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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太宗李世民执政21年,之所以被誉为贞观之治,最根本的是坚持依法治国。李世民顶层设计、修订完善《贞观律》,同时编定令、式、格,建立了完备的法规体系,律令天下;后狠抓“关键少数”,落实法制。初唐社会,从被称为“天可汗”的皇帝到皇亲贵戚,从位极人臣的高官到最底层的胥吏,从太子党到官二代,从豪强权贵到升斗小民,皆以低调做人、谨慎敬业为荣,不敢以身试法。官风带动民风,民风带动世风。整个社会正气充盈,不同阶层不同种族的人们,和睦相处,终成后代华夏子孙梦想穿越的大唐盛世。
一、修法立规,律令天下
李世民自幼树立“匡定家国”大志,熟读史书,有鉴于秦、隋二世而亡教训,感叹道:“前事不远,吾属之师也!”他继位后,在贞观初年正月就着手修订完善法律法规,奠定依法治国根基。
首先,走“群众路线”,展开一场立国、立政、立法关系大讨论,确立立法指导思想。
历朝历代,立法宽与严,都是朝野上下争论的焦点。为集思广益,明辨是非,李世民在贞观初年开展一场群臣大讨论。破旧立新之际,争论自然也很激烈。在隋为官亲眼看到朝政渐腐终至溃败的封德彝,时任尚书右仆射,在这次大讨论中,主张威刑严法,以肃天下;而魏铡⒎啃龄等人,则明确主张慎刑宽法,指出:“仁义,理之本也;刑罚,理之末也”。一代明君李世民审时度势,对魏铡⒎啃龄二位重臣的建议,“欣然纳之”,“遂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甚”。这次大讨论,不仅统一了群臣思想,确立了“仁本刑末”、“礼法合一”的立法指导思想,且在儒林士族和戎狄等外族中,引起广泛敬重和好评。后来,唐太宗曾回忆说:“贞观初,人皆异论,云当今必不可行帝道、王道,惟魏征劝我。既从其言,不过数载,遂致华夏安宁,远戎宾服。”
其次,重视法律条文的“划一”,反复强调“用法务在宽简”的立法原则。
在修订法律时,一代英主确定了法律条文“划一”的原则,是为了防止司法官员利用法律条文的漏洞来营私舞弊。他一针见血地指出:“若不常定,则人心多惑,奸诈益生。必须审定,以为永式。”可以说,确保法律条文的稳定性,目的还是从最坏处做预案,让奸诈之徒无可趁之机,防止作奸犯科,保证法律的公正性。贞观十年(636年),李世民再次对臣下说:“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他进而指出其后果,则是“官长不能尽记,又前后若违,吏得以为奸”。随后,他还反复叮咛说:“自今变法,皆宜详慎而行之。”其言谆谆,其语切切,是为了确保法律虽百疏而无一漏,不会被宵小之徒钻空子。当然,社会发生了很大变化时,李世民也允许对法律条文做适当的修订。纵观整个唐代,《贞观律》修订完善定型后,后世虽有数次修改,但幅度均很小。
至于要求立法之宽简,李世民在制定法律法规之初、中途以及即将完稿时,也是多次反复强调。早在贞观初年,他就对臣下强调说:“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其本意,自然是敬畏生命,体恤百姓,以民为本。随后,还用比喻来形象说明为何立法要宽简:“古人云:鬻棺者欲岁之疫,非疾于人,利于棺售故耳。今法司核理一狱,必求深刻,欲成其考课。”看得出,一代英主对司法官员审案宁左勿右之心态,何其熟悉!他要求立法宽简,一个重要原因,还有防止急功近利的官员为了政绩,不惜严刑审判造成冤狱的因素。
正是本着立法宽简的原则,修订颁布的《贞观律》和号称宽简的隋代《开皇律》相比较,慎刑之处很多:“减大辟者九十二条。”即废除了砍头的死刑条目多达九十二条。整个《贞观律》中的死刑,“比古死刑,殆减其半”。至于“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记”。可见,李世民立法之宽简的原则,在《贞观律》中得到了不折不扣的贯彻。
第三,不仅修订《贞观律》,还编定令、式、格,建立健全了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
贞观元年正月,唐太宗在开始编修《贞观律》的同时,还编修《贞观令》《贞观式》《贞观格》。《新唐书?刑法志》说:“令者……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可以看出,令、式、格,从国家基本制度、机构设置、官吏职责,到行政程序、公文递送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和律一样,成为唐朝法规的四种基本形式,相互配合与补充,构成了完备法律体系。
《贞观律》从贞观元年开始修订,历经十年始成,共有十二篇,五百条,于贞观十一年(637年)正月在全国颁发执行,后世称其为《唐律》。此外还编定颁布《贞观令》三十卷,《贞观式》二十卷,《贞观格》十八卷。
《贞观律》及同时编定令、式、格,编定颁布实施,不仅为全面推行依法治国奠定坚实基础,且为形成大唐盛世的助推器;更是标志着中华文明特别是中华法制文明走向成熟,近1300年来,被誉为“中华法系”。
二、率先垂范,抓“关键少数”
作为一代英主,李世民幼年和少年时代生活在民间,隋末起事后不仅带兵打过仗,且在唐立国时任秦王和尚书令,有着丰富的从政经验,对当时社会各阶层矛盾尖锐化,皇亲贵戚、豪强世族和老臣新贵之间各种利益纠结错综复杂的局面,有着清醒认识。他切身意识到一分法律、九分落实,要全面推行依法治国,就要抓实再抓实。
首先,率先垂范,抓住皇亲贵戚、豪强世族这些“关键少数”,确保依法治国顺利推行。
唐太宗注重带头守法,并不时反思,提醒自己,克制自己的感情,避免用自己的主观意志来取代法律。他说:“君不约己而禁人为非,是犹恶火之燃,添薪望其止焰;忿池之浊,挠浪欲止其流,不可得也。”他认为,皇帝如果守法,则群臣就会效法。而如果生杀任凭喜怒,无辜者冤死,最终将导致天下大乱,国家败亡。贞观四年(630年),太宗发现自己所颁诏敕与律令相违时,指示臣下对此类诏敕不得顺旨施行,必须上奏,另作定夺。后来,还在《唐律》第486条明文规定:“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为后比。若辄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也就是说,皇帝发布敕令判案定罪,以及临时的处置,不能成为常法,更不能成为后面判案的根据。如果援引敕令判案,造成过重或者过轻,以故意过失论处。这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法大于权,不能用皇帝的敕令来改变法律规定。 在贞观十一年(637年),恰是《贞观律》颁布那一年,李世民的堂弟李道宗,便因贪赃入狱。此人曾追随秦王李世民,屡建奇功,且在贞观年间为守边名将,多次大败突厥军,还为西灭吐谷浑立下功劳,功勋堪比汉朝卫青和霍去病。再说其人儒雅好德,颇为好学,敬慕贤士,从不以势凌人。在唐初宗室之中,只有他和河间郡王李孝恭最受时人的称赞。李道宗自然也颇受李世民器重,后辗转官拜大理卿、刑部尚书、礼部尚书,位尊副国级。可就是对这个功高德昭的至亲,唐太宗也不网开一面,坚决依法判决。他十分痛心惋惜地说:“朕拥有四海之富,士马如林,如使车辙之迹周遍天下,游观而不止息,采取绝域之奇玩,海外之珍馐,难道不能得到吗?只因劳累民众而自我作乐,因而不为。人心不知满足,应当以义加以节制。如今道宗已封王爵,禀赐甚多而贪求不止,岂不令人鄙弃!”于是罢免李道宗的官职,削其封邑,仅仅以郡王身份归家。有鉴于此教训,就在此年,唐太宗将魏盏慕ㄒ椤鞍淳俨环ǎ震肃权豪”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制定了一些约束皇亲贵戚权、贵豪强恣意横行收受贿赂的律文,纳入颁行《唐律》:“因官人之威,挟持形势,及乡闾首望豪右之人,乞索财物者,累倍所乞之财,坐赃论减一等。”即各级官员和各地豪强权贵,索贿受贿,以坐赃论罪,所受财物加倍罚没入国库,且为官的降官级一级,王公所享受待遇降一个等级。此处罚可谓不能不说不重,不仅对皇亲贵戚和各级官员产生很强的威慑力,且在豪强世族中产生巨大影响。
对不奉公守法、胡作非为的龙子龙孙,李世民也真正地做到了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贞观十七年(643年)四月,将谋反的太子李承乾废掉。后来将常常无理殴打其分封地县令、任意践踏庄稼不顾农时田猎第六子李郑依然按照法律处置,食邑减半,并贬至偏远贫瘠之地。他常以此为例教训其他几个儿子。
全面推行依法治国10多年后,收到显著成效,出现了“制驭王公、妃子之家,大姓豪猾之伍,皆畏威屏迹,无敢侵欺细人”的局面。即分封各地为王的龙子龙孙这些太子党和王公大臣、皇亲贵戚的子弟,权贵豪强这些富一代富二代,都畏惧法律低调低调再低调,不敢仗势欺人,为非作歹。
第二,依法治吏,有令必行,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营造清正廉洁的官场氛围。
依法治吏,营造清正官场氛围,是实现大唐盛世的关键。李世民多次强调:官吏违法犯罪,不能有所姑息,“应断于律”。即按照《贞观律》有关条款予以处罚。《贞观律》中的《职官令》和《职制》,对政府机构、官员的设置和配备,作了明确规定,违反的就要进行惩处。《职制》五十九条,是关于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法律条文,后世编的《唐律疏议》解释篇名的含义说:“言职司法制,备在此篇。”该条列有:置官过限及不应置而置、贡举非其人、上书奏事误等罪名。对“置官过限”的处罚规定是:“诸官有员数,而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这在那个年代,可是比较重的处罚,足以让对超编负有责任的官员身败名裂!也避免了精简机构陷入“精简膨胀、再精简还膨胀”的怪圈。如此从最坏处着想釜底抽薪追究到一把手的防范举措,其目的自然是为了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使朝廷不失信于民,达到治世。《职制》还对各级官员以及吏佐的职责以及奖惩等,规定十分详细明确。如:刺史、县令非因公事不得擅自离开为官管辖的地区,私自出界就是犯罪。这就不仅杜绝了“走读”官员之懒政惰政,且避免了官员拜山头、拉山头,形成帮派势力,尾大不掉,威胁朝廷的怪圈。同时,对于行政官吏的非职务性犯罪,职制律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为避免政法官员急功近利、刑讯逼供,造成冤狱冤案或办人情案,《贞观律》还对断案审讯等作了具体规定,凡断狱允当者,予以奖励,而违法的要受到处分。太宗曾下诏,“罪人不得鞭背”,以免造成死亡。审讯“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如果法官违法进行“拷讯”,处“杖六十”的处分。此外,还规定对法官滥用酷刑、拷掠致死者,要依法惩处,等等。
为了杜绝官场“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保护忠诚正直的官员,《贞观律》还有“诬告反坐”的条文。早在贞观初年,唐太宗曾对臣下说:“朕观前代谗佞之徒,皆国之蟊贼也。”他举例说,辅助杨坚成就霸业建立隋朝的高颖,后还协助隋文帝处理朝政20余年,天下才安宁。但是,杨坚居然听信妇人之言,将高颖排斥,后来竟然被隋炀帝所杀,“刑政由是坏”。唐太宗以此为教训,为杜绝“谗佞之徒”,以除“国之蟊贼”,保护正直官员为国尽忠没有后顾之忧,坚决将“诬告反坐”入法。
第三,对官方及民间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净化社会风气。
《贞观律》以及后世《唐律疏议》,不仅规范国家的兵役制度、土地制度等,还对官方以及民间的祭祀活动、婚姻制度、养老制度乃至政府对市场监管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唐代祭祀活动很多,不仅天、地、宗庙、社稷,要按期祭祀,且日月、星辰、名山大川,都要祭祀。《贞观律》以及《唐律疏议》中规定,大凡各种祭祀活动,都有一套严谨的程序,不仅事先要申请,到时参加人员要斋戒,且祭祀还按规模分大、中、小三等,规格各不相同。负责祭祀的官员,都要按程序和规格行事,否则便是犯罪。后世学人在疏议序里注:“盖姬周而下,文物仪章,莫备于唐。”“乘之则过,除之即不及,过与不及,其失均矣。”
对于管理商业市场,《唐律》专门有一条规定了“市令”的职责;《杂律》还对加工出售伪劣商品的有一条规定:“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屑,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六十。”律文明确了对出售粗制滥造商品的制造者、销售者都要惩罚。
李世民强调“以孝治天下”,其核心是老有所养。《贞观律》以及《唐律疏议》规定了一系列措施尊老养老,引导匡正社会风气。如皇帝的“赐杖”,是包括物质待遇的,或者给老人授官职,仅仅享受待遇,并不履行责任。赋役制度中规定,家有年龄80岁的老人,国家给“侍丁”一人;90岁,则给侍丁二人;百岁则给侍丁三人。拥有侍丁身份,则不用再为国家服兵役和徭役。为了防止儿孙分家单过不赡养健在的父母老人,法律不仅严厉禁止,政府还发布命令:如果一家之内有十丁,其中两丁放免“征行赋役”,如果有五丁,则放免一丁。这样,平民百姓为了享受国家政策利益就会“同籍共居”,社会风气渐渐好转。 三、加强监督,促司法公正
从终极意义上说,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之关键。李世民曾任尚书令,深切体会到作为权力高度集中的不足和危害,言谈话语决策行事,常常产生偏颇和失误,他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一日万机,一人听断,虽复忧劳,安能尽善?”故顶层设计,发挥精良团队作用,确保司法公正。
首先,选用清正刚直的顶尖专业人才,确保司法公正。
李世民特别看重官员正直忠诚的品德。贞观初年,唐太宗对侍臣说:“群臣若能备尽忠直,益国利人,则官爵立至。皆不能以此道求荣,遂妄受财物,赃贿既露,其身亦殒,实可为笑。”大理少卿(审判机关大理寺的副长官)位置空缺出来,唐太宗说:“大理,人命所系。戴胄为官清直,正是担当这个职务的人。”此人原为隋朝的小吏,以“明习律令,尤晓文簿(善于处理公文)”著称。后来在武牢关战役中被唐军俘虏。李世民很重视这个人才,把他召到自己的秦王府里当“士曹参军”(负责人事的辅佐官职)。可是戴胄上任大理寺少卿不久,就和李世民产生了激烈冲突。原来,唐朝允许前隋朝官员可以到朝廷吏部来参加选官,参照隋朝时的官职品级,授予官职。料想不到,居然有很多前朝官员伪造履历,提高自己在隋朝时的官职品级。唐太宗为此很恼火,下诏规定:已经通过伪造履历获得官职的官员都必须自首;不自首而被揭发出来的,要处死刑。正好有个温州司户参军(州政府中负责财政事务的官员)柳雄被人揭发是伪造了隋朝任职的品级,唐太宗特意下诏要柳雄自首,明确说再不自首的,就处死刑。可柳雄还存一丝侥幸,仍然坚决不承认。唐太宗把柳雄交给大理寺去审问,几次审下来,柳雄承认自己确实伪造了履历。戴胄去向唐太宗汇报,说是已经查明柳雄的罪状,按照法律,应该判处徒刑。唐太宗大怒,说:“我已经判处好了,只应死刑!”几经辩论,唐太宗被他的话所感动,最终还是接受了戴胄的意见,并且向群臣宣告:“戴胄能够为我这样严守法律,难道还会有冤死的人吗?”
正是所用得人,戴胄任职后,在审理案件中,一切都要以法为准,既不办人情案枉法,也不急功近利苛法。对唐太宗驳回之案件,他依然秉性不改,在朝廷上敢于冒犯龙颜谏争,坚称依法判决。每逢争论,戴胄都详细条分缕析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并且严密推论,越是激烈,越是言若泉涌。唐太宗也愈发对他放心,更为敬重。
其次,推行“三法司”制,建立相互制约、互相监督司法体系。
李世民告诫官员说:“国家法律不是帝王一家之法,是天下都要共同遵守的法律,因此一切都要以法为准。”一代英主明晰人性的弱点,审时度势,充分发挥精良团队作用,顶层设计,架构相互制约、互相监督机制,落实依法治国。
在唐代,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又称“三法司”,分别负责行使审判、复核和监察等项司法职能。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发现可疑的案件,被判处徒流以下的,则驳令原机关重审,或进行复判;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则移交大理寺重审。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
“三法司”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同时又互相监督,彼此制约,有利于司法效能的充分发挥和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一旦遇到全国性的重大疑难案件,则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和御史台御史共同审理。这种由“三法司”主要长官会审重大疑难案件的制度,称作“三司推事”。地方若有重大疑难案件不能审断,但又不便移送中央的,则由中央派“三司使”,即“三法司”的官员前往当地审理,称为“小三司推事”。在地方,司法审级与地方行政区划一致,分为州、县两级,司法事务的管理仍沿袭旧制,由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州有刺史,县有县令,京都长安设置京兆府,分别负责审理本辖区的刑、民案件。
正是建立“三法司”制,各级司法官员一心为公,吏佐各安本分,急功近利苛法和贪赃枉法现象,降到了历史上的最低点。
第三,加强教育,建立常态化巡察制度,做到赏罚分明。
贞观四年(630年),太宗谓公卿曰:“朕终日孜孜,非但忧怜百姓,亦欲使卿等长守富贵。天非不高,地非不厚,朕常兢兢业业,以畏天地。卿等若能小心奉法,常如朕畏天地,非但百姓安宁,自身常得欢乐。古人云:‘贤者多财损其志,愚者多财生其过。’此言可为深诫。若徇私贪浊,非止坏公法,损百姓,纵事未发闻,中心岂不常惧?恐惧既多,亦有因而致死。大丈夫岂得苟贪财物,以害及身命,使子孙每怀愧耻耶?卿等宜深思此言。”此言可谓洞悉为官做宰者的致命之处,李世民将全国分为十道,即十个监察区划。根据需要,中央可以随时派官到各道巡察,考察地方官员的善恶,并根据其政绩加以谪升。
李世民“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他本人还常对各级司法机关判决囚犯的情况进行审录,以防冤狱。这如其所言:“朕常问法官刑罚轻重,每称法网宽于往代。仍恐主狱之司利在杀人,危人自达,以钓声价。”
经过全力推行依法治国,贞观之治终于形成,“东至于海,南极五岭皆外户不闭,行旅不赍粮,取给于道路”。大唐帝国成为世界各国仁人志士心目中的“阳光地带”,他们慕名漂洋过海翻山越岭而来,在亲眼看到大唐帝国高度文明和繁荣之后,认为自己的国家犹如没有开化的“原始森林”,好多人就不想回国。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历史学教授卡林顿?古德里奇在《中国人简史》中感叹称:“长安不仅是一个传教的地方,并且是一个有国际性格的都会,叙利亚人、阿拉伯人、波斯人、鞑靼人、朝鲜人、日本人、安南人和其他种族与信仰不同的人都能在此和睦相处,这与当日欧洲因人种及宗教而发生凶狠的争端相较,成为一个显然的对照。”更有朝鲜、日本、琉球、安南等国,敬仰大唐高度文明,派留学生学习大唐的法律制度和治理模式,甚至在朝为官见习历练,后将大唐法律文明学习传回借鉴治理他们的国家,促进了东亚文明。
近1300年来,《贞观律》及同时编定令、式、格,不愧被誉为“中华法系”,和罗马法、拿破仑民法典鼎立,成为三部具有世界意义的重要法典,其治理模式,至今受到世界各国学者尊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