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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建立初期,即1949年10月到1957年12月,是我国民族事业发展最健康的时期之一。党和政府克服重重困难,坚持慎重稳进的方针,迅速解放各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平等团结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使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面貌和各项建设事业都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在这过程中,毛泽东提出了适合中国国情的一系列民族思想和理论观点,并在各地区民族工作中卓有成效地得到实践,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一、和平解放西藏等地,实现祖国统一
新中国成立时,西藏等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仍未得到解放。迅速解放这些民族地区,是彻底解放全国各族人民的需要,是将解放战争进行到底,完成祖国大陆统一大业的需要。
二、消除民族隔阂,实现各民族紧密团结
各民族紧密团结联合,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关系的根本原则之一。毛泽东坚持民族团结的原则,阐述了民族团结的重要性、少数民族在国家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民族团结与反对民族主义的关系,提出了“在一切工作中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等思想,并肯定了新中国的团结友爱的民族关系。 毛泽东敏锐地洞视到了当时在我国还严重存在着的阻碍民族团结的不利因素,认为这种因素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帝国主义和国内反动势力的阴谋破坏活动;二是历史造成的严重的民族隔阂;三是人民内部的大汉族主义思想。他说,国内外反动势力勾结在一起,在人民中散布谣言,企图离间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和合作,这是我们前进的一大障碍。对此,必须提高警惕。他还说:“几百年来,中国各民族之间是不团结的,特别是汉民族与西藏民族之间是不团结的,西藏民族内部也不团结。这是反动的清朝政府和蒋介石政府统治的结果,也是帝国主义挑拨离间的结果”[1]。毛泽东对大汉族主义,可以说是深恶痛绝。 他在许多场合和文件中,反复严肃批判了大汉族主义,深刻分析了其表现形式、严重危害和思想本质。他认为,只有根除大汉族主义思想,才能消除民族隔阂,实现相互信赖、平等团结。他说:“必须深刻批评我们党内在很多党员和干部中存在着的严重的大汉族主义思想。”“各地所发现的问题,都证明大汉族主义几乎到处存在。如果我们现在不抓紧时机进行教育,坚决克服党内和人民中的大汉族主义,那是很危险的。在许多地方的党内和人民中,在民族关系上存在的问题,并不是什么大汉族主义的残余的问题,而是严重的大汉族主义的问题”[1]。 “不尊重少数民族干部,包办代替、强迫命令;不认真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不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自以为是、看不起人家,说人家怎么样落后,侵犯少数民族利益,甚至侮辱、歧视少数民族,诸此等等都是大汉族主义的表现。”“是应当克服的一种人民内部的矛盾”[3]。
为了加强民族团结,毛泽东还提出了消除民族隔阂,疏通民族关系的各项对策。
首先,是深刻批判和坚决反对民族主义,而重点是大汉族主义。他说,“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一定要搞好。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克服大汉族主义。在存在有地方民族主义的少数民族中间,则应当同时克服地方民族主义”[3]。
其次,对各民族干部群众加强民族政策教育,注意检查民族关系,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他说:“我们无论对干部和人民群众,都要广泛地持久地进行无产阶级的民族政策教育,并且要对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经常注意检查”[3]。如果关系不正常,就必须认真处理, 要给以严肃的批评和教育,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纠正错误的思想和作风。同时,在报纸上根据事实,多写文章,进行公开的批判,以教育党员和人民。
第三,加强相互交流,增进友谊。他提出,中央要派出懂民族政策,对少数民族同胞怀抱着满腔同情心的同志,率领访问团,前往民族地区访问,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派到民族地区的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必须恪守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必须严守纪律,要以自己为少数民族服务的实际行动来消除历史造成的民族隔阂。与此同时,要组织少数民族各界人士到内地各处参观学习,以加强各民族之间的沟通理解和团结友爱。
毛泽东关于民族团结的思想,对建立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新中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它能有效地保障少数民族享受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权利,并能有力地促进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的全面发展。
毛泽东在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做出了开拓性的贡献,他是使之从无到有得以形成发展的第一人。建国初期,他在有关报告和指示中多次论及民族区域自治问题,概括起来,其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毛泽东对民族区域自治的另一个重要贡献是,把它纳入《共同纲领》和《宪法》之中,使之法律化和制度化。毛泽东曾把《共同纲领》称之为“伟大而正确的《共同纲领》”[1]。 《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5]。这样, 民族区域自治就作为新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法律上确立了其重要地位。1954年9月,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问世, 它是在毛泽东亲自主持领导下制定的,他多次审阅了起草中的宪法,并进行了多处重要修改,写了不少批语。该宪法系统总结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成功经验,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了比较完备的规定,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内容,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性质和地位,以及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原则。这样,民族区域自治就作为国家的政治制度,在新中国的根本大法中得到确认,使之由中国共产党的纲领政策转变为国家制度。
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的实践雄辩地证明,只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才能充分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才能不断增强民族团结与祖国统一,才能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与繁荣,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一把金钥匙。
四、慎重稳妥地进行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
新中国成立之后,有步骤地进行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走社会主义道路,是各少数民族繁荣兴旺的必由之路。但是,各民族地区情况不同,问题复杂,必须采用特殊的灵活的措施和步骤。为此,毛泽东提出了从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采取慎重稳进的方针,坚决而稳步地在民族地区进行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原则。
和全国人民一道,走上社会主义道路,这是少数民族人民在政治上获得平等地位之后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毛泽东深切地体察少数民族的愿望,热情地肯定和支持了他们的要求。他说:“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是一件重大的事情。”并强调民族地区“社会制度的改革必须实行”[3]。在党中央和毛泽东的关怀下, 少数民族人民发挥高昂的革命积极性,先后完成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
为了顺利进行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毛泽东提出了正确的工作方针和原则。其主要内容,一是根据各民族地区的不同情况,有快有慢,有先有后,有步骤地进行;二是要慎重稳妥地进行,要善于等待,不要性急,不要鲁莽行事,严禁强迫命令;三是要由少数民族自己来进行,其他任何人都不要包办代替。他说,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必须谨慎对待。我们无论如何不能急躁,急了会出毛病。条件不成熟,不能进行改革……这种改革必须由少数民族自己来解决”[1]。 “少数民族地区分不分土地,由少数民族自己决定。西藏地区现在谈不上分地,将来分不分,由你们自己决定,并且由你们自己去分,我们不代你们分”[1]。在毛泽东提出的这些工作方针和原则的指导下, 各民族地区大多采用和平的方式,稳步地摆脱了阶级压迫和剥削制度,跨跃一个或几个社会发展阶段,顺利进入社会主义社会,避免了社会变革中的巨大动荡,使民族地区的社会面貌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五、恢复和发展经济建设,促进各民族繁荣兴旺
建国初期,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生活极端贫苦,经济建设十分落后。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毛泽东及时提出了把恢复和发展经济建设,改善人民生活作为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把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作为新中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的正确主张。
毛泽东认为,帮助少数民族恢复和发展经济不仅是经济工作,而且是关系到民族工作成败的根本。他在谈西藏工作方针时说,在西藏我们惟靠生产和贸易这两条基本政策,才能争取群众,使自己立于不败,“只要我们对生产和贸易两个问题不能解决,我们就失去存在的物质基础”[25]。 毛泽东十分重视由中央和内地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认为这是整个国家的利益。他说,“我们要诚心诚意地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3],“帮助各少数民族, 让各少数民族得到发展和进步,是整个国家的利益”[1]。 毛泽东还从少数民族对中国历史发展的贡献,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在我国现实社会中重要地位的高度,进一步阐述了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他强调指出:“不要以为只是汉族帮助了少数民族,而少数民族也很大地帮助了汉族”[1]。各少数民族在中国的历史上都做过贡献, 他们加入中华民族这个大家庭,就是在政治上帮助了汉族。“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经济上、国防上,都对整个国家、整个中华民族有很大的帮助”[1]。
毛泽东的民族经济思想,在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振兴中还将发挥长远的理论指导作用。
六、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培养和使用大批的少数民族干部
大量地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是坚持民族平等团结,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彻底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在民族干部问题上,毛泽东不仅指出了其重要性,而且具体地提出了其数量、结构,以及培养途径等。
在民族干部的数量上,毛泽东主张大批地培养和使用。早在1949年11月,他就明确指出:“各级政权机关均应按各民族人口多少,分配名额,大量吸收回族及其他少数民族能够和我们合作的人参加政府工作……在这种合作中大批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请你们注意这一点,要彻底解决民族问题,完全孤立民族反动派,没有大批从少数民族出身的共产主义干部,是不可能的”[1]。次年6月,他又指出:“我们一定要帮助少数民族训练他们自己的干部,团结少数民族的广大群众”[1]。毛泽东在这里反复使用“大量”、“大批”、“一定”等文字,表明了他对大量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问题的高度重视和迫切的心情。
在民族干部的结构上,毛泽东强调了党政干部、专业人才和上层人士三个方面。他指出,各民族地区除政府部门外,党的组织中也要有民族干部,要培养出少数民族出身的党的书记。1956年7月, 他在一个会议上说:“要注意培养少数民族的党员干部,逐步以少数民族干部来代替汉族干部。当然,不是说汉族干部走得一个也没有,而是说不要去代替他们办事。”“县、州、区的少数民族干部要逐年增加,少数民族中要出书记”[7]。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即将开始之际, 毛泽东又及时地提出了大批培养少数民族各方面专业人才的任务。他说,少数民族不仅要有行政干部,要出党的书记,要有军事干部、文化教育干部,还要有科学家、艺术家、工程师以及各方面的人才[7]。他还说, 各自治区“要有自己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自己的科学家和技术人才,自己的文学家、艺术" 家和文艺理论家,要有自己的出色的报纸和刊物的编辑和记者”[4]。对少数民族上层人士,毛泽东提出了注意区别对待,政治上做适当安排,政策上做必要让步,生活上给予切实保障,思想上帮助其进步的方针。1953年,他在中央政治局的一次会议上强调说,少数民族上层人物和宗教人物,要肯定他们是可以改造的。要采取一切适当办法把可以改造的人都改造过来[7]。毛泽东不仅提出了团结、 教育、改造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的方针,而且在这方面起了表率作用。他同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等人结为朋友,时常关心他们的工作、思想和生活,频频地给他们写信、致电,不断鼓励他们为建设新西藏、建设祖国,为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取得新成就,做出新贡献。
综上所述,毛泽东在建国初期为正确解决中国民族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具体实践。这对我们党和政府制定新中国的基本的民族纲领和政策,从容不迫、得心应手地解决当时以及后来错综复杂的国内民族问题,均发挥了重要作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毛泽东文集.第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2〕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一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7.
〔3〕毛泽东文集.第七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5〕民族问题文献汇编[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7〕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上)[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
〔8〕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四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