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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人身自由与允许剥夺人身自由
剥夺人身自由与允许剥夺人身自由
剥夺人身自由与允许剥夺人身自由
国际人权条约中的保障人身自由权条款具有丰富的内涵,它既包括对人身自由权的宣告式的保障规定,如人人享有人身自由权;也包括对人身自由权的限制性规定, 如《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第1款所规定的几种允许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形。考察保障人身自由权条款,重点是分析剥夺人身自由的限制性规定。大凡规定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条款,从字面上看是允许缔约国基于追查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限制人身自由,但是其主要意图在于,确定缔约国限制人身自由的范围和条件,防止缔约国滥用限制规定从而实质上完全剥夺了人身自由,进而损及人身自由权的实质内容。因此,限制性规定也发挥着限制功能,即限制或规范缔约国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以保护人身自由免遭缔约国的随意侵犯。
与保障人身自由相对立的是剥夺人身自由。剥夺人身自由是一个中性的概念。正如上文所言,剥夺人身自由本身既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非法的。剥夺人身自由是否法律所允许的,取决于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是否依循法律并遵守法定条件。在法定 情形下并依照法定条件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即是所谓的允许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否则,就是非法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从这种意义上讲,允许剥夺人身自由即是合法剥夺人身自由,它是国际人权条约对人身自由权的一种法定限制,或者说是保障人身自由权的法定例外。
具体到国际人权条约人身自由权条款,笔者认为允许剥夺人身自由涉及三层含义:第一,允许剥夺人身自由的前提是存在对人身自由权的保障性规定。保障人身自由从正面讲是“人人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从反面讲就是保障人人免遭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第二,允许剥夺人身自由本质上是保障人身自由的例外情形,表现为相关机构为了公共利益而实施逮捕、拘禁;第三,允许剥夺人身自由应具备内在的法定条件,即实体法的正当性和程序法的正当性。实体正当性和程序正当性是判断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是否国际人权条约所指的允许剥夺人身自由的标准;换言之,也就是区分允许剥夺人身自由与非法剥夺人身自由行为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