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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议》已将“调整国有 经济 的 发展 布局和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作为国有 企业 进一步改革的重要指导方针。然而,在实践中切实有效地贯彻执行这一方针,还有很多 问题 需要 研究 ,例如,“退出”的主体、“退出”与“进入”的先后次序、“退出”的范围或领域、“退出” 的具体方式以及“退出”过程中所可能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便是值得进一步明确或讨论的问题。
一、“退出”的主体
关于“进”与“退”或“为”与“不为”的主体(即国企改革主体),我们认为只能是国有企业的直接所有者――政府,而不可能是国有企业的职工或企业负责人。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之所以没能在根本上使国有企业摆脱困境,主要原因是因为政府部门在改革过程中喧宾夺主,包办了本应属于企业及其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深化国企改革必须纠正改革中的“主体错位现象”,政府应将改革主体的角色让给企业与职工。(1)其实,这一认识是片面的。由于国有企业进行所有制结构调整和完善涉及到我国经济、 政治 、文化等众多领域的深层改革问题;关系到工人、企业负责人乃至政府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国有企业的进一步改革只能以政府为主体,实行自上而下的、有组织、有步骤的改革,而不能象七十年代末期的 农村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那样,由基层单位充当首要行动主体、实行自下而上的改革。其实,政府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首要主体地位的确立,不仅是由国有企业的国有制性质所决定的;而且还是提高国有企业改革效率的客观需要,因为将政府置于改革的首要主体地位,对于督促政府加快自身改革(政治体制改革与政府职能转换)和 社会 保障体系建设,进而为我国的所有制结构调整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与作用。另外,还应该看到,调整国有经济发展布局或所有制结构,必然涉及到原国有企业职工的处理与安置,换言之,由于人力资源配置市场化是大势所趋,国有企业职工最终必定要走向市场,并与政府了断有关关系,这样,国有企业职工特别是下岗职工的过去劳动补偿问题便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而这一问题的最终解决显然也离不开政府的作用。(当然,如果职工不走向市场,“后顾之忧”仍像过去那样由政府来统一安排、解决,则 自然 不存在过去劳动补偿之说。)
二、“退出”与“进入”的次序 三、“退出”的领域 四、“退出”的具体方式
国有资本退出竞争性领域的改革实质上是对国有 经济 实施非国有化改造(本文简称为“国有经济非国有化”),这一改革若根据国有资产是否有偿来考虑,可以分为有偿退出和无偿退出两种方式。有偿退出是指国家或政府将竞争性行业的国有资产出售或拍卖给某些 社会 成员与组织单位,国有资产在价值上不存在流失,但 企业 的国有制性质或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则发生了变化,对于这种国有资本的实际价值不发生流失、只是企业的国有性质有所变化的退出方式,本文定义为“国有企业非国有化”;无偿退出是指国家将竞争性国有企业内的国有资产全部无偿地转移或分给社会成员与有关社团组织、集体单位所有,由于这种退出方式会使国有资产净值减少,故本文将其定义为“国有资产非国有化”。 国有企业所有制改革(或国有经济非国有化)若按国有资本退出后新的所有者主体状况或企业所有制的性质来 分析 ,可以分为“国有经济集体化”和“国有经济私有化”两类。前者是指原国有企业劳动者通过有偿或无偿方式获得本企业或他企业的国有资本所有权后,将隶属于个人的资产按股重新投资于该企业或他企业,实行由劳动者联合体共同占有、支配、使用并管理公共资本的新型集体经济形式,如一段时期以来各地所选择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即属于这种情况。后者是指国内私人企业主和国外厂商在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上,通过有偿竞买、兼并控股等途径成了原国有企业的新所有者,国有企业因此转变为私有或“外资”性质。显而易见,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我国的非国有化改革只能是以集体化为主,而不能以私有化为主。
五、“退出”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应该承认,国有经济非国有化改革确实会导致一部分国有资本量的减少或流失,但是我们认为,第一,不实施国有经济非国有化改革,并不能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因此,我们对非国有化改革就不应该“因噎废食”或过于求全责备;第二,我们绝不能反过来讲,国有资本量的减少都是由非国有化改革带来的。分析国有资本量的减少,应注意区分三种性质不同的“国有资本非国有化”:第一种是因客观国情需要、且由国家或政府主观上有计划安排进行的国有资产非国有化,如浙江部分市县为转换国有职工的“国有”身份而对在职职工进行经济补偿即属于这种情况,。第二种是国有资本的“技术性流失”,如国有资产评估时因非主观原因而引起的国家财产损失(特别是无形资产低估、漏估问题),我们认为对这一损失要进行客观分析,特别要注意其三点特征,一是非主观安排性,二是资本量损失的有限性,三是随着实践经验的丰富和资产交易水平的提高以及监管力度的强化,该项损失将呈递减之趋势。第三种国有资产损失发生在权力领域,本文称之为“权力领域的国有资产非法私有化”,如贪污、盗窃、私分、转移国有财产以及形式多样的公款消费等,应该看到这是危害极其严重的国有资本私有化,其后果不仅是造成国有资产量的减少;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很显然,这一类国有资本流失,并不是因为非国有化改革造成的。我们认为,遏制这一部分国有财产损失,除了应该加强监督机制和法律制度建设外,还应该在经济上加快体制改革,更多地运用市场手段来配置资源,而对竞争性国有企业实施非国有化改造,便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改革措施之一。
注释:
(1) 钟宜彩:《谁是国企改革的主体》,载《求是·内部文稿》1999年第七期。
主要 参考 文献 :
(1)魏杰:《国有企业改革的新思路》,《管理世界》,1999年第六期。
(2)林凌、刘世庆:《 中国 国有经济的布局现状与调整方向》,《经济体制改革》,1999年第三期。
(3)白永秀:《“抓重放轻”初探》,《经济评论》,1999年第一期。
(4)草丝:《“国有”身份是否一成不变--浙江部分市县国企职工身份转换调查》,《中国改革报》,1999年11月24日第七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