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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波茨坦大学的研究人员日前作了一个对比,发现碳排放权交易的重要形式——清洁发展机制(CDM)在新兴工业国中国和印度出现了不同发展趋向。中国的CDM还局限于大企业圈子,而在印度已经变成一种新的民间管理形式,形成了一股自下而上的推动力。不光是CDM有区别,在场内碳交易和碳融资方面,印度也走在了前面。作为发展中国家真正的场内碳交易,印度目前已经有两个交易所推出了碳金融衍生品交易,包括多种商品交易所(MCX)推出的欧盟减排许可(EUA)期货和5种核证减排额(CER)期货,以及印度国家商品及衍生品交易所(NCDEX)2008年4月推出的CER期货。在碳融资方面,印度国内也已经形成了较为宽松优越的环境,有力支持了印度本地CER的产出。 世界银行报告显示,印度签发的CERs与中国签发的CERs相比往往有2~3欧元溢价。价格差异反映了两国CDM环境的不同,是国际买家基于商业伙伴的可信度以及监管程序的可预期性等诸多因素所作出的评价。与印度活跃的场内碳交易和碳市场氛围相比,作为全世界第一大CER供给国,中国虽然在2008年成立了天津、北京和上海三个环境交易所,但真正的碳排放权交易产品还远未提上日程,环权交易目前还停留在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COD)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的小范围试验,民间参与度也远远不够。距离“十一五”规划中所提出的节能降耗目标之间似乎缺乏切实可行的实施路径。 有意思的是,同为《京都议定书》签约国中的非附件1发展中国家,履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在京都第一阶段(2008-2012年)不承诺具体减排指标,从理论上说,中国和印度等国所产出CER的最终目标都是出口,其需求对象是来自国际市场的买家。非附件1国家由于没有明确自身的减排目标和步骤,谈不上基于此上形成来自本国的碳需求,何况是建立国内碳交易市场了。但是,为何印度能够在尚且没有国内碳现货市场的情况下,率先形成碳衍生交易产品和市场?这点显然值得考虑。笔者认为,印度的实践可能有三点重要启示: 第一,印度金融机构的深度介入。CDM机制设计之初只有“双边项目”,即买卖双方采用共同开发的方式来完成碳减排额的签发。但是,世界上从2005年起出现“单边项目”以来,印度就采取了“单边碳策略”,把注册成功的CDM项目所产生的CER存储起来,以供未来使用或出售,借此控制市场波动和降低减排成本。这种不同以往的CDM机制设计本身与其发达的现代金融体系密不可分。中国的金融系统目前还没有把环境权益作为金融机构可以投资的产品,而印度金融机构的介入则十分深入。比如,银行直接购买交易所开发的标准化产品,或者银行为企业提供贷款,将开发CDM的收入作为现金流和未来还本来源之一。 第二,印度民间力量充分参与。首先,印度企业扮演了积极的角色。一方面,企业可以得到银行信贷支持开发单边CER,另一方面企业自身也愿意承担部分前期开发的成本,包括协助开发机构的费用和去联合国申报的风险等。最后获得已经签发的CER,其交易价值远远高于那些准备去登记注册的CER。在两家碳交易所成立后,产自印度本地的CER在市场上流通,形成了比较充沛的供给。碳融资来源的多样化,是印度碳市场建设民间性的一个重要反映。与此同时,印度各种环保NGO组织也推动了环保行动公民化的导向。一个重要表现是,印度等CDM东道国比较重视社会和环境效益,大部分CDM对当地生活环境和生活条件改善带来了一定积极影响。 第三,国家对整体环境风险的计算和控制的战略选择。尽管单边项目与CDM机制的设立初衷,即推动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资金和技术以促进减排的目标有所背离;而且后京都市场规则尚未确定,大量单边项目积累会加剧市场风险,但是印度的金融机构、企业和大量民间组织基于自身判断,仍然选择介入并承担风险,其场内碳交易能够推出并保持一定成交量,这是市场的选择。从更深层次看,还这与一个国家对整体环境风险计算和控制的战略选择有关,与该国的企业对环境风险预测和把握的意愿及能力有关。 在全球处在经济危机和气候危机双重压力的重要时点,如何将压力转变为革新的动力可能成为各国抓住下一次起飞机会的契机。美国总统奥巴马早已将气候问题作为区别两党政治立场的底线,美国联邦和区域碳交易体系,以及新能源环保产业,正在成为促进支撑经济复苏和振兴的重要增长预期。面临短期增长压力和中长期经济结构调整的中国,能否在维持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