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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提要:军工科研院所的 企业 化转制是我国科研体制改革重要内容,是国防科研体制的制度创新。军工科研院所担负着国防科研任务和履行着国家安全职能,因而军工科研院所的企业化转制面临着怎样兼顾国家利益与自身利益两者关系、怎样协调军品科研与民品科研关系和如何处理军品市场特殊属性与企业法人一般属性矛盾关系等困境。为了有效地推进军工科研院所的企业化转制,需要在经费保障、结构调整、转制模式等方面采取一些有效的政策措施。
关 键 词:军工科研院所,企业化,内涵,困境,对策
按照市场 经济 体制要求,将 应用 型科研机构和设计单位进行企业化转制,是我国科研体制改革和 发展 方向。军工科研院所主要承担国防 科技 的应用 研究 和武器装备系统的开发与设计任务,是典型的应用型科研机构和设计单位。根据军工科研院所的特点和 规律 ,推进军工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使之更好地适应新军事变革和 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是我国国防科研体制改革和发展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本文着重就军工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的困境及其对策 问题 进行一些探讨。
一、军工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的内涵
军工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就是通过对原来事业单位军工科研院所进行 现代 企业制度改造,使其转为规范的企业,以及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军工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科研和科研成果转化效率,从而进一步提高科技的国防安全贡献率和经济增长贡献率。军工科研院所的企业化转制,是深层次的制度改革与创新,是企业制度安排对事业单位制度安排的替代过程。主要体现在:
1.产权制度的变革。 军工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最根本的产权制度改革。产权是人们在交易过程获取一定收益的权利,它由一组或一束权利来组成,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等。重新界定和明确产权关系,是军工科研院所实现企业化转制的首要任务。军工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后,如果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国家作为出资者拥有企业财产的终极所有权,并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企业拥有全部法人财产权,享有对企业资产的占有、使用、支配和处分的权利。如果部分或整体进入其它企业,若作为某企业的一级独立法人组织,其产权关系类似于转制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若作为企业的一个非法人组织,其资产就成为某企业法人财产的一个组成部分,本身不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另外,军工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后,投资主体也将趋于多元化,不仅包括国有投资主体,而且还将包括其它非国有投资主体。但由于军工科研院所承担国家安全的特殊职能,国家仍然是最主要的投资主体。
2.管理体制的转换。事业型军工科研院所的管理体制,采取的是条块分割、自成体系的行政管理体制模式。军工科研院所的经费主要来源于按人头的事业费拨款,其人事、分配和晋级等日常管理事务接受上一级主管管理部门的领导和监督。军工科研院所进行企业化转制后,有的将成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有的将成为某独立法人企业的一个科研机构,原来的行政性管理体制将发生根本性的转变。也就是说,军工科研院所将不再成为某个政府行政部门的隶属机构,政府对军工科研院所的管理,主要通过发挥市场的纽带作用,借助经济、 法律 和行政等手段进行间接管理,同时在科研方向的选择、科研活动的开展等方面给予业务指导。政府在科研选题和系统开发与设计等项目的安排上,不再采取指令性计划安排的方式,而主要采取项目招标制等市场竞争方式。
3.经营机制和观念的转变。军工科研院所的企业化转制,不仅仅是管理体制的转换,而且是经营机制的转变,即由事业单位的经营机制转变为企业单位的经营机制。军工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后,其生存和发展主要取决于科研生产的经营经营状况。军工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的过程,也是一个文化观念的转变过程。主要表现为:在发展理念上,将由被动地“等、靠、要”转为主动地参与市场竞争,面向市场求发展;在经营目标上,将由重社会效益为主转为兼顾社会效益和自身经济利益;在科研活动目标上,将由重视出科研成果、轻科研成果的转化与开发转为出科研成果和成果的产业化转化与开发并重;在对待军品科研成果上,将由重产品质量和性能、轻成本和价格转为追求科研成果的高质量与高效益并重;在业务发展方向上,将由内部的单纯科研与系统设计业务拓展为面向用户和市场提供中介服务、技术上门服务等科研与服务并存的多元化业务。从一定意义上讲,经营观念的转变是军工科研院所能否成功地进行企业化转制的关键。
二、军工科研院所 企业 化转制面临的困境
军工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是国防科研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它涉及到多种利益的重新调整,因而会不可避免地遇到一些困难和阻力。不仅如此,军工科研院所在科研任务、活动方式和 发展 目标等方面不同于 应用 型民用科研机构和设计单位,军工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的难度和压力较大,会不可避免地遇到诸多必须面对和解决的困境。
三、推进军工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的对策
由于军工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面临着诸多困境,加上人们在认识上对军工科研院所能否成功地转制为企业还存在不少怀疑,因而军工科研院所的企业化转制至今进展不大,所取得的成效也不明显。为了更有效地推进军工科研院所进行企业化转制,需要采取一些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措施。
1.解决改变事业费拨款制度后的经费保障问题。实行事业费拨款制度是事业单位区别于企业单位的一个明显特征,改变政府对军工科研院所的事业费拨款制度,是军工科研院所进行企业化转制的重要 内容 。通过改变“吃皇粮”的事业费拨款制度,可使军工科研院所摆脱“依恋”政府的角色地位,断绝寻求政府庇护求得“旱涝保收”的想法,从而迫使自己主动地面向市场求生存和求发展。但在改变事业费拨款制度同时,如何寻求一种新的经费保障制度就成为转制后军工科研院所面临的一个新问题。作为企业,军工科研院所的经费保障需要依靠市场,主要通过 金融 市场的融资活动和产品市场的经营活动来解决企业生存和发展所需的资金。但作为一个承担国家安全职能特殊部门,要兼顾自身利益,还需要政府采取相应的支持政策。政府在经费方面对军工科研院所的支持政策,应主要体现在政府的特殊补贴和奖励政策上。政府给予军工科研院所的补贴和奖励,应该与国防科研和军品生产密切相关,重点解决军工科研院所面对的军品市场特殊属性与企业法人一般属性矛盾。比如,军工科研院所从事的一些非军事订货任务的国防技术开发和武器装备系统预研项目,如果科研项目确实符合国防发展战略需要,政府可提供银行贷款利息补贴,并通过对科研最终成果评审给予相应的奖励。另外,军工科研院所承担的国防科研订货任务,也可以根据国防科研任务的风险程度、周期长短和任务大小等不同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但必须转变原来撒胡椒面式的政府补贴方式。
3.调整和优化军工科研院所的结构。建立一支规模适当和结构合理的军工科研队伍,对军工科研院所 企业 化转制能起到一定促进作用。衡量军工科研院所结构是否合理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看不同类型的军工科研院所的构成及其能力组合,能否高效率地满足国防安全需要。 目前 我国军工科研院所总的情况是:摊子过大、机构重叠、自成体系、军民分割、相互封闭,由此导致军工科研院所出现资源重复配置、分工协作程度较低、科研效率不高等弊端,使军工科研院所难于克服企业化转制中面临的各种困境。为了推进军工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可对现行军工科研院所结构进行如下调整和改革:(1)按照“小核心、大协作”的 发展 方向,调整科研机构。这里重点抓好两个方面,一是在对军工科研院所进行重组基础上,把从事国防核心及关键技术 研究 开发和主战武器装备系统设计科研单位,作为国家重点培育和发展的骨干核心力量,其他科研单位则逐步改造为面向市场的科研协作单位;二是打破军工和民用行业界限以及军工内部不同部门界限,建立和完善合作科研体制,广泛开展协作科研活动。(2)按照供给与需求相协调原则,调整科研能力。针对我国军工科研院所一般技术科研能力过剩和高新技术科研能力不足的现状,要根据新军事变革和国防发展战略要求,适度降低一般军事技术的研究和开发规模,或将部分军事科研资源转为民用,并同时扩充国防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规模,使高新技术武器装备得到快速发展。(3)按照适度集中和有利竞争相结合的原则,调整科研队伍。国防科研任务的集中可带来规模 经济 的好处,如果过度集中形成独家垄断又必然牺牲竞争所带来的效率。因此,在对军工科研院所的科研队伍进行调整时,既要考虑科研任务的适度集中,又要有利于竞争的开展。
参考 文献 :
(2)[美]雅克•甘斯勒.张连超等译.美国国防 工业 转轨.国防工业出版社.1998、1.
(3)张维迎.企业 理论 与 中国 企业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3.
(4)张南征、张胜旺.当代国防经济理论前沿问题研究.国防大学出版社.2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