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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建立了产权改革的制度选择的一个判断标准,将 社会 公平引入了讨论框架,通过比较产权交易成本与包含社会性收益和 经济 性收益的总收益,以及不同类的产权改革制度路径在成本与收益的差值中选取最大的 方法 ,本文没有对MBO,委托代理以及其他具体的产权改革制度选择路径进行实证 分析 ,只是从 理论 上论述了对国有 企业 判别何种制度路径最优的方法。对于此次争论中的国有企业MBO进行了分析并指出大型国企进行的 中国 式MBO应该停止,建立法制意义上公正的经济环境才是根本解决国企产权改革中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必要条件。
[关键词] 国有资产流失,公平,效率,产权交易成本,社会性收益,经济性收益
1. “郎顾之争”再回放
郎咸平教授在对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进行案例 研究 的过程, 提出了两个主要观点: 其一,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存在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特别是在MBO过程中尤为严重,因此MBO在中国应停止实行;其二, 民营企业效率并不必国有企业效率高, “国退民进”的产权改革方向是错误的。
前一观点是对格林柯尔,海尔和TCL等公司财务报告分析做出的判断,指出MBO的不可行,是属于操作层面的意见。而后一观点从整个政策方向上对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提出了置疑。围绕着操作层面引发了所谓的“郎顾之争”,而在政策层面招徕了“国退民进”政策设计者和新自由主义支持者的一片讨伐之声。而站在郎咸平这边声援的力量是广大的中小股民,一版群众和少数几个被称作新左派的经济学家。
从事情本身来看,郎顾之争只是一个个案,不是科龙也会是另外一个国营企业被当作样本进行解剖,郎咸平先后对海尔和TCL等几家国营企业的MBO提出了质疑。 目前 郎顾之争已经进入 法律 程序,一些学者确实也从财务理论和数据方面支持了郎教授的研究结论 ,但谁对谁错仍需要执法者作出公正的调查和判决,如果格林柯尔确实如郎教授所说,利用MBO瓜分了国家财产,那么是否可以认为MBO在中国是不适宜采用的方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于MBO中存在的诸如自卖自买,暗箱操作,以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为融资的担保,将收购风险和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 金融 机构和被收购企业,损害投资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等 问题 也有了解 。
这个风波一起, 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舆论中出现了”一面倒”, 主要是抨击部分地方政府和一些企业家利用MBO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转移到私人手里,带来更大的不平等。支持这种做法的人对公众所指的“国有资产流失”提出疑问,认为首先要界定这个概念再检讨实际情况是不是这样 。以郎咸平为代表的部分学者最后提出了呼吁改变“国退民进”的政策 ,停止国企产权改革的建议。这个提议与国家现行政策相左,试图彻底扭转国企产权改革的方向,受到了不少经济学家的反对。中央政府稍后做了正式表态,肯定了国企产权改革的大方向 ,同时也指出需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要规范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产权交易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化、市场化操作,做到产权流动而不流失,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完善制度措施。中央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已经正式下文叫停了大中型国有企业的MBO,并着手调查和清理其中的问题。
政府在这场围绕国企产权改革的风波听取了各方的声音,做出了相应的对策,各界正在密切注意新的调整的效果,现在可以从学理的角度,心平气和地分析一下国企产权改革的路径问题了。
2. 中国式的MBO的是与非
MBO在中国国企产权改革中受到置疑有几个原因:首先,MBO在国外的使用得不多,比如在美国只有1%的企业实施了MBO,而国内部分学者在对MBO不是很了解,大力鼓吹这种方式 ;其次,MBO变成了MBI;再次,地方政府以某种条件做交易,对国有资产没有按程序进行核价,也没有引入公平竞价的机制就低价把国企出售给私人 。
在西方国家,股票是全流通的,可以在公开市场上溢价收回。现在国内的MBO是用银行的钱收购国家的资产 ,这和国外做法非常不同。而且中国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不是全流通的。真正意义上的MBO应该是溢价收购在外的股份,即Management Buy Out (MBO),国内的做法是收购不能流通的国有股,成了MBI (Management Buy In )了,而且还自己制订价格 ,这样的MBO极有可能被当作一个掠夺国有资产的最便捷方法来使用。
MBO是我国国有企业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引进探索的一种产权制度改革方式。然而几乎从实行之日起,一些经济学家就从未停止过对这种方式的质疑。一些专家认为,在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角色尚未到位的情况下,大规模实行管理层持股容易给企业带来五大风险:一是定价环节中的风险,例如行政干预,协议转让等;二是信息不对称,暗箱操作的风险,例如,先做亏公司再低价购进;三是收购者融资渠道不明的风险;四是运作风险;五是收购主体合法性不能保证的风险。所以应当立即停止。
左大培认为付款2千万元的人购买的是整个企业的所有权,也就是说,只要付给真正的国有净资产的价值——那2千万元,就可以取得总资产3亿元的国有企业所有权。有些地区对原国有企业领导者购买企业往往还有种种优惠,如“交现金就在买价上优惠50%”,结果是原国有企业领导者在购买企业时,常常只需付真正的国有净资产价值的一半——在本案例中是1千万元。周放生所举的这个案例反映的是全国的平均情况,因而具有典型性。这也就是人们现在天天在说的“化一元钱买下10元钱的国有资产”。其实在本案中,远不止是“化一元钱买10元钱的资产”,而是“化一元钱买30元的国有资产”。 在这样的高预期收益率下,很容易从银行融资。这就是郎咸平质疑的用国家银行的钱买国有资产的合法性,或者具有从其他不明渠道融资的风险。
在国有资产出售定价过程中,往往缺少有效的公正的价格评估,行政干预,内外勾结,协议转让的事例也并不少见,甚至发现有些国企经营者采用做亏公司再低价购进的方式, 凡此种种问题,体现出MBO在执行过程中确实存在诸多的问题,有些甚至很严重,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3. 国企产权改革的方向和路径之争
从MBO的不可行争论到否定国企产权改革的“国退民进”政策,使讨论从技术性的路径之争上升到了质疑改革方向和战略的高度,有必要厘清这两个不同层面的 问题 。
国企改革经历了20多年的不断摸索,改革开始的时候,是讲放权让利,搞利润留成和承包制,提高奖金,以加强对经营者的激励。当时提出的一个目标是政企分开, 企业 要有相对独立的自主权,但是后来发现,国家所有的产权制度使得国有企业的财产约束不象非国有企业尤其是非公有企业那样强,政企难以彻底分开,难以做到真正的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在当时体制下,国有企业政企分开是不可能的,无法解决企业经理人短期行为问题。到90年代之后,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外企经营活跃,相当多的国有企业竞争不过,好多地方的国有企业从地方财政的支柱变成了地方政府的包袱。如果银行不给它输血,不给它贷款维持生存,它就很难生存下去。1997年,国企遭遇前所未有的困境,国有大中型企业亏损面达到40%。究其原因,上述改革没有触及国有企业的制度缺陷,当国企因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亏损或资不抵债、因投资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时,没有任何决策者、经营者对此承担 经济 损失的责任。
产权制度改革是国企引入承担资产损失责任主体的一个有效途径。只有权利到位,责任才能到位,借助产权改革,通过一连串的产权制度安排和产权结构设计,让外资、民资、管理层等各类资本参与到国企经营管理中来,才能构造出相互制衡的能够承担风险,对收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多元投资主体。各地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改制后,明晰了产权, 有人对资产损失负责,企业在进行经营、投资等重大决策时十分慎重,企业的经营状况大多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
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兼容性不及非国有经济,后者与市场经济是天然兼容的,而且是彼此互为存在和 发展 的前提。 这就是国企改革的大方向,要明晰产权,解决资产所有人缺位的问题。那么在产权转移的过程中,就有外资资本,民营资本, 社会 法人资本和改制企业的管理层、骨干和职工有权参与进来。前三类资本属外部人资本,第四类资本属内部人资本。在改制时,应根据国企的规模大小,在外部人资本与内部人资本之间寻找一个合理的匹配关系,一方面,要让内部人—管理层和职工与外部人一样能够参与国企的改制,且做到平等参与、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又要划出一定的股权比例,引入外部人资本,防止形成封闭式的股权结构。
我们讨论的MBO实际上是有内部人,甚至是以其中的管理阶层参与为主的一种改革路径而已。对于大中型国企的产权改革是否采用MBO最为适宜是一个需要 研究 的技术性问题,属于操作层面。任何改革都是有代价的,正如政府主管部门表达的那样,总的来说,国企产权改革的总体结果还是令人满意的,但痛心的是仍然出现了贱价出售国有资产的情况。在我们判断一个改革路径是否的时候,很显然,我们应该遵循收益大于成本的原则。这里的成本是指MBO作为一种产权交易的行为的交易成本,收益是包括经济性收益和社会性收益的总收益的概念。而在可选择范围内,如果每个改革路径都不具备上述特征时, 我们应该遵循产权交易成本与总收益差距最小的一种。
这次关于国企产权改革的争论是有几个大型国企MBO的案例 分析 引发的,这些企业的举动在社会生活中有着重要的 影响 力,我们来分析和比较一下在大型国企中采行MBO和信托代理的成本与收益。
根据代理 理论 ,我们采用这样的定义:
代理成本=代理人的选聘费用+代理人的报酬+监督成本+代理人的职务消费+经营损失 (2-1)
经营损失(即由于代理人有意或无意的经营决策失误和其它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造成的剩余损失或资产损失)是不确定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而这种约束机制往往在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中才能有保障。而激励机制可以通过代理人的报酬和职务消费等方式解决好。
代理收益=代理人经营企业资产的经营收益-委托人自理企业资产的经营收益+委托人因不自理企业资产而从事其它经济活动取得的收益 (2-2)
在这个理论框架下,没有考虑到社会收益,因为是在一个公平的市场中,由委托人和代理人自由选择的,体现的是他们双方的付出和收益关系。
我们定义一个差值,令
δ=代理收益-代理成本 (2-3)
而对于 中国 的MBO,我们试着这样定义:
产权交易成本=国企总资产-国企资产净值 (2-4)
通常MBO的价格是以国有企业净资产值甚至是在这个基数上再乘以一个百分比来算的,这样原来企业的庞大的资产的大部分实际是不计价值地送给了经营层。这部分少算的价值被当作国家不得已作出的让步。
总收益=社会性收益+经济性收益 (2-5)
社会性收益主要度量原国企的就业,员工的收入的变化,是否引起了社会舆论的非议或造成严重的不公平等等。如果原企业在MBO后没有裁员,员工收入有增加,那么这样的社会收益是正数,如果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或加剧了分配的不公平,那么社会性收益就是负数。 而经济性收益可以用企业在MBO后的经营收益来衡量。
我们定义:
Δ=总收益-产权交易成本 (2-6)
对于其他制度路径也可以类似地定义,那么我们选择最优制度路径的条件就是取 MAX{δ,Δ,•••}。
虽然我们还无法进行实证性研究来比较出何种制度路径最合适,但我们可以通过MBO中反映出来的典型问题做一个大致的估算。在(2-6)式中,对于大型国企而言,(2-4)定义的交易成本是个相当大的数字,动辄达到数千万元,即使我们假定在MBO后取得显著良好的经济性效益, 比如和交易成本相抵,那么社会性效益如何呢?从 目前 反映出的情况来看,MBO后不裁员的企业是极少的,而因为操作中的种种疏漏又导致了社会的非议,甚至是明显的分配不公平。因此可以说,采用MBO得到的Δ总是负值。
再来考虑一下(2-3)的值,对于大型国企来说,委托人是代表人民的政府,而政府从来也没有直接经营过这个企业,也没有可能去从事其他的经营活动,所以我们在这里碰到了一个委托人实际上缺位的问题,那么,此 时代 理收益就是指代理人经营企业资产的经营收益。代理成本包括代理人的选聘费用,代理人的报酬,监督成本,代理人的职务消费和经营损失。
国企改革20余年的实践证明,代理成本是相当巨大的。 其中前三项相比后两项要小很多,为便于处理,我们在这里忽略前三项。经过简化后的问题就变成了是否代理收益大于代理人的职务消费与经营损失之和。这仍然不好估计,尽管采用了代理机制后国有企业仍然大面积亏损,但其中也有政策性负担过重和改革不配套等原因。 更重要的是,在现有的非完全的市场经济环境里,监督和激励很难发挥作用,这也是代理这种制度路径不够理想的重要原因。
本文不打算实证Δ和δ谁大谁小,只是通过理论分析给出一个分析的思路,到底选择哪种制度途径,需要严格的实证研究,这是操作层面的问题,但是从对这个操作性问题的讨论可以看出,郎咸平提出的建立信托机制并一定就是更可行的途径,从而也就不能支持由此推广而来的以“大政府主义”取代“国退民进”的主张。
当然,我们这里不能穷尽对更多的可能的产权改革制度途径的研究,比如股份制等混合的产权制度,选择那种制度途径需要 科学 慎重地对待,我们的讨论只是得到一个结论,就是国企产权改革的大方向是正确的,对于选择何种制度路径,或者改进现有的制度路径,只是一个技术性问题。对于大型国企的产权改革,在没有确定何种路径最好之前,应该暂停MBO。
4. 争论之后的反思
围绕着国企产权改革的争论初步告一段落了,有趣的是关于这场热烈的辩论的资料大部分是来自各类媒体而不是严肃的学术报刊,得到了公众舆论积极的参与和推动,展示出的关注程度足以说明国企产权改革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课题,也显示出我国的改革局面进入了深层后引发不同利益群体的冲突的激烈程度。国企产权改革已不再是以前针对增量的改革,而是对国有资产存量部分的产权进行交易的行为,牵涉到众多人的切身利益。实际上,“郎顾之争”只是一个引发对国企产权改革质疑的导火线,其背后凸现的是少数借MBO大发横财的管理阶层与更为广大众多的弱势群体之间关于利益分配的冲突。谈的是“国有资产的流失”,这本身就是一个含混的概念,国有资产名义上是属于每个国民的,但实际上没有任何人可以对其行使剩余索取权,不属于任何个人。现在要明晰产权,该如何分配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对于“国有资产流失”的命题,反对和支持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的两个派别都有一个共同的说法,这就是“热天里的冰棍说”。国企的经营不善就象大热天暴露在外面的冰棍,随着时间的推移总是要融化的,国有资产越来越资不抵债。现在如何处理这个冰棒,有人提出三种方式:一个是少数人把它吃掉了,第二个是一人来一口,第三个是谁也不吃让他化掉。 MBO就象第一种 方法 ,而俄罗斯当初进行私有化时采取的是第二种模式,其结果大家已经看到了。第三种大概是谁也不愿意看到的情况。对郎咸平提出的“大政府主义”不以为然的人正是在质疑他的主张是否会导致最后一种情况的出现。
实际上国企产权制度改革远非这个比喻那样简单。民众期待的是公平地有效率地解决问题。然而,公平和效率始终是经济实践中很难平衡的一对矛盾。国企产权改革,特别是大中型国企的MBO反映出来的问题虽然不能说明所有这类MBO都是在让少数人鲸吞原来本属于大家的资产,但是不少案例确实反映出其中的混乱和巨大的不公平。这里有地方政府的政策导向问题,有 法律 缺位,非市场化的操作方式,官员腐败等诸多因素, 变成了少数腐败分子与国有资产看守者的内外勾结和瓜分。设想一下,这样不公平的分配如果进行下去,是否能够真正达到改进效率的目的呢? 被新制度经济学派尊奉的科斯认为,如果交易成本为零 ,那么产权清晰就可以达到效率最大化。据说他的这个定理,“初始权利”属谁无关紧要,以剥夺大众交易(谈判)权利来“减少交易成本”也就是禁止公众参与讨价还价。按照本文讨论的框架,将社会公正作为一个考量因素,而不是只考虑单纯的经济因素,就会发现,这种剥夺资产所有人的交易将带来巨大的负的社会性收益,而使MBO成为最劣选择。象中国这样一个基尼系数超过警戒线的社会很难再有余量承担更大的不公平现象了,如果没有稳定的 政治 和经济环境,就更不必谈效率和发展了。
国有企业产权的流失是个伪命题,真正的问题在与如何处置国有企业资产,在这三种之外应该还有其他的选择。 而理想的方式是兼顾效率和公平。在现有的体制下,我们的改革总是不断地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左右摇摆,这正是渐进式改革的特点,每一次政策出台都是一次博弈的结果,如果这次考虑了公平,那么下一次很可能就需要照顾效率了。政府在这种体制下作为博弈的一方必然表现出这样的行为模式。 在宪法中纳入了保护产权的规定后,需要法制和透明的环境去落实,如果MBO可以是不经国有资产的委托人自发委托,又不经委托人同意转让的价格,那么作为资产所有者的公众的财产权就没有得到保护。如果没有公平的参与和竞争机会,就会使少数人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程序公正的产权交易有助于倡导和建立新的良好的产权秩序,否则就会是用一种对市场的“扭曲”代替另一种“扭曲”。更糟糕的是不遵循公平交易规则的的改革会进一步淡化人们的产权意识,使各主体间的产权边界始终难以廓清。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这一点很容易通过市场信号来实现最优化的选择。但是我们不能再被动地等待,重要地是要建设这样的一个环境,这是一个法制意义上的公正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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