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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认为股东诉讼机制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一个重要的衍生机制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国由于立法不健全和司法中的消极主义这一机制未能发挥其应有功能。因此,一方面应积极完善相关立法;另一方面法院态度的转变亦不容忽视。
关键词:公司治理;股东;诉讼;司法消极主义;法院
本文认为股东诉讼机制作为一种第三方实施机制在公司治理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应得到确立和完善,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法院采取更加主动的姿态。
一、股东诉讼机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
公司治理结构本身就是一种民主和法治框架下的制度安排,一国法律体系是否健全,对投资者保护的机制是否完善,极大地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效率。莱维纳通过经验研究(Levine,1999)证明了对股东的法律保护可以促进股票市场的完善从而刺激经济发展。波特等人(Porta等,1997)也证明了无论是从法规的特性和法律实施的质量衡量,对股东利益缺乏有效保护的国家不可能存在强有力的资本市场。“无救济则无权利”,对股东的法律保护最终要落实到股东诉讼机制上。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分析股东诉讼机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 2.通过司法诉讼途径可以补偿股东由于公司控制人(经理或大股东)不当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这是其他治理机制所不具备的功能。虽然同样作为第三方实施机制的监管机制也会对公司的违规行为施加惩罚,然而并不能弥补具体股东的特定损失。有时候,股东还不得不在事实上分担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巨额罚款以及由此导致的市场损失。因此即使市场违规行为得到查处,如果股东的损失得不到补偿,无疑仍是不公平的并将极大的打击投资者乃至整个市场的信心。完善的股东诉讼机制通过弥补股东的损失,得以重塑市场公平的形象,从而恢复市场信心维系交易的继续进行。
3.股东诉讼机制与其他公司治理机制存在互相强化的共生性关系。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各种各样的治理机制作为制度安排的复合体同时发挥作用。从决策的个体参与人的角度出发,各种不同的机制为其提供了多样的可选择策略。这些策略就个人来说是可替代品。例如:诉讼机制使股东可以诉诸法院要求撤销不利于自己的公司决议,而他也可以通过公司内部的磋商来达到同样的目的。但这两种策略都不可能单独成为一种可持续的均衡结果。如果不存在股东诉讼机制,或者股东诉讼成本过高,公司可能就不会理会该股东的要求。除非该股东取得该公司的控制权,否则该股东就只能接受公司的决议。出售股票也是一种可供选择的策略,但对于股东个人来说并不总能从中得到充分的补偿。而公司也可能失去得到合理化建议的机会。只有这些不同策略选择同时存在在整体上才可以得到均衡的结果。上面的例子中公司在面对股东可能选择诉讼策略的压力下,可能作出重视该股东意见的对策,从而使双方利益最大化。如此,诉讼机制就通过提供了一个可能发生的关联博弈而放松了其他博弈场合下的激励约束,强化了公司治理结构中其他机制的功能。
4.在强化其他机制功能的同时股东诉讼还可以调动中小股东监督公司行为的积极性,利用市场资源和司法资源弥补证券监管机构资源的不足,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监管。正是因为通过诉讼途径可以得到利益补偿,如果诉讼净收益,即胜诉概率*(补偿数额——诉讼成本)足够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就有足够的激励关注公司治理,而不只是盯着股票价格,从而发现监管部门没有发现的不当行为并提起诉讼。而法院受理后可以就此展开司法调查。
目前,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已经引入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公司内部组织结构,证券市场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然而在最近由于诉讼时效迫近而再次引起人们关注的“红光”、“银广厦”等案件中,股东们艰难坎坷的诉讼之路又一次提醒我们我国股东诉讼机制存在严重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