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阅读:摘要: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现代企业制度运行机制的实质是委托——代理制。因此研究国企的委托——代理关系及代理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文章分析了国企代理问题的成因,给出了如何解决国企代理问题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国有企业
摘要: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现代企业制度运行机制的实质是委托——代理制。因此研究国企的委托——代理关系及代理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文章分析了国企代理问题的成因,给出了如何解决国企代理问题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国有企业;委托——代理;代理问题;激励约束机制
委托——代理制是伴随企业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而出现的一种资产经营方式,其本意是促成经营人才的人力资本与股东的实物资本的最佳结合,以求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发展和获取利润最大化。但委托人(所有者)和代理人(经营者)之间往往存在责、权、利等方面的矛盾和信息的不对称,因此代理人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过程中可能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从而产生了“代理问题”。 一、我国国有企业代理问题的成因
代理问题是“两权分离”的现代公司制企业共有的特征,对于转制中的我国国有企业来说,代理问题同样客观存在。而且国企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诸多导致代理问题的体制性诱因,因此代理问题尤为严重和复杂。国企效益欠佳、亏损面大,在很大程度上是代理问题的存在所致。因此,分析和研究国企的代理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1. 委托——代理关系链过长。国企的委托——代理是沿着全民——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企业经营者这样一个层层委托、层层代理的关系链进行的。过长的委托——代理关系链必然导致信息传递的迟缓和失真,尤其是在各层代理人具有虚报和隐藏信息的动机时,初始委托人要获得真实的信息就更加困难。 3. 激励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是国企经理人员的收入普遍较低,与其个人才能、贡献及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很不相称,因此他们的个人价值无法通过成功经营企业得以实现;二是以往对国企经理人员的奖惩和评价都与行政绩效挂钩,近年来虽逐渐开始与经营绩效挂钩,但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还有待加强;三是现有的激励方式的长期激励效果较差。 二、我国国有企业代理问题的解决思路
为解决现代公司制企业的代理问题,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经济学家进行了种种探索。他们在研究方法上不尽相同,但实质是一样的,都致力于设计一套有效的代理人激励约束机制,旨在使受自我利益驱动的代理人能以委托人的利益目标为行为准则,使代理问题最小化。我国国有企业在经历了放权让利、利改税、承包制和股份制试点等改革之后,已经进入到建立现代公司制企业制度阶段。因此国企应借鉴西方的代理人激励约束机制,设计适合于解决自身代理问题的有效对策。
1. 明晰国企产权,减少委托——代理层次。目前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为设计新型有效的国企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营造了良好的外部体制环境。在此基础之上,应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能,进一步理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与国企之间的关系,使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真正成为国有资产的代表,站在初始委托人的立场上,为各级代理人设置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对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督和管理。
4. 建立和完善外部监督约束机制。(1)利用产品市场的竞争机制约束代理人行为。目前我国产品市场还存在竞争不充分的问题,因此必须打破条块分割、诸侯经济的局面,严禁地方保护主义,消除部门壁垒,着力构建全国统一的产品市场,并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规范产品市场的秩序,实现价格信息获取的市场化,以促使企业经营者努力降低成本,从而减小经营者用扩大成本开支来满足个人效用的可能性,进而降低代理成本。(2)利用资本市场的竞争机制约束代理人行为。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必须健全规范资本市场的法律体系,以规范市场运作;还必须分散股权,扩大市场规模,以防止大户操纵,抑制过度投机行为。这样股价才能真正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成长性,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信息不对称。(3)利用经理市场的竞争机制约束代理人行为。我国的经理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要加快其发展,一方面要破除人才流动的种种限制,另一方面要为经理阶层的成长提供适宜的条件。为此,首先要改变过去企业经营者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干部任免式用人机制,引入竞争和淘汰的机制,让市场来选择优秀的经营者,以促进经理人才的合理流动,达到经理人才资源的最优配置,形成经营者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市场竞争机制。在这种机制下,所有者选择经营者时,主要是根据其过去的经营业绩来判断其人力资本的价值和经营能力的高低的。在职的经营者会面临被竞争者取代的威胁,因此严重偏离所有者利润最大化假定的行为是不可能长期存在的。其次要建立经理人信息库。经理人信息库应包括个人基本情况、资格认证状况、具体经营业绩等,并登记在册,随时供企业选择。(4)建立和完善社会和法律约束机制。社会约束是指社会中介组织(如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中心、银行等)、经理人自律组织(如行业协会等)、社会舆论、社会道德等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与约束。法律约束是指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企业经营者的权利和责任。目前我国约束经营者行为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对经营者的权利和责任都有明确的规定,但还应注重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加强立法监督,设计有效追究经营者责任的手段。
三、结束语
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是一项系统的工程,本文仅通过分析国企的委托——代理关系,对解决其代理问题的对策进行了一些思考,要实现国企改革向纵深方向的整体推进,还有很多理论和实际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