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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是目前全球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不仅直接涉及各国的能源安全,而且影响各国经济增长的合法空间。因此,气候变化成为联合国、 发达国家经济合作组织、 区域国际合作组织 和大国关系 的重要议题。随着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进程进入后京都时代,2007年12月的巴厘会议确定了未来谈判的原则,并计划在2009年12月的哥本哈根会议上通过相关法律文件。由于气候变化涉及各国根本利益,谈判过程呈现出异常复杂的态势,也存在多种前景,并可能赋予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新的内涵。 一、双轨制谈判及其进程 根据《京都议定书》,发达国家 减排温室气体的第一个承诺期将在2012年结束,为了不中断履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义务的进程,规定各国具体义务的新议定书或《京都议定书》的修正案必须在2012年生效。在此期间,各国政府必须完成谈判、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由各国立法机关批准。为了保障如期完成艰巨的谈判和复杂的法律程序,在议定书生效 一年后的2006年蒙特利尔会议 上,缔约方会议决定成立“《京都议定书》之下《公约》附件一缔约方进一步承诺特赦工作组”(AWG-KP),职能是审议并提出发达国家在2012年之后减排的建议,以供缔约方参考。 由于《京都议定书》是实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具体法律文件,发达国家进一步做出减排承诺,这符合公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可是,这遭到欧洲之外的发达国家的强烈反对,因此,在AWG-KP成立后的2007年,其工作并未取得进展。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消极态度激起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弹,由于欠发达国家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最脆弱,要求排放大国大幅度减排的要求也最强烈。 加之发达国家实际的减排幅度很不理想, 各国对《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实施成效普遍感到不满,因此要求排放大国表示合作诚意,提出可行的减排承诺。否则,全球各国将失去对公约的信心,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进程将面临失败的危险。这给2007年的巴厘会议造成巨大压力,巴厘会议不成功则成仁。 这一背景下,巴厘会议通过了“巴厘行动计划”(Bali Action Plan),作为后京都时代的谈判基础,并成立了“《公约》之下的长期合作行动问题特设工作组”(AWG-LCA),该工作组向公约和议定书的所有缔约方开放,基本职能是在每年的缔约方大会间隙进行谈判。[12] 两个特设工作出的出现表明,后京都时代的气候变化谈判从单轨制(AWG-KP单轨)进入了双轨制(AWG-LCA和AWG-KP双轨)。所谓单轨制指根据《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通过修订《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第二期的单方面减排承诺。双轨制则是所有国家分别根据公约和议定书承担相应义务。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指修正《京都议定书》,规定2012年之后的减排承诺,对于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所有公约缔约方,制定新的议定书,规定所有国家的法律义务。 显然,单轨制符合公约确立的强调发达国家的区别责任原则,双轨制不利于中国、印度等发展中排放大国。可是,坚持单轨制则会引起发达国家和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反弹。由于美国等发达国家坚持发展中大国承担减排义务,因此提出,如果采取单轨制,则应起草新的议定书,甚至新条约,为所有国家设定减排义务,即采取AWG-LCA一轨,而非AWG-KP一轨。如果发展中大国坚持拒绝承担任何实质义务,则可能面临承担条约失败责任的政治风险,在为数众多的发展中国家陷于孤立。因此,中国于2009年5月提出,AWG-KP是“双轨制中的重要一轨”,虽然坚持主张发达国家作出《京都议定书》第二期承诺是哥本哈根会议成功与否的关键。[13] 但也表明承认了双轨制的谈判模式。 不管是双轨制,还是单轨制,根本的分歧都在于发展中国家是否承担量化减排义务,发达国家的减排幅度和在多大程度上承担转移技术和资金的区别责任。可想而知,这都是涉及各国重大利益的问题,短期内很难取得突破。2008年,两个工作组都未取得实质进展,各大国家集团都在相互试探彼此的底线,考虑谈判策略。2008年12月的波兹南会议[14] 基本再现了各国和国家集团之间原有的分歧,具体成果仅仅是要求AWG-LCA在2009年上半年展开全面谈判,并在2009年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