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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与保护不同意见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10-03 字体: | |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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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依法治国,给我们提出了一个很深刻的命题,就是怎么样依照法律的精神和法治的思想来治国,不仅仅是靠制度。法律既有制度,也有理念,又有方法,又是文化。

如何处理好维稳和维权之间的关系,是治国理念的一个重大问题,过去常谈“维稳压倒一切”,最近不怎么谈了。“维稳压倒一切”有片面性,也有危害性。应当提“法治压倒一切”。因为依法治国,当然法治压倒一切。

我觉得,法治包含了怎样处理维稳和维权的关系。这应该在法治里面解决。维稳与维权,不是谁压倒谁的问题,而是怎么处理好两者关系的问题。我们现在涉及维稳与维权的关系,当然不是杀人放火这些刑事犯罪的处理问题。比如说强制拆迁,这是现在社会矛盾比较尖锐的问题。怎么处理为好?强制拆迁引发了一些群众闹事。拆迁涉及人权,涉及千百万户人家的利益,这是一个维权的问题。所以在拆迁里面,就同时存在着维稳与维权的问题。过于强调拆迁里面闹事的一面,维稳显然是以压服为主。造成的后果怎么样?越压越不服。群众的权利没有得到维护,继续反抗,可能闹得越来越大,仅仅靠强力来压迫,靠公权力的压服,那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要考虑到群众的利益。不能仅仅以稳定来压倒一切,这是不行的。不提“稳定压倒一切”,更多关心群众的利益,从根本上来解决问题,这应该是处理社会矛盾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维稳和维权,一方面是权利,另一方面是权力;也可以说一个是私权,一个是公权。私权要考虑到群众的利益,这个不能被剥夺、被限制;公权要考虑到它行使的范围。四中全会特别提到“法无授权必须禁止”,这个当然是指公权而言。公权在法律上没有授权要禁止。私权呢,法无禁止即自由。我们现在特别强调公权与私权的不同,公权绝对要限制!为什么?因为它没有授权就是应该禁止的,私权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自由的。从依法治国的根本精神来看,私权是基础,公权是管理的工具。把私权看作我们依法治国的基础来对待,这很有好处,能够解决许多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公权应当严格加以限制,没有权力清单,没有授权,这些权力是不能够随便行使的。

公权既然是这么一个特点,所以最容易被滥用,尤其是维稳的地方化。稳定有全国性的概念,也有地方性的概念。什么是地方性的稳定?一个县的稳定,谁来决定啊?谁来说我这个县稳定还是不稳定啊?显然是由县政法委来决定,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因为它是公权的基础。一个县的稳定由政法委员会来定,这就说明政法委员会的权限太大了,它有生杀予夺的权力,它可以决定这个县是处于稳定之中,还是不稳定之中,如果不稳定就会出现很多问题。

前不久曾经要制定一个突发事件处理的条例,当时征求意见,其中一条讲到,在突发事件处理的时候,新闻自由要受到一些限制。这个草案发布的时候,舆论哗然。怎么能因为你一个县里面发生了突发事件,新闻自由就要受到限制呢?所以当时这个意见被否定了。为什么否定呢?它是以稳定的名义,用权力压倒了权利,使得公民的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因为突发事件而受限制。突发事件跟新闻自由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个维稳与维权的关系。在主张“维稳压倒一切”的人看来,突发事件既然发生了,当然稳定压倒一切。其他一切私人的权利、舆论的权利,都可以撇到一边,不重要了,在稳定面前其他一切都不重要了,是次要的。在公权力滥用的情况下,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那么,从维权方面来考虑,不能够因为突发事件,来限制个人自由和新闻自由。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治最重要的一个思想,就是人权不能侵犯。人权是最基本的,这里面包括个人的权利,也包括新闻自由和其他方面的一些权利,都应该得到维护。

在维权上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保护不同意见。不同意见当然指的是对政府的不同意见,尤其是在突发事件中的一些不同意见。这些对于突发事件的不同意见,很可能被主管部门、政法部门认为是煽动闹事,所以怎么处理不同意见,是依法治国需要好好思考的一个问题。《炎黄春秋》发表过高锴的一篇文章,谈他在全国人大工作时跟习仲勋同志交往的一些情况。习仲勋当时提出,应该制定一个不同意见保护法。对不同的意见用法律来保护,我觉得这个意见提得很好。

我本人跟习仲勋同志也有一些来往,我是七届人大常委,仲勋同志是七届人大副委员长。每年开六次常委会,别的副委员长都不来参加小组会,而仲勋同志每一次必到四个小组参会。他平易近人的民主作风,给我留下了很深刻的印象。有时候到一个组里面,也跟我们交谈。仲勋同志这个意见的关键就在于,一要保护不同意见;二要立法保护。我觉得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思想。为什么要保护不同的意见呢?因为如果片面强调维稳特别重要,掌握公权的人要滥用权力,必然对少数有不同意见的人给予很大压力,使他们不敢说话。一个社会如果不能容忍不同意见的存在,那是不正常的。社会本来就是多元的,有多种不同的声音。作为政府机构,作为领导者,应该善于听取不同的意见,保护不同的意见,而不能够打压,更不能以“煽动群众闹事”的罪名随便治罪。这是现在面临的一个很现实的考验。制定一部“不同意见保护法”非常重要,我希望认真考虑习仲勋同志当初提出的“不同意见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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