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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气候变化规则是指国际范围内为实现温室气体减排所做的各种制度性安排。围绕全球气候变化规则争议的核心是经济利益的分配与成本的分担。未来气候变化规则不仅将重塑全球产业结构的形态和布局,而且将为清洁能源和低碳经济的发展创造制度环境。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各国在未来国际分工中的地位。总体而言,发达国家将成为全球气候变化规则的净受益者。 全球气候变化规则将在多层面逐步形成 由于发达国家在减排额度和对发展中国家补偿问题上立场的后退,哥本哈根会议没有达成有约束力的协定,但是,它标志着全球气候变化规则的制定已进入起步阶段。未来的全球气候变化规则将涵盖所有国家,既包括各国减排的承诺,还包括为实现减排在不同层面制定的实施机制。 在联合国层面,未来将就减排的额度、分配及补偿做出规定。这是全球气候变化规则的核心内容。哥本哈根会议上各国的巨大分歧都集中于这些领域。一旦在这些领域达成共识,下一阶段的重点将会转向实施机制。 在民族国家层面,为落实减排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主要包括碳税和碳交易机制。前者是根据碳排放数量对所有碳排放者征收的一种税。后者实际上是建立一个碳排放配额交易市场,首先由政府确定碳排放的最高额度,然后在不同的碳排放者之间进行分配,就具体分配机制而言,既可以是免费的,也可以由政府进行拍卖。其核心内容是碳(排放)价格,价格越高,碳排放成本也就越高。考虑到不同国家承担减排成本的经济能力有差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要求实施“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的碳价格水平应该高于发展中国家。不过,一旦碳交易机制建立起来,发达国家有可能会采取新的对策促进国际碳价格的统一,比如建立区域碳排放市场等。 为了实施全球温室气体减排规则,发达国家还有可能在双边和多边层面推出新规则。在双边层面,美国关于征收碳关税(或边境税,BTA)的提案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一提案的基础是所谓的“碳泄露”机制。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模拟研究显示,“碳泄露”的影响实际上是很小的。然而,为此所采取的碳关税却有可能对贸易双方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况且,现有检测手段无法准确衡量每种产品的碳含量,征收碳关税无疑将为贸易保护主义打开方便之门。这一提案遭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激烈反对。鉴于未来全球温室气体减排规则的实施过程非常复杂,部分发达国家有可能打着推进减排规则有效实施的旗号,单方面推出碳关税措施。除了双边层面的碳关税之外,在多边层面,尤其是WTO的未来新规则谈判,也有可能与减排挂钩(或者与广义的环境保护挂钩)。 气候变化规则将为清洁能源和低碳经济奠定制度基础 发展清洁能源或低碳经济已成为后危机时代发达国家的一个普遍共识。原因是金融危机严重打击了发达国家的金融业,而金融业恰恰是过去20年来支撑其经济高速增长的基础。为新一轮繁荣周期寻找新的支柱产业,一直是困扰发达国家的难题。以清洁能源和低碳经济为代表的新产业开始浮出水面,成为发达国家未来的希望。正如奥巴马所言:哪个国家在清洁能源经济中领先,哪个国家将领导21世纪的全球经济。 相对于以石油、煤炭为主的化石能源,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的最大障碍是成本过高。改变清洁能源与化石能源的比价不外乎两条出路:一是加快清洁能源的技术进步速度,二是制定气候变化规则。依靠技术进步改变两者的比价将是一个非常缓慢的过程,况且如果没有市场需求,研发投资也不可能迅速增长。与清洁能源相比,化石能源的价格优势来源于其消费过程没有计算碳排放成本,因而制定全球气候变化规则是改变两者比价的根本出路。发达国家认为,气候变化规则的约束范围还必须扩展到所有发展中国家,否则在世界能源价格上,就会形成发达国家使用高成本的清洁能源、发展中国家因贫穷而使用低成本化石能源的情况。对此,发达国家以防止“碳泄露”风险为由极力反对,实际上他们真正担心的是,自己所致力于发展的清洁能源产业将会失去世界市场需求。 清洁能源作为新一轮繁荣周期的支柱产业,并不意味着将取代化石能源的主导地位。在未来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即使清洁能源产业维持超高速发展,化石能源仍将是全球能源的主要供给者。清洁能源发展的核心是减排,因而发展清洁能源与减排两者是互为因果的关系:一方面,发展清洁能源产业需要减排(规则)来推动;另一方面,清洁能源的发展又会促进减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