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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构建和谐社区的思考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10-02 字体: | |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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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构建和谐社区的思考 试析构建和谐社区的思考 试析构建和谐社区的思考
论文摘要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城镇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城镇社区法制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繁荣的必然要求,只有加强基层民主自治才能推动社会民主和公平的进步。我国社区自治管理处于起步阶段,应针对问题,制定有关法律,完善基层民主管理体制,使社区自治制度化、法制化。
论文关键词 社区 法制和法治 自治 和谐
城市社区的自治管理是关系着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课题,是和谐城市的重要基石,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纽带。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新型的社会管理模式。与此同时,我国社区建设发展存在一系列问题:界定不清,权责不明,居民自治热情不高,组织不健全,社区立法明显滞后,资金匮乏等,解决这些问题,要靠法治建设,要靠科学管理,推进民主化进程。
一、我国在构建和谐社区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社区的界定不清,社区权责不明
这是由于前文所说的至今学术上对社区内涵的不确定性所发生的结果,其主要是说,社区与业委会、街道办的关系没有理清。城镇社区组织的职责是什么?其工作范围如何?其与街道办、社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的关系如何,相互间有哪些权利、义务,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在实际中,城镇自治组织与相关组织职责交叉,重复管理,互相扯皮。街道办事政府的派出机构,常常与社区委员会是“命令被命令”,“管理被管理”的关系,有的甚至认为社区委员会就是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也成为了街道办的一个下属职能部门,使得根本没有设立起自治制度,这就导致了:首先,居民自治多了行政干预,许多居委会干部就做了如下总结:“街道是政府的腿,居委会是街道的腿,居委会干的活就是学舌跑腿。”在现实中,确实居委会以传政府命令为工作中心,即仅仅是把原先的两级政府,一级管理转变为两级政府两级管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所谓城市行政框架,其未能脱离政府管理范畴,社区形同虚设,其产生变化也是“换汤不换药”。再一点,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模式基本完成了由计划经济社会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社会转型,这一时期,还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单位制”的影响。
(二)社区法制建设的滞后与不健全
保证城市居民民主自治,必须有完整的法律体系,然而,我国现《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逐渐不适应新时期的客观要求。经过二十年的改革开放,城市基层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城乡流动大为提高,大量涌入的外来人口,使得我们的管理过于滞后,必须寻找到一个新的管理模式。 总之,在社区自治管理中我们的法律还很不完善,有大量空白,如社区社会工作,居委会工作,居民权利与义务都需要法律的规范。
(三)国家对城市社区建设投资不足,资金短缺
在《居委会组织法》第16条规定,这里可以看出有两种筹集方式:一是居民自己筹集,可以说“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二是向单位,单位出资资助的同时通常是带有盈利性质的,例如在社区内建一健身馆,其收费也是很昂贵的,国家在投资方面还很不够,使社区的活动无法得到资金上的保证。
(四)居民社区意识不强,参与热情不高
首先,社区的人群规模大,有的地区人口流动性大、密度高,社会组织林立、结构复杂,成员之间联系比较松散,居民之间,尤其在居民楼内普遍存在反感陌生,不信任,自己处理自家事物,他们对社区大部分居民是作为“旁观者”来参加社区管理的。其次,受传统观念影响,居民通常认为居民委员会就是一个行政办事处,办理有关各项事务,宣传政府政策,对居委会职能任务还不清晰,居委会对居民参与活动的动员与互动力度也不够,对居民自治的法制宣传也不到位,因此广大居民对居民自治的参与不积极。
二、关于构建和谐社区的几点思考
如本文开篇所论述,推进基层民主自治归根结底要靠法治,通过法律的途径使社区各项事业前进发展。无法律保障,一切事业流于形式,社区自治法律具有明显的约束力,是实现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因此,应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或制定一部《城市居民基层自治法》,笔者认为新法应该注重以下几点:
(一)对社区的地位与性质重新界定
笔者认为,在居委会基础上改进为“社区自治委员会”,取代“居委会”用名,其理由如下:首先,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本社区现状、环境、工作比较熟悉易于开展工作;其次,节约开支,如果重新建立新社区组织,带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给国家增加负担。最后,易造成矛盾。居委会是一社区组织而与新成立自治组织的工作必然和居委会重叠,冲突。
(二)理顺社区自治委员会与街道、业委会的关系
街道属行政机构派出的行政单位,应协调、支持、帮助、监督社区自治委员会的工作,帮助广大居民开展活动,法律应当规定街道不应对社区过多的行政干预。业委会、物业公司的职责应当明确,业委会主要是管理社区产权有关问题,如绿化、环境设施清理,房屋建筑维护,修理。而社区自治委员会工作范围比物业公司大很多,但物业公司与社区自治组织不是完全相离的,两者是相互配合工作,例如因相邻权纠纷,业委会与居民自治委员会共同调解。
(三)规范居民的权利和义务,使居民广泛行使自治权和民主监督权
根据《居委会组织法》居委会有宣传权,宣传国家政策,法制等;自治权,组织自己社区活动;协办权,协助政府机关及派出机构进行工作。此外在财务上、选举上、工作人员任免权上、事务章程上及监督权上要更加扩展。在法律上要保障居民行使民主权利,每个居民应该参与社区管理,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主要有选举社区干部、参与自治委员会权利、参与宣传的权利、监督权利、参与文娱体育,另外有接受教育的义务、搞好环境卫生的义务、邻里互助义务、落实计划生育义务等等。在民主监督上,笔者建议成立社区检察小组,小组主要成员三分之二由本社区群众担任,三分之一由当地政府或街道行政单位派代表担任协调监督工作。主要任务监督审查财务情况、活动的举行、设施的建立、选举等各事业。小组成员定期更换,不得连任,由居民大会选举产生。
(四)完善社区内部组织结构和选举制度
社区居民大会是社区居民自治的决策权力机构,由18周岁以上居民代表组成,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是社区居民会议的经常形式,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如审议决定社区居民自治章程或居民公约的制定和修改的议案、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社区自治委员会成员的依法撤换、罢免和补选等关于社区发展的诸多事务。
社区自治委员会大会是社区居民会议的执行机构,由居民会议选举产生、撤换和罢免,其成员列席社区居民会议,应当在法律、法规和居民会议授予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向社区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贯彻执行社区居民会议表决通过的决议、决定等议案。社区自治委员会大会的组成,笔者认为如今社区规模较大,一幢楼通常近百户人家,应当以楼为小组,每户派一代表成立小组,选举每楼十位左右代表参加自治委员会大会,还要成立协商委员会,对会议闭会期间常设的议事监督机构,协商委员会由每楼选一代表担任,社区居民自治委员会的主人、副主任、委员由社区居民大会选举产生,对社区居民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大会要定期举行,建议一月一次,对有临时决议或事务由居民协商委员会协商决定。
从选举的角度来看,马上要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对选举原三分之一的内容进行修改,笔者认为应当在社区自治法中体现新修订的选举法,并按社区自治法进行民主选举,采直接选举的方式,即每人必须亲自投票,候选人与居民见面,演讲竞选,提名候选人的人数比较多时,可以由选民预选来确定候选人,候选人如实申报个人情况,候选人不得担任其他组织重要职务,依法保障居民选举权,避免拉票,贿选等现象产生。
(五)提高社区自治组织人员的素质,做好法制宣传工作
主要措施有两点:首先,对社区自治委员会成员及干部采取定期培训方式,并且予以考核,对考核多次不合格者对其罢免。其次,如同现在“村官”一样,国家应鼓励大学生到基层社区工作,给社区注入新鲜肌力。对社区自治组织干部的待遇也应提高,按照社区人口比例,增选相应的社区干事,避免人员不够用,工作繁重的现象,这需要政府加大投资力度。提高居民自治意识,政府协同社区做好法律宣传工作,对法制的宣传使基层群众知法守法,自觉维护个人与国家利益,建议社区开展“法律学堂”,请法律专业人士来社区宣传法律知识,给群众解答法律困惑。可以成立民间法律援助站,调解室等。
以上举措应在修改组织法上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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