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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循环经济进入依法管理、全面推进的新阶段。截至2009年6月底,全国已有26个省市开展了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共有33个产业园区,钢铁、有色金属、电力等84个重点行业,再生资源利用、再生资源加工基地、废弃包装物、回收利用等34个重点领域,也开展了循环经济的试点工作,推动了绿色经济发展。 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财税政策及其效果 (一)优化财政投入方式,通过以奖代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近年来,国家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投入逐渐加大,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财政专项中以奖代补越来越多地成为一种普遍应用的模式。2005年,我国政府启动了十大节能工程。2007年8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央财政对十大重点节能工程范围内的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采用“以奖代补”模式,奖励金额按项目技术改造完成后实际取得的节能量和规定的标准确定。具体办法是对工程中的节能量超过1万吨标准煤的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项目改造后每形成1吨标煤节约能力,东部地区奖励200元,中西部地区奖励250元。对符合奖励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为调动企业积极性,按企业报告节能量先预拨60%的奖励资金,等项目完成后,再根据审计的节能量进行清算。 (二)利用资源价格走低,引导产业结构调整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我国政府积极应对,利用当时资源产品价格走低的时机,实施产业结构调整,通过资金引导,促进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推动节能减排。2008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颁布了《紧急落实新增中央投资工作方案》,在新增的中央投资中,“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循环经济和重点流域工业污染治理工程”共安排25亿元中央预算内投资,涉及468个项目。这些项目基本上都是企业投资项目,国家只给予一定的引导资金。通过实施上述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带动企业和社会投资约370亿元。此外,中央财政第二批和第三批分别下达以1300亿元和700亿元财政资金。据统计,2006年-2008年,我国政府共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36亿元、中央财政资金505亿元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主要用于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节能环保的能力建设。这些措施使全国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1149万吨,新增燃煤脱硫机组容量9712万千瓦。单位GDP能耗比上年下降4.59%,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减少4.42%和5.95%。 (三)加大财政补贴力度,推动社会资源综合利用 除了工业领域的节能工程之外,居民生活的日常消费用品也是大量产生废弃物的领域,尤其是家用电器和汽车这两个领域。中央政府通过节能惠民工程、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和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现资源化和再利用。2009年,中央财政安排了70亿元资金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和福州、长沙等地,开展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脑等5类家电产品“以旧换新”试点。对交售补贴范围内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消费者,原则上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分品种确定最高补贴额度;对回收补贴范围内旧家电并送到拆解处理企业的运输费用,给予定额补贴。 (四)通过税率调整,加快企业节能减排 为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在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和关税等领域进行全面推进,鼓励企业使用废旧资源进行生产,尤其是高耗能行业高污染行业三废资源的再利用。 2005年,调整了部分应税品目资源税的标准,调高了河南、山东、福建、云南等15个省市(区、县)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在全国范围普遍调高了油气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并陆续提高了锰矿石、钼矿石、铁矿石、有色金属等应税品目税税额标准。自2006年4月10日起,将精炼铜及铜合金的出口暂定税率由5%调至10%,铜材的出口税率由0调至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