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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在我国企业中的应用(1)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10-03 字体: | |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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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年来,“对赌协议”在国内初露端倪就引起无数纷争。事实上,对赌协议是一种带有附加条件的价值评估方式。了解并正确认识这一新生事物将有助于国内企业实现低成本融资和快速扩张的目的。本文从我国企业签订对赌协议融资的现状出发,探讨了对赌协议的涵义和要素,进而指出了我国企业抵御风险和提高利用对赌协议融资质量的途径。

[关键词] 对赌协议;本质;形式; 应用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试图借助国外资本的力量在海外上市,以谋求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于是“对赌协议”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并引起媒体不少争论。正确看待这个问题,有利于更多的企业合理运用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为自身的快速发展创造可能。

一、我国应用“对赌协议”的现状

“对赌协议”的签订在国外非常常见,但在国内还是一个新名词。国内最早的对赌案例要数2003年蒙牛与摩根士丹利、鼎晖、英联投资签订的“对赌协议”,协议约定:如果在2004至2006年三年内,蒙牛乳业的每股赢利复合年增长率超过50%,三家机构投资者就会将最多7 830万股转让给金牛;反之,如果年复合增长率未达到50%,金牛就要将最多7 830万股股权转让给机构投资者,或者向其支付对应的现金。由于业绩表现远远超出预期,2005年4月,三家金融机构投资者以向金牛支付本金为598.76万美元的可换股票据的方式提前终止双方协议。(注:金牛是蒙牛为了在海外上市注册的壳公司)
2004年,港湾网络在接受华平的注资时曾签下“对赌协议”,约定一旦港湾未能实现持续增长的销售额指标,投资方将会获得更多股权。同时规定,一旦港湾上市不成,总裁李一男等管理团队将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由于竞争对手的致命打击及战略制定失误等原因,港湾公司两次上市失败,最终于2006年5月被华为收购。
2005年9月,雨润在香港上市时,与高盛、鼎晖投资和新加坡投资公司PVP基金也签订了对赌协议:如果雨润2005年盈利达不到2.592亿港元,投资者有权要求大股东以市场溢价20%的价格赎回所持有的股份。2006年3月雨润食品公布的上市后首份年报显示,净利润达到3.6 亿元人民币,远远超过与外资对赌的最低限。因此根据“对赌协议”,外资在上市满1年后才可套现退出。 2005年10月,徐工集团在与凯雷亚洲投资基金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对新增注资采取了对赌协议的方式:若2006年徐工机械达到约定赢利目标,则凯雷收购85%股权的出资额将增加6 000万美元。但2006年10月,由于徐工机械的盈利情况已经基本确定,双方在修改协议中取消了该对赌协议。

二、对赌协议的涵义与本质

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即“估值调整协议”,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企业未来的获利能力达到某一标准,则融资方享有一定权利,用以补偿企业价值被低估的损失;否则,投资方享有一定的权利,用以补偿高估企业价值的损失。这就是“估值调整协议”,亦即“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给蒙牛和雨润带来了巨额利益,也间接地导致永乐、港湾被合并。所以有人说,“对赌协议”本质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期权激励方式;也有人说,“对赌协议”的本质是激发企业管理层的赌性。这些说法都有些片面。“对赌协议”产生的根源在于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不确定性,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地实现投资交易的合理和公平,它既是投资方利益的保护伞,又对融资方起着一定的激励作用。所以,“对赌协议”本质上是一种财务工具,是带有附加条件的价值评估方式。就这种评估方式自身而言,并没有什么是非对错,只是由于国内企业对资本市场游戏规则不熟悉,导致其承担的风险过大。

三、对赌协议的要素

1. 对赌的主体
对赌的主体主要是在投资过程中签订对赌协议的投资方和融资方。
纵观我国近年来出现的对赌协议,不难发现对赌的投资方几乎都是具有外资背景的大型金融投资机构,如摩根士丹利、鼎晖、高盛、英联、新加坡PVP基金等,他们通常实力雄厚、经验丰富。相对于战略投资者,他们不会过多参与融资方的经营管理和发展战略,而是更多地关心钱的问题,在获得理想的投资回报之后,他们就会全身而退。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国际资本收购国内企业案例的不断发生,战略投资者也逐渐成为对赌协议的主体。
我国参与对赌的融资方多为民营企业,它们共同的缺点是发展前景广阔,但资金短缺,而且在国内上市难度较大,融资渠道有限,严重影响了企业未来发展前景。这些民营企业的大股东多数兼任经营者,是企业的创业者,拥有企业股份,也是企业的实际操纵者,蒙牛、雨润、永乐、伊利、港湾都属于这种类型。

2. 对赌的评判标准
与国外采用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赎回补偿、企业行为、股票发行和管理层去向等多种评判标准不同的是,目前国内的对赌协议主要是以财务绩效(如收入、利润、增长率)为单一指标,确定对赌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比如上述蒙牛、永乐、雨润的对赌案例,都是以某一净利润、利润区间或者复合增长率为指标作为对赌的标准。

3. 对赌的对象
对赌协议大多以股权、期权认购权、投资额等作为对赌的对象(即赌注)。如果达到事先约定的对赌标准,投资者无偿或以较低的价格转让一定股权给管理层,或者投资方追加投资,或者管理层获得一定的期权认购权等;如果没有达到对赌标准,则管理层转让一定股权给投资者,或者管理层溢价收回投资方所持股票,或者投资方增加在董事会的席位等。

四、把握游戏规则,实现对赌双赢

作为民营企业融资的手段之一,对赌协议既可以帮助企业快速成就大业,也可以将其推向深渊,所以只有把握好游戏规则,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高利用对赌协议融资的质量,民营企业才能扬长避短,避免陷入对赌的陷阱。

1. 正确评价对赌协议利弊
对于投资方来说,签订对赌协议的目的是降低投资风险,确保投资收益;而对融资方来说则是实现低成本融资和快速扩张。如果企业达到对赌标准,融资方自然是“赢”了,而投资方虽然“输”了一部分股权,它却可以通过企业股价的上涨获得数倍的补偿;如果企业没有达到对赌标准,融资方的企业管理层将不得不通过割让大额股权等方式补偿投资者,其损失不言而喻;而投资方虽然得到了补偿,却可能因为企业每股收益的下降导致损失。因此努力实现对赌标准是双方利益的共同之处,也是融资方实现对赌目的的唯一途径,在决定是否采用对赌方式融资时,企业管理层应谨慎考虑各种因素,权衡利弊,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2. 合理设定对赌的评判标准
要想实现双赢,关键是要设定合理的对赌标准。对赌协议之所以在我国遭到强烈的谴责,原因就是对赌标准设定得过高,利益明显偏向机构投资者一方。对此笔者认为,机构投资者的“狡诈、阴险”固然是原因之一,而融资方的盲目、乐观也难辞其咎。由于国内民营企业正处于发展期,急需国际投资银行的技术和资金支持,导致对赌协议的签订往往缺乏理性的分析判断。所以对于融资方的企业管理层来说,全面分析企业综合实力,设定有把握的对赌标准,是维护自己利益的关键渠道。企业管理层除了准确判断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外,还必须对整个行业的发展态势,如行业情况、竞争者情况、核心竞争力等有良好的把握,才能在与机构投资者的谈判中掌握主动。
另外,在签订协议时要注意推敲对方的风险规避条款。外资往往以大笔资金作诱饵,然后在协议中通过优先权、补偿权、较高的利润指标、较大的赔偿金额等转移自己的投资风险。对此,企业管理层要认清形势,对于侵犯到企业及其他股东利益的不合理条款,要坚决予以抵制,切不可饮鸩止渴。

3. 不断增强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对赌协议”往往是作为机构投资者进行投资的附加条件之一施加给企业的。有的企业在对赌期间,为了达到约定的业绩指标,重业绩轻治理、重发展轻规范,结果导致对赌失败,或者虽然对赌成功,但由于对赌期间竭泽而渔,企业缺乏后劲,元气大伤,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机构投资者的任务主要是提供资金,帮助企业上市,同时签订对赌协议保障自身投资利益。在企业上市后,他们多数会通过出售股权套现退出。外资对民营企业只是起到一种助推作用,更长的路需要企业自己走。所以在借力国际资本的同时,企业也要加强内部机制的治理,增强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避免过度依赖国际资本。

主要参考文献 [2] 刘晓忠.“对赌协议”能载舟亦能覆舟[N]. 证券时报,2006-07-25.
[3] 杜丽虹. “对赌”非赌关乎公司战略选择[N]. 证券时报,2006 -07-31.
[4] 黄河. 与外资“对赌”[N]. 南方周末,2006-08-17.
[5] 陈明键. 让“对赌协议”成为双赢游戏[N].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2006 -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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