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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与中国的贡献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10-03 字体: | |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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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去年底结束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上,根据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正确决策,温家宝总理出席领导人会议并与有关方面合作,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始终以积极的建设性态度,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强调发展中国家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不遗余力地促进凝聚共识。显然,中国政府为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作出了重要贡献,推动了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历史进程。在参与此次缔约方大会之前,中国政府即宣布到2020年将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降低40%到45%,这是一个需要付出极大努力才能实现的目标,充分显示出中国政府对人类未来高度负责的态度。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表明了中国人民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原则立场和切实行动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8月27日发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决议》阐明了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认为这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人类生存和各国发展,必须以对中华民族和全人类长远发展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增强应对气候变化意识,根据自身能力做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决议》强调应对气候变化必须以可持续发展为前提,即“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以保障经济发展为核心”;“坚持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统筹国内与国际、当前与长远、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决议》强调,应对气候变化要“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及《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应对气候变化基本框架,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决议》进一步强调了应对气候变化应当采取的各项具体措施,强调要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法治建设,努力提高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参与意识和能力,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合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世界上首先做出应对气候变化《决议》的立法机关,表明了中国立法机关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的积极态度,表明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态度,也反映了中国人民要求发展的愿望。 二、中国减排目标的提出是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的自觉行动 减排温室气体是发达国家的国际法律义务。根据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报告的结论,导致气候变化人类影响因素的主要责任者,是200多年来从事工业化的发达国家。即“从工业化开始(大约1750年)到1999年,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增长了33%,甲烷浓度增长了一倍,氮氧化物大约增长了15%”。根据这一事实,国际社会经过多年艰苦的努力,形成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明确了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明确了承担减排温室气体主要责任的为附件一国家,即发达国家的责任,依法确立了减排温室气体的国际法律责任主体。绝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政府,也批准了《公约》及其《议定书》,遵守《公约》及其《议定书》是各缔约方的国际法律义务。 根据《公约》及其《议定书》,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减排温室气体的强制性国际法律义务。中国的区域发展不平衡是一个基本国情,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也是一个重大问题。中国人口众多,是人均GDP只有3000美元的低收入发展中国家。按照联合国标准,还有1.5亿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经济发展水平较低,资源相对不足,生态环境脆弱,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消除贫困和改善民生仍然是相当艰巨的首要任务。基于中国这样的基本国情,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是解决发展与环境问题的根本道路。在可持续发展框架内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符合中国的利益。与此不同的是,国际社会2007年根据《公约》及其《议定书》原则确立了“巴厘路线图”,该图中明确了对发达国家减排承诺的要求,即“发达国家应当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大幅度的、量化的‘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减排义务”。同时明确了对发展中国家国内适当的减缓行动的要求,即“发展中国家国内适当的减缓行动以发达国家提供‘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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