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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提要:民营 企业 进入国防产业,是 社会 主义市场 经济 发展 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国防生产效率和实现国防 现代 化的客观需要。受传统体制和防务产品生产自身特点 影响 ,民营企业进入国防产业还面临着获利少、风险大、门槛高、管制严等障碍。为了使民营企业能够更好地进入国防产业,需要在军用规范和商业规范、保密生产和公开生产、军事专用和军民两用、市场准入与市场开放等方面进行有效率的制度安排。
关 键 词:民营企业;国防产业;防务产品;规范;专用性;保密性;准入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对世界新军事变革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能否充分利用和发挥民营企业优势,促进国防产业的深入发展,从而加快我军武器装备现代化建设步伐,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的跨越式发展,是当前我国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试就民营企业“要不要”、“能不能”和“如何”进入国防产业 问题 进行初浅的 理论 探讨。
一、民营企业进入国防产业的必要性
在西方国家,武器装备等防务产品的研制、生产和维修任务主要由私营企业承担,因而不存在私营企业要不要进入国防产业问题。在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近似于纯而又纯的公有制经济也不存在民营企业进入国防产业的命题。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民营企业才得以获得生存空间,并在实践中得到不断的发展和壮大,探讨民营企业进入国防产业问题才有实际意义。然而,受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观念影响,私营企业不能进入国防产业一直成为理论界和决策部门的主流观点,现实 中国 防产业实际上成了民营企业进入的严格禁区。不允许私营企业进入国防产业的理由多种多样,概括起来讲,主要有“国有经济主导论”和民营企业进入国防产业“威胁安全论”、“无能为力论”。
1.“国有经济主导论”析。“国有经济主导论”的基本观点是:资本主义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私人企业承担防务产品的研制、生产和维修等任务是顺理成章之事。而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下,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国防产业等关键行业的控制力上。因而,必须由国有经济来主导关系国家安全的国防产业,严禁民营企业进入国防产业领域。显然,如果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作为禁止民营企业进入国防产业的理论依据,其理由是不充分的。首先,国有经济对国防产业的控制力,并不要求国防产业中所有军工企事业单位必须采取国有独资的唯一组织形式。只要能够确保国有资本在国防产业中占优势,就能保证防务产品的发展方向,满足国家安全防务的需要。如果允许非国有资本(包括民营企业资本)进入国有军工行业,也就意味着民营企业可以进入国防产业。其次,在现代 科学 技术条件下,由于防务产品品种繁多,其构件十分庞杂,且简易程度千差万别,因而在实践中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由国有军工等国有经济单位实现对防务产品生产的绝对垄断。只要非国有经济单位(包括民营企业)承担了防务产品的某一环节生产任务,就意味着民营企业实际上进入了国防产业。
2.“威胁安全论”析。“威胁安全论”的基本观点是:民营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作为唯一目标,国防安全意识比较淡薄。他们为了最大限度地追逐利润,往往会不惜铤而走险。若允许民营企业进入国防产业,承担防务产品的研制、生产和维修等任务,他们不可避免地会采取“偷工减料”等方式来降低费用,从而使防务产品的性能和质量可靠性受到影响。除此之外,民营企业安全保密意识较为淡薄,一些敏感的需要进行保密的产品和技术极容易被泄密。因而,允许民营企业进入国防产业将会留下重大的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国家的安全利益。从表面上看,这种观点似乎很有道路,但只要稍作 分析 就不难发现其严重缺陷。国家安全利益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最高利益目标,社会主义国家如此,资本主义国家亦如此。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私人企业参与防务产品的研制生产可以兼顾国家安全利益,为何社会主义中国的民营企业进入国防产业就不能兼顾国家安全利益。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民营企业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要受到严格市场经济规则(包括各种 法律 法规)约束。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能否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将直接影响和制约其利益目标(尤其是其长远利益目标)的实现。因此,只要能够制定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民营企业进入国防产业,可以在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约束条件下从事防务产品生产和经营活动。再说,现代国家安全的概念已经大大扩展,它已延伸到了粮食、石油、 金融 、公共卫生等不同领域。如果涉及到国家安全的市场活动都不允许民营企业进入的话,那么粮食、石油、金融、公共卫生等领域的市场活动,民营企业也不能进入,而这恰恰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不相容的。
3.“无能为力论”析。“无能为力论”的基本观点是:新中国的民营企业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发展起来的,其经济实力和技术实力还相当薄弱,难于担当起从事高、精、尖防务产品的研制生产重任。此外,我国的民营企业主要分布于传统产业领域,与防务产品生产对高新技术的要求有很大的差距。而且,民营企业缺乏防务产品生产的经历和经验,进入国防产业的成本很高,不具有与传统专业性国有防务产品生产企业的竞争优势。这一观点咋看起来似乎很有道理,但没有揭示民营企业的全貌。新中国的民营企业尽管发展的时间较晚,但发展的速度很快,并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民营企业有能力利用其积累起来的日益强大的经济实力和技术实力,参与防务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虽然我国的民营企业相当一部分分布在传统产业领域,但近年来高新技术领域内的民营企业有了迅速的发展,其在 计算 机、软件、 网络 业等信息产业领域的发展尤其令人瞩目。它不仅在推动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可以在军队的信息化建设上发挥应有的作用。对于民营企业来讲,尽管缺乏防务产品的生产经历和经验,进入国防产业领域有一定的困难,但民营企业 历史 包袱轻、机制灵活,具有传统国有专业性防务产品生产企业所不具备的竞争优势。为了降低进入国防产业的难度,民营企业可以采取灵活多种方式进入国防产业。比如,通过对传统国有军工企业的购并,就可以直接利用军工企业在军事生产手段、技术和经验等方面的优势,直接进入到国防产业领域。
二、民营 企业 进入国防产业的主要障碍
即使民营企业可以进入国防产业,但也不一定完全就能够进入国防产业。因为民营企业进入国防产业会受到诸多因素的 影响 和制约。在我国 目前 情况下,妨碍民营企业进入国防产业的因素较多。概括起来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4.管制严——“进不了”。防务产品用于保障国家安全的特殊属性,以及政府作为唯一买主的市场特征,决定了政府必须对进入国防产业的企业进行严格的管制。在西方国家,一般采取的是市场准入办法,即由政府规定进入国防产业的企业所需具备的资格和条件,并按规范的审核制度和审核程序对进入国防产业企业进行审核。只有获得政府许可的企业,才能进入国防产业从事防务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长期以来,我国对进入国防产业的企业通常采取的是政府指定办法,即由政府直接指定某些企业作为专业性军工队伍从事防务产品的生产活动,任何企业不得随意进入和退出国防产业。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存在着对国有经济的特殊偏好,对民营经济的特殊偏见,只允许国有企业进入国防产业,而严禁民营企业进入国防产业。目前,虽然民营企业可以参与部分防务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也被严格限制在非常有限的产品生产范围内。政府对进入国防产业的严格管制,导致民营企业与国有军工企业在防务产品生产上的不平等地位。一是经济地位上的不平等。国有军工企业不仅可以优先获得政府的防务产品订货,而且可以得到政府在技术改造和产品开发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和技术支持。二是信息占有上的不平等。国有军工企业是政府投资创办的企业,可以凭借其与政府之间的特殊关系,在防务产品 发展 方向、订货计划及其变更、产品定价等方面获得比较充分的信息。比较而言,民营企业却难于获得政府给予国有军工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从而在防务产品的生产和经营处于相对劣势。因而,政府对国防产业的严格管制,实际上是从政策或制度上阻挡民营企业进入国防产业。
三、民营 企业 进入国防产业的制度安排
如果要充分发挥民营企业优势,就必须克服民营企业进入国防产业的障碍。为了有效地克服民营企业进入国防产业的障碍,必须对传统防务产业的制度安排进行改革。从 目前 我国国防产业存在的制度缺陷和国防产业 发展 的基本趋势来看,应着重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 问题 :
1.军用规范与商业规范。为满足防务产品对特定性能的要求,以及为防务产品安全和保密提供保障,制定和采用军事上专用的规范和标准是必不可少的。但如果过多过细地引用军用规范和标准,不仅会限制对先进民用技术和产品的利用,从而 影响 防务产品的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而且对民营企业进入国防产业起到相当大的阻碍作用。为了使民营企业能够更顺利地进入国防产业,有必要对防务产品生产规范和标准进行调整和改革。基本思路是:取消不适当的和过时的军用规范和标准,采用必要的商业(民用)规范和标准。所谓不适当的军用规范和标准,是指那些在防务产品生产过程中可以用商业规范和标准替代,且不影响产品军事效用和技术水平的军用规范和标准;或者那些在防务产品的分系统或部件生产过程中,可以用商业规范和标准替代,且不影响防务产品整体性能、技术水平和安全的军用规范和标准。所谓过时的军用规范和标准,是指那些未进行及时更新,且落后于商业规范标准的军用标准。与此相适应,所谓必要的商业规范和标准,是指那些可 应用 于防务产品生产,且不影响防务产品的军事效能与安全的商业规范和标准。如果在防务产品生产过程中能够广泛地采用商业规范和标准,民营企业不仅可以用企业现有的产品来满足军用需要,而且可以凭借其现存的设备、人力资源和生产工艺等直接从事防务产品的生产。这不仅降低了民营企业进入国防产业的技术门槛,而且大大降低了民营企业进入国防产业的成本。这样,即降低了民营企业进入国防产业的难度,又增强了民营企业进入国防产业的动力。
3.军事专用与军民两用。防务产品特定的军事用途,决定了防务产品和防务产品生产具有一定的专用性。这种专用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产品及其构件的专用性,二是生产工装、工艺和人员等专用性。随着 现代 科学 技术的发展,军用技术和民用技术的界限日趋模糊,长期以来防务产品对民用产品的绝对优势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无论是性能的可靠性还是技术的领先性,民用产品在许多方面已经超过了防务产品,从而为防务产品的军民两用生产提供了可能。如果在防务产品生产中实行军民两用生产,民营企业就能够比较顺利地进入国防产业。一方面民营企业可将其现有产品直接满足军事需要,或作为防务产品构件满足防务产品生产需要;另一方面,民营企业可利用其现有的生产要素,按照相同或相近的生产工艺进行军用和民用产品的生产。这不仅有利于民营企业克服进入国防产业的技术和成本上的障碍,而且有利于克服防务产品生产波动性大、订货批量小和间隔时间长等因素给民营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在防务产品生产的军事专用和军民两用制度安排上,关键是要解决两大问题,一是界定哪些产品及其构件应该是军事专用的,哪些产品及其构件可以是军民两用的;二是如何使企业在同一工厂、同一生产线或同一机床上生产军民两用产品。一般地讲,军事专用产品应该是满足军事需要且采用军事规范和标准生产的产品,与此相适应,用于生产军事专用品的工装、工艺和人员等通常是军事专用的。如潜艇、战舰、战斗机、武装直升机、坦克等作战系统的生产和组装。军民两用产品则主要是采用商业标准或规范生产,可满足军用和民用需要的产品。用于军民两用品生产的工装、工艺和人员等则是军民两用的。当然,如果使用柔性制造系统对民用和军事专用生产线进行改造,并广泛采用 计算 机信息技术,也可将民用和军事专用工装、工艺等改造为军民两用性的工装和工艺等,从而可以在同一工厂、同一生产线或同一机床上,既可以生产军用标准产品,又可以生产商业标准产品。
参考 文献 :
1.[美]雅克·甘勒斯:《美国国防 工业 转轨》,国防工业出版社1998年版。
2.张连超:《美国高技术项目的管理》,国防工业出版社1997年版。
3.杜人淮:《世界军事工业发展的基本现状与 中国 军事工业的出路》,《 经济 研究 参考》2000年第5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