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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宪法意识 农村 自治 培养
论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迄今已有十一个年头,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在取得成绩的同时,出现了家族、宗族势力,黑恶势力的渗入和横行,贿选、斗殴、械斗、冲击选举会场,毁灭选票等破坏选举的违法犯罪现象时有发生,不当的竞争导致候选人之间、家族和民族的矛盾发生,村“两委”之间关系紧张,村民内部发生的割裂等等。为了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党和政府也积极采取了应对措施和方法方式,有所成效,但有些根本的问题仍十分严重和3突出。就中国的宪政历史发展及现状对整个社会,特别是对农村的影响进行阐述,并就对农村各群体做好宪政意识培养教育以促进村民依法自治展开论述。
1中国宪政历史及农村宪政民主的现状
自秦统一中国后到清朝末的两千多年的漫长封建王朝的更迭中,整个过程被封建制度所统治,儒家思想占居了主流和一统天下,虽然清王朝末期迫于形势而制定的一些宪政法律制度,但也只是停留在书面,还没来得及实施,清王朝就灭亡了。国民政府期间亦曾有类似的宪政法律,但在所谓训政、军政时期,也根本没有起到什么实质效果。
在解放区、根据地所制定的一些宪政法律虽然对中国的宪政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以夺取政权为主要革命的情况下,不可能有太完善和深人的发展。在解放后的20多年,国家在一次次的政治运动中,无暇顾及宪政制度的建设和发展。而新中国宪政建设和发展实际是在改革开放后才真正开始重视和快速的发展起来。特别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才有重大的突破和当今的民主法制成就。
纵观中国的历史,中国没有西方国家几百年的宪政发展历程,更缺乏象英国那样有浓厚的宪政和民主发展的土壤和宪政意识沉积。对于广大的中国农村、农民来讲,传统的陈旧思想、小农意识、几千年的封建统治中所提倡并灌输的家族制、宗族制的制度的规范和思想的、延续、残余着并还起着作用。农民的科学和文化知识相对还很低,其民主法制,宪政意识更浅。
另外,中国的民主宪政的发展方式采取了非常特别的从上往下的政府推进式的发展方式。①在一个民主和法制意识,甚至没有先天浓厚宪政土壤的涉及八九亿农民的广大农村首先公推直选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实际上是对农村党组织执政能力的全面检验和挑战。所以出现开篇列出的不良现象也不算惊奇,就是在西方宪政比较发达的国家其民主和发展之路也是曲折和漫长的,正所谓“罗马”不是一日建成的。
2开展对农村诸主体的宪政意识的培养教育促进村民依法自治
为了推进中国的民主发展道路,党和政府毅然的坚决的进行了推动了这个时代车轮,虽然道路坎坷,但只要是真理,我们就应当想尽办法克服、改造和完善它。在此作者就做好农村多个群体培训教育这个环节,从而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提出一些见解和建议,希望能为相关部门和广大农民在开展基层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工作中能有所借鉴和参考。
2.1首先对广大农民进行针对性民主法制的意义和知识的教育和引导
全民性的普法教育到如今已经开展了几十年,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民主和法治了解实践都有很大的提高。但是有针对性的对农村民主选举制度方面的法律和政策方面知识的普及教育河引导不是太深人,效果也不是很明显,正因为上我国民主法制的先天不足和薄弱性等原因,农民对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更是肤浅。不但对选举的意义、程序不过多的关心和了解,就是选谁也多凭碍于情面、拉票、贿选、宗族、家族、民族等所影响和决定,在行使自己的选举权的时候,违心的、盲目的、不规范的进行。这些问题的存在促就了有些候选人利用贿选、许愿、威胁利诱、暴力等违法犯罪的方式、方法参加选举。其结果使那些动机不纯,上台后从事违法犯罪的人被“民主”的选上村干部的领导岗位。最终成为损坏大多数村民利益的不法分子。"
要想有力的解决上述的问题,必须在一般普法的基础上,就农村民主选举开展针对性、深入性宪政和民主教育以及正确的引导,对相关知识要张贴发放到位、宣传到位、解释到位,要在平时宣传讲解,并在选举时候重点开展,在事后也要进行后期的教育。教育村民理解干部,相信干部,以集体利益为重,从而站在比较公正的立场参与选举,选出真正能为群众办事的好干部。从而夯实和逐渐培育最基层的民主和法律意识,推动农村基层的民主法制,为农村民主法制的依法和有序推进培育良好的土壤。
2.2对候选对象的培训教育
在选举过程中发生贿选、斗殴、械斗、冲击选举会场,毁灭选票等破坏选举活动的违法犯罪现象的直接参与人主要就是候选人及其支持者,为了避免和减少不法行为和扰乱选举活动的发生,要对在村民选举活动中的主要主体—候选人,进行更重点的民主选举方面法律和政策的宣传、培训和教育。要认真制定对候选人的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使候选人了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重要性,熟悉选举工作的原则、方法和步骤;在选举期间,要重点宣传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程序、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条件、提名方式、正式候选人确定办法以及具体投票程序;做到经常性宜传和阶段性宣传相结合,正面宣传和典型教育相结合,一般性宣传和疑难问题解答相结合,并通过一些行政法、刑法中关于对贿选、破坏选举典型的案例进行正确的引导和培训教育,使这些候选对象首先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起到预防和知而知止作用。
有效及时的对候选人进行教育和培训直接依法有序的促进竞选活动的顺利开展。这样可以大大的降低在选举过程中的违法和不良问题出现,从而进一步体现民主和法制的优势、成果。
2.3不断增强在职村干部的法制观念
对待在任或新旧交替时期的村干部,要重点的把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自治上来,统一到党的方针政策上来,保证村民委员会选举沿着健康有序的轨道进行,从而逐步使农民的民主法制意识在特定时间得以强化,并能及时得以运用,逐步形成良好的民主法制氛围和土壤。
对农村基层干部,要采取分组分批培训等方式,消除其模糊认识,增强认真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提高组织指导换届选举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自己带头消除家庭、宗族、派别意识等的不良影响。尤其要注重培养农村干部的大局意识、奉献精神,使他们能够正确看待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应负担的义务。
2.4对人选村干部的教育
抓好新人选的村干部的培训教育工作,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不但是确保新一届村委班子成员及早进人角色的需要,也是确保农村局势稳定的大事。对待原来没有连任的村委成员,要首先教育引导他们珍惜这次竞选的成果,努力兑现在竞选中自己的承诺。班子成员中有连选连任的村干部,引导他们认真总结在上届村委工作中的不足和优点,在连任内更好的带领广大村民继续搞好各方面的建设。
而作为相关部门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当选村干部进行政治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比如一是选派干部外出考察学习、提高其政治理论、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尽快完成从普通农民向村干部的过渡。二是要进行实用技术的培训,教育、激励村干部科技兴农,通过创办项目,亲身实践,提高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能力,使他们真正成为群众的主心骨和排头兵。三是在能力培养上主要是进行领导能力、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应付突发事件能力的培训和教育。四是在法律法规的教育上主要是对农业、土地、民事、水利、森林、环保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和掌握。五是在对待村民和公共事务过程中,教育人选的村干部树立公正、公平的观念,摈弃和杜绝家族,民族,宗派的观念,依法的进行村民自治,防止出现脱离党的领导,搞小集团、地方势力、宗派、民族势力等违法犯罪等问题。
2.5对落选人员的教育
在选举后,要做好落选人员的思想工作,要进行心理方面的咨询辅导和帮助,安抚帮助他们走出沮丧和不满的境地,帮助他们总结失败的原因,鼓励他们下次再进行选举村干部在换届选举中落选。对落选的村干部,要给予必要的关心和支持,使他们感觉到党委、政府的温暖。比如有些县在这方面作了有益的探索:一是开展慰问落选村组干部活动。认真做好落选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肯定他们在任期间的工作成绩,教育他们正确看待落选,尽力支持新任村组干部和党委、政府的工作,鼓励他们努力创造条件再参加下届竞选。二是落实好经济补贴。刘退休、离任的村组干部,及时做好养老金和一次性安置费发放工作,让他们退有所养,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等等。"
2.6对农村党支部成员的教育
在农民村民自治过程中,因选举和“自治”事务问题而引发的两委会矛盾时常产生,两委会间互不信任,相互排斥现象在有些地方异常严重,村委会的认为的自治是高度自治和党的基层组织的党的领导之间发生了严重的冲突。而基层党组织传统的职能,定位模式的运作被“民选”的村委会所漠视,各自为政,村委会严重脱离组织领导,无法无天的“自治”在一段时间,一定地区呈现出来。
作为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也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基础。因此,农村党组织必须着力提高在新形势下领导群众自治的能力。
所以在日常对农村党员和党支部进行教育培训过程中,农村党支部成员自己并同时要让群众充分认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作用。首先应尊重村民自治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尊重农民的主人翁地位,支持和保障农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其次,教育、引导农民群众正确认识村民自治与党的领导的关系。再次,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获取新的途径,学会用经济的、民主的、法制的和思想教育的方法组织农民,领导农民,不断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使所有基层党组织与村委会和广大农民群众都能紧密联系起来,避免矛盾和割裂,使自己作为农村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综上所述,村民自治的民主法制建设之路虽然有很大的困难和存在很多的问题,但只要坚信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广大的村民的积极参加下各主体密切配合,共同协力一定能使我国的村民自治不断的推向前进,从而铸就整个国家和民族的民主法制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