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阅读:(一)电力体制属于生产关系范畴。改革电力体制就是改革不适应电力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电力生产关系。总结建国以来50多年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发展的经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调整和改革,必须适应于社会生产力的状况,既不能落后于也不能超越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
(一)电力体制属于生产关系范畴。改革电力体制就是改革不适应电力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电力生产关系。总结建国以来50多年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发展的经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调整和改革,必须适应于社会生产力的状况,既不能落后于也不能超越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二)改革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我国最基本的国情是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现阶段我国电力生产力状况看,虽然近几年出现了电力供需矛盾缓和,但这是低用电水平下出现的缓和,是用不上电、买不起电、自主选择用电基本为零情况下出现的缓和,是暂时的、脆弱的,经不起市场需求的上扬和供给的波动,从中长期讲远不能适应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事实是我国电力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特别是发展很不平衡,反映为全社会人均用电水平、农村人均用电水平、特别是老少山边穷地区农民人均用电水平还很低、极低。必须长期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扩大内需”、“两条腿走路”、“多家办电”、“大中小微并举”、“大小电网共存”的方针,切实保护和调动全社会办电的积极性,保护和调动发展可再生清洁能源大中水电和绿色能源小水电的积极性,才能不断解放和发展电力生产力,并从根本上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三)在社会生产力还不发达的现阶段,发展电力生产力的多层次、多模式,决定电力生产关系的多层次、多模式。中央、地方办电必然带来中央、地方管电,电力、水利办电必然带来电力、水利管电。我国《电力法》总则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电力基本大法明确规定了电力管理部门主管电力和有关部门分管电力的关系。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在宏观上、整体上行使监督管理职能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实施行业监督管理,两者并行不悖。一个是宏观管理,一个是行业具体管理,各行其能,各尽其责,相得益彰。不能宏观部门管具体,行业部门管整体,更不能宏观部门什么都管,只此一家,形成行政垄断。(四)我国将长期存在大小电网两种管电体系,这是由国情决定的。大小电网之间的矛盾过去有,现在有,今后还会有,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两者之间的矛盾,是推动电力工业发展的重要动力。矛盾的核心是经济权益,焦点是电网和供区市场,关键是集权与分权、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实质是垄断和反垄断的竞争。改革发展趋势要求长期坚持大小电网并举共存,协调发展,这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五)中国发展农村水电,采取分散布点、就地开发、就近成网、成片供电的模式,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电气化,比较好地解决了世界上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能源、环境和消除贫困等共性问题,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和高度评价,世界许多国家包括发达国家都到中国学习经验。在世界范围内,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讲,小水电作为清洁廉价可再生绿色能源,得到了完全肯定。中国是小水电发展最好最多最快的国家,我们要对农村水电、小水电的发展始终给予支持。打击农村水电、小水电的发展,将犯历史性错误。(六)电力工业在积极推进全国联网的同时,分布式供电的农村水电实行地方办电与管电、管网的结合,建立和完善发供一体的地方独立配电公司,参与培育多市场竞争主体有序竞争的电力市场,符合电力体制改革的方向,适应解放和发展电力生产力和农村社会生产力的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合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主体多元化、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性的举办经营特点;也符合国际社会电力能源的战略发展方向。(七)电网设施和市场主体---企业,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生产力范畴,后者属于生产关系范畴。全国可以是一个电网,但绝不可能是也绝不应该是一个企业;一个省可以是也应该是一个电网,但不可能是也不应该是一个企业;一个县可以是也应该是一个电网,但不一定是一个企业,一县一网不等于一县一公司,两县、三县可以是一个公司,一县也可以是两个、三个公司,县的幅员有大有小,电网结构不同,历史、现实状况不一,不应用行政区划硬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