确定关闭的企业,工商部门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对逾期不办的依法吊销工商执照。对合法经营企业由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而应当关停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决定》国发[]40号)有关规定,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对非国有企业按规定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妥善安置关停企业职工。各级各部门要监督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切实做好关停企业的人员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人员安置原则上按企业隶属关系负责消化;改造项目和新建、扩建项目应优先招用本地区、本系统关停企业人员。
(三)回购关停企业的关键设备。为防止关停企业转移设备。避免污染企业死灰复燃,对关停企业的关键设备回购后集中销毁。市政府对回购关键设备给予补助。
(四)有效利用关停企业的土地资源。鼓励地方回购关停企业的土地。发挥土地资源的最大效益,实现土地的最大增值。关停企业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改变土地用途的相关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帮助办理相关手续。
(五)落实环保专项治理奖惩政策。对达到治理进度的地方。市经贸局在安排技改项目资金时优先支持,市国土局在审批用地指标上优先考虑。
其申报的相关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建设,对没有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地方。不予批准用地。
四、加强领导。认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各乡镇(办事处、场)对本辖区内的小水泥、小造纸、小炼铁、小炼钢、小印染关停负总责,市政府成立环境保护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环境保护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实施环境保护“专项治理工程”政府和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要切实承担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治理目标,制定本地区的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全面、准确上报相关企业情况,并对关停企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市发改局、经贸局、建设局、环保局等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相关专项治理工程的牵头责任,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的同志组成工作专班,按照目标任务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搞好督办检查工作。市环委会办公室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四个专项治理”考核办法,组织对各地、各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