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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先行”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经过建国以来几十年的努力,终于从1997年开始出现了电力供求的初步缓和,少数省、区已达到了“电力先行”,一些省、区达到了初步先行,还有些省、区尚没有先行,怎样理解及如何度量“电力先行”,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电力先行”的提出 早在1953年,当时的燃料工业部党组在给中央“关于目前燃料工业情况及今后工作部署的报告”中提出:“燃料工业包括煤炭工业、电力工业和石油工业,它是一切工业与运输事业发展的基础,是国家工业化的先行工业,在发展国民经济中占有极重要的地位。”中央批示中说:“燃料工业的基本建设工作是很艰苦和重要的,建设一个年产一百万吨的矿井或处理一百万吨原油的炼厂,约需七、八年时间,建设一个大型水电站,所需时间更要多些。而煤、电和石油工业是国家工业化的先行工业,其发展的快慢直接关联到国家所有重要工业和交通事业发展速度。因此,中央认为在燃料工业建设问题上,必须从长远的观点出发,按照国家建设的需要和资源分布的情况,来切实周密地研究和制定五年建设计划。” 关于如何保证“电力先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远景发展轮廓方案(1953-1967)》远景计划的工作方向中的第一条,提出了“保证电力的先行发展--对发电厂、电力网及热力网工程的拨款和修建应考虑到要比工业企业及其他热、电力用户投入生产略早一些,以便电力系统能经常保持必要的备用发电容量。新建的工业动力中心,先行建设发电厂、热力网和电力网就更有必要了。”从这段话来看,“电力先行”应当主要表现在发电容量、输电网、配电网和热力网都要具备一定的备用容量。 关于“适当超前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条规定:“电力事业应当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我国从1953年提出“电力先行”,以后又陆续提出“电力工业需要先行一步”、“电力是先行官”、“电力工业必须变落后为先行”以及“电力事业应当适当超前发展”,其基本思想都是“电力先行”。 二、对“电力先行”的理解 “电力先行”是我国几十年来始终坚持的一条方针,对此,大致有以下几种意见: 1.先行一步、保持备用。 即对发电厂、电力网及热力网工程的拨款和修建应考虑比工业企业及其他热力、电力用户投入生产略早一些,以保持必要的备用,其中最主要的是备用发电容量。 2.发电设备增长高于发电量,发电量与工业产值间保持合理比例。 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提出,“在第二个五年计划内发电设备的增长速度,应该高于发电量增长速度的35%以上。能够保持这样的增长比例关系,并且适当地安排发电量与工业总产值之间的比例关系,合理地部署电源的地区分布,电力工业就可能满足工业正常生产的需要,也可能大体应付工业超额增产的要求。”这个要求是根据我国当时电力工业技术落后的局面还不能根本改变,许多分散孤立的电站还没有联成电力系统的时候提出来的。 从我国近几年的情况来看,即使各地区、省、市、区都已基本联网,也还存在最大负荷增长率超过发电量增长率的情况,就象1998年1~9月中旬全国主要电网统调最大负荷增长9.2%,而发电量的增长为7.34%,超过1.86个百分点,仍然需要使发电设备增长高于发电量的增长。发电量与工业产值间只提保持合理比例,而没有提出一定的比例要求,这是实事求是的说法。 3.电力弹性系数大于1。 有人说“电力先行”,就是指电力工业的发展速度必须快于国民经济其他工业的发展速度。用现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