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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制度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10-04 字体: | |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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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都处于不成熟的阶段,极易受到来自外界的非法侵犯,近年来频频发生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暴露出我国法律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存在着漏洞和问题。基于此,文章分析了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的解决提出了自己见解。

【关键词】未成年人;权益;法律保护

一、各地的“虐童”事件

20世纪八十年代,随着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大多数家庭都只能选择生一胎。与此同时国家也在大力实施改革开放政策,居民基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孩子们能够享受到的物质条件也得到了巨大的改善。在我们的印象当中,二十一世纪出生的孩子们是幸福的。由于是家里面的“独苗”,许多小孩从出生就被视为了家庭的“小皇帝”、“小公主”。

然而,近年来媒体频频曝光的各地“虐童”事件,深深地刺激了我们敏感而脆弱的神经。我们禁不住会问:本应该作为守护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的家庭和学校为何会屡屡成为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的主体?就在我们百思不得其解的时候,媒体再一次曝光了一起严重的“虐童”事件――“南京九岁男童疑似遭继母鞭打,全身多处伤痕”。

这一事件可以追溯到去年,当时学校老师发现小虎疑似有被鞭打过得情况,就联系了其养父母,告知他们在家庭教育中要注意方式。直到今年四月份班主任老师在与小虎聊天中得知其背疼,在毫无防备之下掀开了其上衣,结果在座老师全都被震惊了。“从没见过这样的血痕。”这位老师告诉记者,小虎的后背布满了粗细不一的伤痕,这些伤痕中布满了新伤和旧伤。追问之下,小虎告诉老师,这都是妈妈打的。知情人士称,背上的伤口是用跳绳抽打的,耳道的伤口是用钢笔戳的,脚面浮肿是被用水管敲打的。原来,小虎的妈妈对小虎要求极严,小虎平日里除了要完成学校的作业外,妈妈还给小虎布置了好多作业。当天,妈妈给小虎布置了阅读课外读物的作业,但是小虎并没有完成,妈妈问了课外读物里讲了哪些内容,小虎并未答出来,结果遭到妈妈一顿毒打。仅仅只是未能完成妈妈布置的课外作业,就遭受了妈妈用跳绳抽后背、用钢笔戳耳道、用水管敲打脚面的非人折磨,我们不敢想象一个年仅九岁的孩子在身心上承受了多大的痛苦。

悲剧屡屡在上演,“南京饿死女童案”、“贵州父亲虐女案”、“深圳父亲教训儿子致死案”、“浙江温岭幼儿园女教师虐童案”一幕幕惨不忍睹的虐待景象呈现在我们眼前。我们在感叹这些施暴者残忍的同时也在不停的思索,未来如何有效的避免悲剧的再次上演。

二、我国法律制度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存在的问题

正如洛克所言“法律的目的是对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的运用法律,借以保护和救济无辜者”。的确,作为我国社会成员的一分子,作为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未成年人理应受到国家的良好保护。法律作为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同样应该在保护心里和生理都处于尚不成熟阶段的未成年人上发挥更大的作用,这是我们每一个法律人的期许,是一种应然状态。然而,事实并非能如我们所愿,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我国法律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还存在诸多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对未成年人的救济不及时

在今年四月发生在南京的小虎被养母抽打一案中,记着经过采访学校的老师得知,学校在四月份以前就小虎疑似被养母抽打一事向辖区派出所进行了反映,派出所也出警到学校进行了相关的了解,但此后就不了了之,直到四月三日在被微博爆料后引起全国舆论的广泛关注之下,当地警方的办案效率才明显加快。试想,如果没有引起全国舆论的广泛关注,那么当地警方是否会及时介入、及时将涉嫌虐待罪的养母刑拘?未成年人是脆弱的,同时对于未成年人进行施暴的主体可能就是他们朝夕相处的人,他们每天不得不面对的人,比如学校的老师以及家庭中的成员,在受到暴力侵害之后需要我们的司法机关能够及时的介入把对未成年人构成侵害的主体带离未成年人,以尽可能的把对未成年人造成的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降到最低,在这方面我国的司法机关任重道远。

(二)对适用何种罪名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存有较大的争议

(三)相关强制性规定缺失

这里所说的强制性规定是指虐待未成年人的强制报告制度,尽管在2014年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意见》中规定对监护侵害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均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但从该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该意见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制止当作了一种权利而非义务,权利是可以放弃的而义务是不能放弃的,是必须履行的。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似有不妥之处,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心态作祟的中国社会,试问又会有多少国人去劝阻、制止或者举报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侵害?同时,该意见只是提出了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侵害时的处理办法,对于未成年人受到来自学校老师的侵害的处理并未做出规定。 三、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受“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等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的绝大数父母和教师对孩子都是严苛的,这种严苛有时候达到了不近人情甚至是触犯了刑律的程度。正如这次“南京虐童案”中小虎的养母一样,从为人父母的角度来看她的出发点是好的。她想把小虎培养出来,她教育小虎做人要诚实不能撒谎。但是她的教育方式是不对的,从法理的角度看是涉嫌犯罪的。

可以这么说,这是一次带着责任与疼爱的虐童事件。有人认为“棍棒出孝子”,也有人质疑家庭作为个人的私密空间,父母对孩子的教育本属于家事,法律无权干涉。笔者对上述两种观点均持否定态度。未成年人作为社会成员中的一员,其享有自身人权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作为家庭成员的监护人也有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人权的义务。“棍棒出孝子”理论有可能造成家庭成员对未成年人人权的粗暴践踏,于情于法都是不能成立的伪命题。同时,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家庭不能也不应该成为法外之地。家庭成员对外成年人的教育也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结合上文所指出的我国法律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我国的司法实际,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一)完善立法,让未成年人的保护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针对前文指出的我国司法机关在追究虐待儿童犯罪主体时会陷入“无法可依”的窘境这样的情况,笔者认为立法机关应该完善立法工作。在这方面学术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在目前虐待罪的基础上增加虐童罪,虐童罪的犯罪主体不在仅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而是所有针对儿童进行虐待犯罪的主体;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将目前我国虐待罪的犯罪主体扩大,不在将其固定为仅仅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同时也不应该将虐待罪认定为“亲告罪”,司法机关对于虐待犯罪行为不应该再坚持“不告不理”的原则。笔者比较认同第二种观点,第二种观点只是扩大犯罪的主体比第一中观点提出的重新立法更能节约司法成本,操作性更强。同时第二种观点提出了不再坚持“不告不理”原则,有助于司法机关主动介入家庭虐待犯罪行为中,防止虐待犯罪对未成年人造成更多的伤害。

(二)规定未成年人受到人身伤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

强制报告制度是指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在发现未成年人有可能受到来自家庭、学校或者他人的人身伤害之后有立即向司法机关、民政部门进行报告的义务。强制报告制度来源于美国,电影《刮痧》将美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制度惟妙惟肖的展现在了银幕上,电影讲述了一位中国的爷爷到美国之后发现自己的孙子有感冒状况就用了中医的疗法对其进行“刮痧”,社区医生在对该未成年人进行治疗时发现其后背有受伤痕迹后就立即向司法、民政和儿童福利局报告,同时上述三机构展开联合调查,并将该未成年人与其家人分离开,将他带到儿童福利局进行监护的故事。笔者认为,我国也可以借鉴该强制报告制度,强制报告制度有助于未成年人在受到不法侵害的第一时间后司法、民政等部门能够对其做出有效的救护,将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受到的损害降到最低程度。对发现未成年人受到伤害应该进行报告而没有报告的相关组织或者个人应该追究相应的责任。同时,与强制报告制度相配套的应该还有司法机关和民政部门的快速处理机制,司法机关应该建立健全与民政等部门的配合协调机制,严肃认真的处理未成年人受到非法侵害的事件,对应当及时处理而没有处理造成未成年人受到更严重的侵害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我国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任重道远,2014年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意见》对受到监护人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安置以及对监护人资格提起撤销诉讼等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应该说在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上具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今后,司法、民政等部门应该加强协调配合,让制度落地生根,让法律成为未成年人权益的守护神。

参考文献

[2] 黄荣康.少年法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3] 佟丽华.未成年人法学[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

[4] 张文娟.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研究[M].法律出版社,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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