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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社会和谐 政治正义 个人自由 社会公正
论文摘要:现代社会和谐的理想是政治正义和个人自由的美好契合和有机统一。一方面,以人为本,实现个人自由全面的发展是一个公正社会的最后目的。为了公平正义的社会大可不必牺牲个人自由,同时,个人自由可以检验社会公正。另·一方面,作为自由主体的人发出对公共秩序的需求,政治正义能够提供一种普遍公正和持久稳定的生活秩序,满足人们对稳定生活的秩序期待,也就是说政治正义可以约束和范导个人自由。
有人认为“政治正义”和“个人自由”不相容,而本文认为两者不仅相容,而且是现代社会和谐的理想。政治正义与个人自由之间并不是相互排斥的消极关系,而是具有深刻的积极的内在联系。以人为本,充分实现个人自由,始终是社会和谐存在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归宿。这是因为和谐社会始终是人的和谐社会,这就决定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始终是人。同时,作为自由主体的人发出对公共秩序的需求,政治正义能够提供一种普遍公正和持久稳定的生活秩序,满足人们对稳定生活的秩序期待。那么,现代社会和谐的理想:政治正义和个人自由的统一何以可能呢?
一、社会和谐的理想
社会和谐自古以来就一直是人类的政治理想,任何一种政治形式都在寻求一种社会和谐,差别仅在于对社会和谐内容的理解及其实现方式。和谐本身只表明一种社会关系秩序,并不能表明这种社会关系秩序自身的类型与特质。不同的社会历史阶段会有不同的和谐规定。一个和谐的社会必定是有序的社会,但是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却未必是一个正义的社会。社会和谐是指人类社会生活诸要素的融洽互动与协调发展,包括人类社会的不同生活领域(如政治的、经济的和文化的生活领域)之间、不同生活层面(如物质生活、精神生活)之间、不同生活方式或组织(如群体的与个体的、公共的与私人的或者作为社会公民的与作为独立人格的)之间的和谐发展。
万俊人教授认为,和谐与现代化在社会发展进程中是一对矛盾。现代化本身是对和谐的一种破坏。因此,他更倾向于把“和谐社会”看作是一种基于对社会和谐的理想性诉求。在政治伦理的角度上,他认为政治正义是政治哲学的基本主题但非唯一主题。政治正义之正义性质来源于介于正义制度和正义美德之间的政治伦理正义,社会和谐的理想就在于在一种良好的社会公共生活秩序基础上的政治伦理与个人美德的契合。焦国成教授认为,和谐社会包括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及人的身心和谐四个方面。社会和谐在现代性的意义上是一种基于规则的和谐,而从历史发展的进程来看,我国社会是由传统的农业社会发展而来的,规则意识较为淡薄。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要确立在现代化建设中的规则意识。L1(P69)
和谐社会是物质生产、民主法治、利益分配机制、人际交往方式、精神文化生活等与不断实现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相一致的社会。建设美好社会,实现社会和谐,是人类梦寐以求的社会理想。所谓“和谐”,在伦理关系和伦理秩序的意义上,就是自由的秩序:伦理关系的要求变为行为者的意志和行为即为道德,表现为人们的普遍行为方式即为风尚,作为思想的规定见之于法即为实在法。客观关系及其主观规则的表达。对于社会成员来说无疑是一种约束,然而这种约束仅仅对于游离于伦理秩序之外的人才是约束,而在这个伦理秩序之内的行为则是自由。一个社会只有以个人为本位,尊重人的个性,给个人留下开放多元的空间,让个人充分扮演好自己的自由角色,为每个个体充分而自由的发展提供最佳条件,这个社会才称得上是公正的。因此,如何正确看待政治正义与个人自由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关系到是否能实现社会和谐的理想问题。
二、社会和谐的政治正义与个人自由
追求生活的稳定、安宁和幸福,是所有人类正常而合理的人生理想。人们将这一生活理想寄托于社会或国家,并期待社会或国家以此作为其公共政治治理的基本目标或政治理想,也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正常而合理的普遍要求。因此,我们说社会和谐的政治正义是一种人类社会的组织结构方式,在这个社会结构中,每一个公民都具有平等的自由权利,彼此平等协商,就公共活动的原则、程序达成一致,并在行动中践履之,并且政治正义能够提供一种普遍公正和持久稳定的生活秩序,满足人们对稳定生活的秩序期待。"
同时,社会和谐是每个个体都自由的社会。任何人都有追求自由、个性的权利,没有任何人有权限制和责难别人的自由。人生如果一味地按照他人和社会的要求和愿望来塑造,是违背人性的。和谐社会由不可重复的独立的个人组合起来,在这种组合中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独立的空间、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绝对的人格。“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L2J(P273)自由的伸展程度丈量出社会历史的前进步伐。任何一种进步都是把人的自由还给人自己。在先进文明的社会,社会是人的社会,人在逻辑上比社会更重要,因此个人的价值和目的才受到保护。从发生学的角度看,越是人类的早期,越是落后的民族,越不能从自然和社会分离出来;越是往后,越是先进的民族,越能从自然和社会中分离出来。以独立性为基础的自由解放是社会现代化的标志,同时也是人的现代化的标志。问题在于:当人们一味强调个人独立、个人自由、个人幸福的时候,必然牺牲他人的权利,造成彼此伤害,并使社会陷入无序。和谐的社会不给个人留下自由的空间是不正义的,同样,和谐的社会不给个人自由做出边际约束也是不正义的。究竟是牺牲个人的发展来达到社会的平等,还是以社会公正为边界来谋求个人的自由权利,这成了学术界争论不休的话题。
自由是人作为有理性的存在者所具有的自主决定自己的思想和活动的能力。密尔指出:“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3J(PIO)在密尔看来,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就有完全的自由,不必向社会负责;他人对这个人的行为不得干涉,至多只可以忠告、规劝或避而不理。正因为自由意味着人具有无限的自主性和绝对的选择力,所以人类自古以来就把自由作为自己最美好的理想。可以说,人类的历史就是一部由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的历史。正因为如此,经典作家才说:“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L4J(Pl54)自由是人的本质。除了自由外,我们什么都不是,除了自由外,我们别无本质。人区别于一切动物的主要特点,与其说是人的悟性,不如说是人的自由主动者的资格。为此,我们可以很好地理解卢梭关于自由的论断:“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放弃人的权利,甚至是放弃自己的义务。一个人放弃了一切,是不可能有任何东西作补偿的。这样一种放弃与人的本性不相容;使自己的意志失去全部自由,就等于使自己的行为失去全部道德价值。”J(P71)
三、政治正义与个人自由的统一
“和谐”作为伦理概念,代表了公正有序、协调完善的关系与秩序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讲,和谐社会的主要条件或标准之一就是诸种社会关系的伦理协调。社会关系的伦理协调主要反映着社会的主客观关系、利益关系、人际关系具有公正、有序和充满活力的特质。在其中,和谐有序的社会是政治正义的体现和表征,个人自由是人类社会和谐的标尺。那么,在实现社会和谐的理想中,政治正义与个人自由的统一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是一个公正的社会最后的目的,为了公平正义的社会大可不必牺牲个人自由,同时,个人自由也可以检验社会公正。
马克思深刻地指出:“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_6J(P438)我们不得不在要求我们自己有自由的同时也允许他人有自由,即维护社会的普遍自由。我们把自由作为我们的目标,然而这只有在把他人的自由也作为一个目标的条件下才是可能的。惟其如此,才是公正的。公民不自由,就谈不上社会公正,公民不自由本身就是最大的社会不公正。但社会公正的目的就是要对人们的自由做出适当的限制,进行边际约束,而不是取消自由。显然,在和谐社会中,主张社会公正并不是对自由的否定,而是对把自由作为某些人的特权的否定,它要求自由对所有人开放。如果没有公正普遍的自由,个人的自由也就不可能存在,“人是目的”也容易变成一句空话。
自由冲破的是不合理的限制,而不是取消一切限制,以致消解社会的正常而和谐的秩序。历史上几乎所有思想家都把自由看作是有规则的、有边界的、理性的自由。在理性的指导下,每个人寻求他自己的自由,不仅不会导致对别人的损害,而且对别人也最为有益。
不过公正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不承认这种相对性,就必然将千差万别、丰富多彩的人的世界抽象为一个苍白的平均值。真正的公正既承认权利平等又允许差异存在。从哲学的角度看,权利平等就是人格平等。在人格上没有一个人比另一个人多或少的问题。人作为人所具有的尊严在程度上是没有差异的,全人类都平等地具有做人的尊严。但真正的公正并不抹杀人的个性差异。绝对的平均主义理想看上去很均衡,实际上并不公正。因为它实质上是以形式上的公正掩盖着实质上的不公正。和谐社会要求的不是结果上的平均而是起点上的平等,是在尊重主体人格和创造个性的前提下为人们参与竞争提供均等的机会,并鼓励他们在自由竞争中发挥自由意志和创造才能。因此,社会公正给个人的自由划出了一个边界恰是对于每个公民人格独立与人格尊严的承认与尊重。个人的发展要以社会公正为基本边界,讲究公正的和谐社会也把每个人全面自由的发展视为最崇高的终极理想。真正和谐的社会一定是一个个人充分独立、充分自主的社会。在这个社会里,个人的独立自主不会妨碍社会的和谐统一,社会的和谐统一也不会妨碍个人的独立自主。"
第二,作为自由主体的人发出对公共秩序的需求,政治正义能够提供一种普遍公正和持久稳定的生活秩序,满足人们对稳定生活秩序的期待,即政治正义范导个人自由。政治正义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公正的社会共同体结构,而这个共同体能够得以存在,则离不开某种共同的价值精神,然而价值是多元的。不同的人有各不相同的价值需求和价值目标。作为自由的主体,人总是要追求价值的,实际上人也一直在追求价值。这样一来,一个人的价值追求很可能与别人的价值追求发生冲突。为了化解价值冲突,达到社会和谐,自由的主体发展出对公共秩序的需求。社会公正的理论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出现的。
要构建和谐社会,就需要建立一个公平的规范机制来化解各种矛盾和冲突。因为我们所要的和谐社会,不是一个封建的安贫乐道的乡土社会,而是一个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现代社会。全体社会成员普遍树立社会公正观念。社会公正原则作为立国原则被制度化。社会建立了公正原则得以贯彻的保障机制,既保证公正原则能成为国家一切活动的准则。国家和公民活动一旦违背了这种准则也能得到及时的纠正。倘若没有基本的社会公正作为社会整体发展的座架和秩序基础,那么社会的和谐就无从谈起。
和谐社会的终极目标是指向个人生活的。也就是说,个人自由的实现恰恰是和谐社会的标尺,是和谐社会的最高追求。个人自由是理想社会真正的起点,也是和谐社会理想的目标。理想社会与和谐社会必须建立在尊重个人自由的基础上。公民永远是和谐社会的主人。著名学者贝塔朗菲指出:“人不仅仅是政治动物;他首先是个体,这是高于一切的。人性的真正价值不等于生物实体的价值、有机功能的价值或动物群落的价值,而是由个人思想发生的价值。人类社会不是蚂蚁或白蚁群落、被遗传本能所支配,受超级整体规律的控制。人类社会是以个体的成就为基础的;如果个体成为社会机器上的齿轮,社会就要毁灭。”[](P48—49)只有个人发展了、完善了,社会才能和谐、发展。
追求社会生活诸要素融洽互动与和谐发展,不单是一种社会政治理想,也是一种社会伦理理想和个人道德理想,其价值目标显然要高于社会的政治正义。社会和谐是人类的共同理想诉求,政治正义能够提供一种普遍公正和持久稳定的生活秩序,满足人们对稳定生活的秩序期待。个人自由是社会和谐的稳定因素和表征。因此,社会和谐的理想是政治正义与个人自由的美好契合和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